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政恩
選任辯護人 楊孝文律師(法扶律師)
輔 佐 人 黃佐得
陳秀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651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37號),針
對保安處分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戊○○(下稱被告)經原審認
定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2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諭知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
以監護1年。案經原審判決,被告及其辯護人、輔佐人等於
本院審理期日均明示僅針對保安處分之部分上訴(見本院卷
第275至276),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
條(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諭知保安處分部分進行審理。
二、被告上訴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13年2月23日草療精字第1130002373號函檢送之被告精
神鑑定報告,關於再犯風險評估未將被告客觀情形詳列推導
說明鑑定意見之依據及理由,該鑑定報告採用之評分表為靜
態廿廿量表,非實務上所常用慣行的靜態九九量表,信效度
顯有疑慮。若依照實務界慣用的靜態九九量表,被告屬於中
高風險,未達靜態廿廿量表所載的高度風險,所以該鑑定結
果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再犯風險。被告現有持續就醫服藥並至
臺中市希望家園等社福機構日間照顧,參與認知輔導課程,
輔佐人隨側給予即時照護及管教,現況已有相當改善,應無
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請撤銷原判決之保安處分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對甲○(代號AB000-H112057號,真實姓名及年籍
資料均詳卷)為性騷擾行為,辯護人聲請對被告進行精神鑑
定(見原審卷第69、133頁),嗣原審將被告送請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進行案發時之精神鑑定,併請說明有無
施以監護之必要等事項,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13年2月23日草療精字第1130002373號函檢附刑事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49至169頁),經原審113年4月16
日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
等均表示沒有意見,另針對被告及辯護人上述質疑部分,復
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詳予補充說明(見本院卷第127至1
78頁、235至266頁),上開鑑定報告乃刑事訴訟鑑定新制施
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該等鑑定報告乃鑑定機
構依其醫療專業及全部卷證資料而作成,並無違背法令或證
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自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按「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
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度,在刑罰之外
,特設保安處分專章,對於具有犯罪危險性者施以矯正、教
育、治療等適當處分,以消滅犯罪行為人之危險性,藉以確
保公共安全。而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之立法目的,除使受處
分人與社會隔離,以免危害社會,復給予其適當治療,使其
回歸社會生活,性質上兼具治療保護及監禁以防衛社會安全
之雙重意義,當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屬實體法賦
予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被告經原審認定其違反性騷擾防治
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犯行,經原審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
規定而予減輕其刑,因而適用上述保安處分相關規定。復經
原審說明其考量:⒈被告於109年間曾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復於112年間
再犯本案,足徵被告有再犯之可能;⒉上開鑑定報告結果略
以:「接受鑑定時,黃員(按即被告,下同)情緒緊張焦慮
,頻向鑑定人表示『不敢了』、『不可以摸人家屁股,會被關』
,對於自身行為的不當之處略有所知,然而其對不當行為的
理解程度甚為表淺,僅能將『觸摸異性』與『會被父母責罵』、
『會被叫去警察局、會被關』做連結,言談間多關注於自身感
受而難以同理他人想法,也難以理解何謂合宜的人際界線、
如何正確抒發自身性需求、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影響,對於
再犯預防沒有實際的想法,對於自身再犯的高危險情境一無
所知,也沒有意識到該如何改善自身的挫折因應與衝動控制
能力。對於黃員本次犯行,黃父認為『只是摸一下又不嚴重
,我小的時候在電影院也有被別人摸過,又不會怎麼樣』、『
他很膽小,只是摸一下而已,不敢真的去性侵人家』,將其
犯罪行為合理化,對於性騷擾行為的認知明顯偏差;關於日
後的再犯風險,黃父則表示『這個小孩子個性很溫和,也很
膽小,他這次有受到教訓了,下次一定不會再犯,我們會把
他顧好,住院效果不大,不可能比我們父母自己顧來的好』
;黃母則表示『一定不會了啦』、『如果真的住院也沒辦法,
看法院怎麼規定吧,不過他不喜歡住院』。由上可知,黃員
父母對醫療及性騷擾的認知明顯不足。…黃員為智能障礙者
,智能狀況本就較一般人低下,加上家庭功能不彰,難以提
供適當之教養,就學時期又自同儕身上學到許多不當行為,
以上狀況可能削弱黃員的控制能力,使黃員在面臨壓力時,
選擇以過去習得的不當應對方式宣洩自身情緒,導致下一次
出現性衝動時依舊選擇優先滿足自身的需求,而對行為的後
