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明松
被 上訴人 謝國詩
訴訟代理人 謝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9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桃園市○○區○○街○○○
號五樓房屋,進行之漏水修繕工程於「超過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修繕方式、附表二項次二之1至10所示之修繕工項」(即原判
決「社團法人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民國112年7月7日鑑定報
告書鑑定分析結果九、2之(3)之修繕方式及附件七項次壹一1至5
所示之項目」);㈡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貳拾玖萬捌
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部分,並㈠、㈡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4樓房屋
(下稱4樓房屋)之所有人,上訴人則為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街00號5樓房屋(下稱5樓房屋)之所有人。近年來4樓
房屋之天花板出現漏水現象並因而崩塌,經台灣營建防水技
術協進會現場鑑定後出具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
),確認4樓房屋所產生之漏水現象係因5樓房屋地坪防水層
破損所致,故須進入5樓房屋始能進行漏水修繕,且5樓房屋
之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4樓房屋之修復費用
則為19萬3,000元;又上訴人疏於管理維護5樓房屋,導致4
樓房屋天花板嚴重漏水,顯已侵害其之居住安寧權,致其精
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爰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
以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容忍其
僱工進入5樓房屋,並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之方式(即如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方式)及項目(即如附表二項次一之
1至5、項次二之1至10所示之工項)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不
再漏水之狀態,另給付4樓、5樓房屋之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
金共39萬3,000元本息(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僱
工進入5樓房屋,並依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方式、如附
表二項次一之1至5、項次二之1至10所示之工項進行漏水修
繕工程至不再漏水之狀態,另應給付被上訴人34萬3,000元
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未
聲明不服,則該部分已告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㈠4樓、5樓房屋所在社區皆為海砂屋,4樓房屋
所出現之漏水、天花板塌陷等現象均可能係因海砂屋所導致
,與5樓房屋無涉;㈡房屋並無應設置遮雨棚之相關規定,故
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關於遮雨棚之修繕部分顯無必要性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即判命:㈠上訴人應容忍被上
訴人僱工進入5樓房屋,並依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方式
、如附表二項次一之1至5、項次二之1至10所示之工項進行
漏水修繕工程至不再漏水之狀態。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
4萬3,000元本息;㈢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㈣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百分之87,餘由被上訴人負擔。㈤本判決得假執行
;㈥被上訴人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8頁):
㈠4樓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
㈡5樓房屋為上訴人所有。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4樓房屋出現之漏水現象是否為5樓房屋所致?
1.關於4樓房屋漏水原因,業經原審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
進會至現場進行鑑定,並製作系爭鑑定報告書,鑑定分析結
果略以:依模擬下雨之注水測試結果研判,係因5樓房屋室
內空間地坪及後側陽台地坪無防水功能或防水功能不佳,導
致雨水透過5樓房屋樓地板,進入4樓房屋之和室、廚房、後
臥室平頂,造成4樓房屋天花板潮濕崩塌,形成滴漏水現象
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5頁)。本院審酌台灣營建防水
技術協進會為中立鑑定機關,具專業鑑定之能力及經驗,且
其上述鑑定方法、分析研判之理由亦無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
,兩造復未舉證該協進會有何刻意偏頗之情,足認上開鑑定
結果,應屬可信。準此,4樓房屋天花板出現之滴漏水現象
確因5樓房屋室內空間地坪及後側陽台地坪無防水功能或防
水功能不佳所致甚明。
2.上訴人雖稱4樓、5樓房屋所在社區皆為海砂屋,4樓房屋所
出現之漏水、天花板塌陷等現象均可能係因海砂屋所導致,
與5樓房屋無涉云云,然經本院函詢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
會,該協進會回復以:鑑定會勘當日其於屋頂平台地坪及前
後端以模擬下雨之注水測試後,已造成4樓房屋明顯滲漏水
,故可確認5樓房屋之地坪無防水功能或防水功能不佳(防
水層破損),並無疑義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7頁),足見
「5樓房屋地坪之防水層破損」即為4樓房屋滲漏水之原因;
而縱使4樓、5樓房屋如上訴人所述,屬於海砂屋,此仍非上
訴人得放任5樓房屋地坪之防水層破損,致雨水滲漏至4樓房
屋之理由。是上訴人上開所述,並非可採。
㈡被上訴人請求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5樓房屋,並依如附表一
編號1、2所示之方式、如附表二項次一之1至5、項次二之1
至10所示之工項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不再漏水之狀態,有
無理由?
