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36號
原 告 黃雅蓁
訴訟代理人 楊詠暄
被 告 張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1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9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下午1時33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途經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與柳
川西路2段附近時,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慎追撞原告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因上
述車禍事件,受有㈠車損費用新臺幣(下同)43,995元;㈡精神
慰撫金11,005元,總計55,000元等情,業據提出車廠估價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件為
證(本院卷第17-19、45-4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件車禍
事故調查卷宗(本院卷第55-68頁)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
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院依上述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於法洵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之項目有無理由,逐一論述如下:
⒈修車費用部分:
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
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
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係100年9
月出廠,此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
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89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1
月25日,已使用12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1,88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用計算折舊之
工資25,123元(本院卷第17頁),本件原告請求車輛修繕費用
合理金額應為27,011元,逾此範圍之數額,則非有據,應予
駁回。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
原告復主張被告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1,005元等語。然按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僅「人格權」受侵害時始得請求
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原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係其財產權受
侵害(即車損),並非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侵害,且原告復未
提出除財產權外尚有何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侵害之具體證明
,核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之法定要件尚有未合,是其此部分之請求,自非有據,不
應准許。
⒊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7,011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
,01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872×0.369=6,9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872-6,964=11,908
第2年折舊值 11,908×0.369=4,39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908-4,394=7,514
第3年折舊值 7,514×0.369=2,7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514-2,773=4,741
第4年折舊值 4,741×0.369=1,74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741-1,749=2,992
第5年折舊值 2,992×0.369=1,10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992-1,104=1,888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1,888-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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