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重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洎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紋綺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20416號、106年度偵字第24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曾洎維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PDM-113-訴緝-72-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