1.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
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
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
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即明
。揆諸其立法理由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相鄰關係
,以杜紛爭,故倘非進入或使用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
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
務。
2.查上訴人為5樓房屋之所有人,本即負有保管、維護該房屋
之本體構造,以免損害他人之義務,然其卻疏未維護5樓房
屋地坪之防水層,造成在下層之4樓房屋天花板潮濕崩塌,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5樓房屋室內空間地坪、後側陽台地
坪分屬上訴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上訴人於本件審
理中,否認4樓房屋漏水係因其對5樓房屋之管理維護疏失所
致,自難期上訴人主動修補,是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上
訴人容忍其僱工進入5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即屬有據
。
3.又關於5樓房屋之漏水修繕方式,經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
會鑑定後,建議之修繕方式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建議
之修繕工項則如附表二項次一之1至5、項次二之1至10所示
,此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可按(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6至7頁、
第7-1頁)。然因上訴人就其中關於遮雨棚之修繕部分之必
要性有所爭執,本院因而向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詢以「
若不更新5樓房屋之前後側遮雨棚,只施作陽台地坪、牆面
及排水管銜接處等防水處理,是否可達防止漏水至4樓房屋
之效果」,經該協進會回復以:「以本件前後遮雨棚及下方
陽台之防水功能而言,只施作陽台地坪、牆面及排水管銜接
處等防水處理,是可達到防止漏水至4樓房屋之效果」等語
(見本院卷第197、217頁),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關於「
前後側遮雨棚」之修繕方式、附表二項次一之1至5所示關於
「前後側遮雨棚」之修繕工項,即難認具有必要性;至如附
表一編號2所示之修繕方式、附表二項次二之1至10所示之修
繕工項則顯為修繕5樓房屋地坪防水層所必要,核屬合理之
修復範圍,堪以採憑。
4.是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容忍其僱工進入5樓房
屋,並依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修繕方式、附表二項次二之1
至10所示之修繕工項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不再漏水之狀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修繕工程,則無所憑,
應予駁回。
㈢關於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數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
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4樓房屋天花板出現之滴漏水現象係因5樓房屋室內空
間地坪及後側陽台地坪無防水功能或防水功能不佳所致,業
經認定如前,則被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自得依上開規定請
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4樓房屋天花板之
修復費用,經估價為19萬3,000元,此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
估價單足證(見原審卷第45頁),且觀該估價單所示之項目
,或屬施工之工資,或屬直接附合於房屋之泥水、漆料費用
,均非房屋附屬設備之更換,尚無折舊計算之問題。是被上
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修復4樓房屋必要之修繕費用19萬3,000
元以代回復原狀,自應准許。
3.又修繕5樓房屋地坪防水層所必要之修繕工項如附表二項次
二之1至10所示,業如前述;而各該工項之數量、單價、複
價分別如附表二項次二之1至10之「數量」、「單價」、「
複價」欄所載,共計5萬5,000元,此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可稽
(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7-1頁),是被上訴人請求5樓房屋之
修繕費用5萬5,000元,亦屬有據。
4.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
