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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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張尚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瑩慧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9, 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318-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是介設計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蓉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揪起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5,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315-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林建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王創鋒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170,729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9月17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72,329元,及每逾一日每1萬元 每日6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98,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 計為1,170,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281-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丞澄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柏景騰綠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365-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預購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購保證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59,726元【計算式:自民國109年6 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59,72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459,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0,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383-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雲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369-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伍自強等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 及違約金7,822,717元【計算式:自民國74年12月24日起至113年5 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525,956元,及同期間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8,477元,以及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1,288,28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合計為11,222,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 ,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283-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劉櫻惠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314-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潘雅欽即吳記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 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2-08

TPDV-114-補-289-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7,9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24

TPDV-114-補-27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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