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靖萍
劉錫儒
黃淑玲
一、債務人黃靖萍、劉錫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1,579元
,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靖萍、黃淑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8,240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靖萍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於108年8月28
日邀同債務人劉錫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
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並依該借據撥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8
1,715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
還本息。(二)緣債務人黃靖萍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於11
0年8月23日邀同債務人黃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並依該借據撥款3筆,合計
借款本金128,2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五)詎債務人黃靖萍自民國113年08月01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其
中邀同債務人劉錫儒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71
,579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邀同債務
人黃淑玲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128,240元整
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二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579元 黃靖萍、劉錫儒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128240元 黃淑玲、黃靖萍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579元 黃靖萍、劉錫儒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8240元 黃淑玲、黃靖萍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MLDV-113-司促-7970-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