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經查,4樓房屋天花板剝落情況嚴重、範圍
甚大,已涵蓋被上訴人日常起居絕大部分之空間,此有4樓
房屋之天花板照片足佐(見原審卷第9至10頁),堪認足以
對被上訴人之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侵害被上訴人人格法
益已達情節重大,復衡以本案漏水位置、程度、期間等一切
情狀,認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萬元
為妥適。
5.從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4樓房屋修繕費用19萬3,0
00元、5樓房屋修繕費用5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共
29萬8,000元。
㈣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之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被上訴人提起訴訟,其中
10萬元部分於起訴時即已請求(見原審卷第3頁),嗣起訴
狀繕本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6頁)
;其餘部分則經被上訴人於112年7月28日以民事訴之變更暨
言詞辯論意旨狀請求(見原審卷第106頁),該書狀於112年
8月8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28頁),上訴人迄未給付
,當負遲延責任。是被上訴人併請求10萬元部分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5日至清償日止,其餘19萬8,000元部
分自民事訴之變更暨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
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
、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以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上訴人容忍其僱工進入5樓房屋,並依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
修繕方式、附表二項次二之1至10所示之修繕工項進行漏水
修繕工程,至不再漏水之狀態,並給付29萬8,000元,及其
中10萬元自110年5月5日起,其中19萬8,000元自112年8月9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
,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
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
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一
編號 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之修繕方式(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6至7頁) 備註 1 5樓房屋前後側之破損遮雨棚,必須先行修復與更換。修復與更換完成後,應以「注水測試」驗收,尤其遮雨棚本體防水性能及遮雨棚、牆壁交接處縫隙是否造成滲漏為其重點。測試驗收至不滲漏,方為合格。 經本院函詢後確認前後側遮雨棚之修繕尚不具必要性。 2 5樓房屋陽台地坪防水層漏水修繕方式、步驟如下: ①先行清理陽台地坪等設備與雜物。 ②打除陽台地坪地磚及裁切敲除立面女兒牆内側面磚至少2塊磚之高度。 ③打鑿至約見到結構體之程度。 ④陽台地坪防水層施作前之素地整理(含大致之洩水坡度)。 ⑤重新施作陽台地坪及牆面防水層,轉角處以不織布加勁網補強舖貼施作。 ⑥陽台地坪與排水管銜接處防水處理。 ⑦整體防水層完成後待經72小時積水測試及部分牆面灑水測試。 ⑧測試合格完成後,再重新舖貼地坪及部分牆面之磁磚;後再執行陽台清潔整理。 ⑨最後再將相關設備安裝回復原狀;並處理營建廢棄物運棄工作。
附表二(系爭鑑定報告書所列之5樓房屋修繕工項及費用,見系
爭鑑定報告書7-1頁)
項次 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一 5樓前後側遮雨棚修復更新費用 經本院函詢後確認前後側遮雨棚之修繕尚不具必要性。 1 前側遮雨棚修復更新等 式 1 15,000 15,000 2 後側遮雨棚更新安裝等 式 1 20,000 20,000 3 注水測試及補強 式 1 3,000 3,000 4 零星整修及其他 式 1 2,000 2,000 5 廠商稅捐與管理費 式 1 5,000 5,000 (一.1〜5)小計 45,000 二 5樓陽台地坪防水層止漏修繕費用 1 陽台地坪部分牆壁磁磚切割打除 式 1 8,000 8,000 2 陽台地坪素地整理(含洩水坡度) 式 1 3,000 3,000 3 陽台地坪牆壁防水處理(含加勁網等) 式 1 10,000 10,000 4 陽台地坪與排水管銜接防水處理 式 1 2,000 2,000 5 陽台地坪72小時積水測試及灑水測試 式 1 3,000 3,000 6 陽台地坪地磚牆壁面磚復原舖貼 式 1 10,000 10,000 7 陽台地坪牆壁表面清潔處理 式 1 3,000 3,000 8 廢棄物運棄費 式 1 10,000 10,000 9 零星整修及其他調整 式 1 1,000 1,000 10 廠商稅捐與管理費 式 1 5,000 5,000 (二.1〜10)小計 55,000
TYDV-113-簡上-17-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