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7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
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俊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00元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王俊凱可預見提供個人申辦門號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
所申辦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於民國113年8月10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號1樓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漢口門市,將其申辦之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以新臺幣(下
同)2,800元之代價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容任他人使用本案門號遂行財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本案門號SIM卡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
詐欺甲○○、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
依指示轉帳至附表所示帳戶。
二、本件證據:被告王俊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甲○○
、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本案門
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雙向通聯紀錄資料查詢。
三、檢察官於起訴書固已指出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
然起訴書並未就被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任何主張,依據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案爰不予以
加重(然於刑法第57條併予審酌)。又本案既未依前揭累犯
之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
號判決意旨及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不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時間、金額、帳戶 證據 1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16時24分許,假冒中油公司人員以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人員以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甲○○,佯稱為免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⑴113年8月12日17時34分許、4萬9,981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3年8月12日17時35 分許、1萬4,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113年8月12日17時48分許、2,41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20時4分許,假冒中油公司人員,以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乙○○,佯稱為免其消費金額被提高,須依指示操作刷退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⑴113年8月12日20時48分許、5萬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3年8月12日20時50分許、5萬4元、同上帳戶。 ⑶113年8月12日21時21分許、4萬9,99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⑷113年8月12日21時25分許、3萬4,988元、同上帳戶。 ⑸113年8月12日21時29分許、1萬2,188元、同上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CYDM-114-嘉簡-24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