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柯蒼昇
失 蹤 人 謝水成
謝心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謝水成、謝心婦於民國7年10月25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謝水成、謝心婦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水成、謝心婦均無身分證統一編號
,失蹤前戶籍分別為:大肚下堡汴子頭庄土名汴子頭201番
地、204番地,於民國前6年1月1日失蹤,迄今已逾119年,
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為公
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
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稱相對人二人於「民國前6年1月1日」失蹤
,然依照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能查知相對人最後紀
錄為大正元年10月26日之土地登記(有土地登記簿在19號卷
第19頁、20號卷第19頁)可證,而臺中○○○○○○○○○於113年2月
27日檢送之201、204番地戶籍資料並無相對人二人設籍紀錄
(20號卷第29~46頁),就此聲請人稱戶籍乃民國6年建立,在
民國6年之前並無戶籍記載,又大正元年為民國元年,有臺
北市政府地政局日據時期中華民國年號對照表可參,是並無
證據顯示相對人二人於民國元年10月26日後仍生存,本院認
為應以該日為失蹤日,復因相對人出生年月日不詳,故以一
般7年期間計算,至民國7年10月25日屆滿7年,且經公示催
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113年3月22日113年度亡字第31號、32
號裁定分別在19號卷第39頁、20號卷第59頁、公告在19號卷
第41頁、20號卷第65頁可佐),依照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
屆滿7年之日即民國7年10月25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
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