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啟聰 男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1
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
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12法庭宣判。本院考量被告目前仍在羈押中,
基於訴訟經濟及當事人程序利益之保障,提前宣判可縮短羈
押期間,應較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CDM-113-金訴-4151-20250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