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2號
原 告 林子捷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治宏
李雅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被 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被 告 鄭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4,2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TCDV-113-補-2812-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