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A01
A0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吳毓容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被 告 A03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日追加先位之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經核原告先位之訴係請求被告
依兩造間之協議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後,再登記為兩造分別共
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稅籍登記變更為兩造分別共有各三分之
一,查系爭土地面積為38.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35,200元,系爭建物經國稅局核定之價額則為45,800元,故
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922,501元【計算式:[(35,200×3
8.01)+45.800]÷3×2=922,5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備位
之訴訴標的金額則為829,728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922,501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
0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290元未繳,爰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