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燦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3850號),聲
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光碟,惟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確認案
發現場場景,以維護被告之防禦權,請求准予轉拷、交付如
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並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時,
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於所出具之「刑
事答辯兼調查證據聲請狀」未明確記載聲請人名義,而狀末
之具狀人雖記載「被告甲○○」,然未經其簽名或蓋章,僅有
選任辯護人陳金村律師蓋用之印文,自難認本件聲請係由被
告向本院提出,而應認係由其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
人陳金村律師名義向本院聲請交付拷貝光碟,是本件聲請人
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陳金村律師。
四、經查:
㈠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78號審
理中,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前於本院113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
時,以「刑事答辯兼調查證據聲請狀」及當庭言詞陳明聲請
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此有本院準備
程序筆錄及刑事答辯兼調查證據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57-64、65-68頁),先予敘明。
㈡本院經核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釐清被告有
無起訴書所載對未滿14歲之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且查無依
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閱覽、重製卷內證物之情
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
予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另參照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
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述光碟,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
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1 113年8月13日之現場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
TCDM-113-侵訴-178-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