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啓忠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二四公克)
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
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
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
被 告 王啓忠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
、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王啓忠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臺
南市○區○○街000巷00號北海餐飲娛樂大樓內,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3
年10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
1包(檢驗後淨重0.024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832號),經
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2520號)1份在
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TNDM-114-單禁沒-3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