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30號
原 告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新
訴訟代理人 黃孟真
劉興行
被 告 鄭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第一項、第四項 肆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捌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 主文第三項 肆佰肆拾柒元 捌佰貳拾貳元 第3頁第21、24行 4,139元 41,391元 第3頁第23至25行及第28行 44,464元 81,716元 附表 第1年折舊值 5,913×0.9×(4/12)=1,77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913-1,774=4,139 第1年折舊值 59,130×0.9×(4/12)=17,73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9,130-17,739=41,39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TCEV-113-中小-4330-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