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承霖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承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承霖因交通過失致死罪案件,經判
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3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PHM-114-聲保-371-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