果視而不見。根據性犯罪再犯風險評估(ModifiedVersionS
heet,Static-2020TW)為6/12分,整體再犯風險屬於高度,
其靜態危險因素包括性犯罪年齡未滿39歲、不具備性衝動處
理能力、自陳性犯罪紀錄1或2次、有非接觸的性犯罪前科、
本案受害者毫無親近關係、本案受害者為陌生人等項。…黃
員智能不佳,衝動控制與挫折容忍度有限,恐難在開放性環
境下自律其行為,建議依其犯罪情節嚴重度考慮監護處分之
必要性。若施以監護處分,依照治療經驗建議處分期間為一
到兩年,並於執行期間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等語
。足見⑴被告目前對於合宜之人際交往及互動界線、如何正
確抒發自身性需求所知甚少,且對於再犯預防、自身再犯之
高危險情境仍一無所悉,亦無意識到該如何改善自身之衝動
控制能力,是以,實難以確保被告於未來面臨再犯之高風險
情境時,不會再採取相似之不當方式因應;⑵輔佐人丁○○雖
稱:被告目前有接受性平教育,也有在臺中市希望家園接受
課程,並按時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就醫、配合服藥等語
;輔佐人丙○○則稱:其與輔佐人丁○○現在對被告也管得比較
嚴格等語,是輔佐人丁○○、丙○○對於被告有投注相當關懷,
然依前揭鑑定報告,被告之父即輔佐人丁○○對於性騷擾行為
之認知不甚恰當,且被告之父母即輔佐人丁○○、丙○○對於被
告之性需求、性認知及醫療之理解,尚屬有限,而難以對被
告提供適當教育,以確保被告將來不會再犯。足認被告日後
確有再犯或危害他人法益之可能,倘未對被告於刑之執行後
施以監護處分,難保其不會再犯或行為有惡化之情況,為達
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因認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
。辯護人為被告辯以:被告於偵查、審理過程中均有持續服
藥、接受認知輔導,無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等語,尚不足採
。原審爰依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處
分1年。並載明被告於施以監護期間,若經醫療院所評估其
已有改善,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聲請法院免除
繼續執行監護處分;另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依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以保護管束替代等旨。關於本件被告之監護部分,原審說明
其裁量之依據及理由綦詳,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
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本難謂為違法。原審綜上各情,認被告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
要,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
當方式施以監護處分1年,並得由檢察官聲請免除繼續執行
監護處分或得以保護管束替代等情狀之載敘,核無不當,被
告上訴希望免除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即難採憑,應予駁
回。
㈢至被告及辯護人針對鑑定報告上述質疑部分,業經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補充說明略以:靜態九九量表為Static-99轉
置之臺灣版本,Static-99是一種包含10項評估的精算工具
,專為18歲以上且有性犯罪記錄的成年男性設計,用於其釋
放回社區後的風險評估。2012年原始評估工具Static-99的
年齡項目進行了更新,形成Static-99R,是目前全球應用最
廣泛的性犯罪再犯風險評估工具。本次鑑定採用的靜態廿廿
係Static-99量表的中文版本加上一些項目的修正,除消除
語言障礙、方便法院理解,也希望鑑定評估時,評估項目可
以更貼近臺灣法制特性、人文習慣等。受限於台灣目前的硏
究發展進度,中文版評估量表尚未進行相關信效度之測驗,
然而,即使以經過國外信效度驗證的英文修正版評估量表進
行評估(評估結果為6分,屬高度風險,見本院卷第238至23
9頁),結果亦不會有太大的差異,不影響本案鑑定報告的
結論。復經鑑定醫師說明,評估工具的分數僅是參考之一,
除了評估的分數以外,鑑定報告的結論尚會綜合個案的所有
情狀加以鑑定、評論,非單以量表的分數高低作為個案是否
需監護之結論等語,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
月28日草療精字第1130012726號函及114年1月16日草療精字
第1140000746號函暨檢附補充鑑定意見相關資料及本院公務
電話查詢記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27至178、235至266、26
7頁)。是靜態廿廿量表係轉譯自全球應用最廣泛的性犯罪
再犯風險評估工具,有其理論根據,即使以辯護人所稱之原
始量表進行評估,結果亦無太大差異,監護必要與否仍須參
考個案之所有情況加以鑑定、評論,並非僅以評估工具的分
數為單一標準,而該鑑定報告已詳閱相關卷宗影本,被告之
相關病歷資料及輔佐人之敘述,係在與被告進行臨床會談,
瞭解被告個人生活史、疾病史後,再針對被告身體、精神狀
態及心理評估進行檢查,始完成相關因素之分析,該鑑定過
程嚴謹且有精神醫學之依據,自具憑信性。被告及辯護人針
對鑑定報告上述質疑部分,尚不足以動搖原審關於保安處分
之認定。辯護人請求向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法務部矯正署等,函查上開機關就性犯罪者再犯評
估風險之具體評量方式是否採用靜態廿廿量表,即欠缺必要
性;另辯護人請求對被告再為鑑定,然經函詢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回覆拒絕此項鑑定之委託,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113年10月14日院精字第1130015709號函(見本院卷第1
21頁),且本案鑑定報告業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補充說
明如前述,該鑑定報告並未有何不完備之情形,故認無再將
被告送鑑定之必要,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CHM-113-侵上易-6-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