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洪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50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新臺幣(下同)9,695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
及專案補貼款等費用,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
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嗣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5
,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4年2月8日民事陳報狀
主張,無法補正上開門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則債權人請求
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3739-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