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於112年4月2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PCDM-114-聲-92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