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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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於112年4月2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6-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智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智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 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2號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緩刑4年,後因撤銷緩刑確定、又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 9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 為有期徒刑2年6月(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 民國112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962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0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0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3-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啟宗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啟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啟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先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103年度台上 字第450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58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送監接續執行後,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7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5739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1-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鈺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 民國112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5 85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林鈺翔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8-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司嗌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司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司嗌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9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07-20250318-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鑫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鑫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鑫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4年 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 年度抗字第53號裁定,該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 院於112年5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判決(該判 決於112年6月20日確定),此有該等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2年3月7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OO 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2025-03-18

HLDM-114-聲保-17-20250318-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學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安平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NDM-114-聲保-69-20250318-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鴻因竊盜等案件,因分別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 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 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詳。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 8247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13年執更法字第4 8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ILDM-114-聲-170-20250318-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文竣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文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YDM-114-聲保-107-20250318-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嘉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入監 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 字第2047號裁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裁定,其中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106年度審易 字第2731號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本院就 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唐嘉龍於106年6月29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3月13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51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YDM-114-聲保-11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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