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陳東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東澤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曾伊
蓮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9,100,000元、②1,900,000
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1年2月25日起至141年2月25日止、②自
111年2月25日起至131年2月25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
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
①、②均自113年9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518,3
65元、②1,697,285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12
月1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3年12月19
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
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
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
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東澤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林邊鄉 竹林 238 0 0 268.55 全部 002 屏東縣 林邊鄉 竹林 238-14 0 0 480.19 14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45 中華路3之19號 竹林段238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二層樓房 一層93.47、二層76.66,總面積170.13 陽台7.03 全部
PTDV-113-司拍-244-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