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安娜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97
號、第698號、第69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易字第831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安娜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增列如下者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KT漱口保溫保冷袋1個」之記載,應
更正為「KT束口保溫保冷袋1個」。
㈡起訴書附表1編號11「蕎麥屋油麵/600g」之記載,應更正為
「喬麥屋油麵/600g」;附表1編號26「白鵝天然濃縮抗菌毒
低泡洗/2000g」之記載,應更正為「白鵝天然濃縮抗病毒低
泡洗/2000g」;附表1編號34「名泰環保原色免洗湯筷B/6入
」之記載,應更正為「名泰環保原色免洗湯碗B/6入」。
㈢起訴書附表2編號15「1瓶」之記載,應更正為「1組」;附表
2編號26「小磨坊正椰漿/400ml」之記載,應更正為「小磨
坊純正椰漿/400ml」;附表2編號33「潘婷絲瞬滑洗髮乳/70
0g」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婷絲質順滑洗髮乳/700g」;附
表2編號34「潘婷強韌防斷洗髮乳/700g」之記載,應更正為
「潘婷強韌防斷髮洗髮乳/700g」;附表2編號35「潘婷強韌
防斷潤髮精華素/700g」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婷強韌防斷
髮潤髮精華素/700g」。
㈣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易字
卷第46頁)」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6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不同,竊取之物品亦屬有異,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
,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竟竊取告訴人楊惠美、古靜芬
及徐永成等3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楊惠美等3人財產上損失
,並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
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然僅告訴人徐永成領回其所失竊之物
品,被告並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犯罪所生危
害未獲完全填補;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被告
因本案而獲取之財產上利益、告訴人楊惠美等3人分別所受
之損失,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見本院易字卷第47頁)、被告之素行,被告就本案之量刑
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本案竊得告訴人楊惠美所管領之KT束口保溫保冷袋1個、
告訴人古靜芬所管領之如起訴書附表1、附表2所示之商品及
告訴人徐永成所管領之瑞士三角牛奶巧克力9份等物,均係被
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其中瑞士三角牛奶巧克力9份業經扣案
後發還予被害人徐永成,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
見偵字第967號卷第16頁),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既已合
法發還予告訴人徐永成,揆諸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所竊取之KT束口保溫保冷袋1個及如起訴書附表1、
2所示之商品,被告並未歸還予告訴人楊惠美、古靜芬,且
被告亦未和告訴人楊惠美、古靜芬2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
(見本院易字卷第46頁),爰就被告本案所竊之未扣案犯罪
所得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均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統一超商大潤門市) 楊惠美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KT束口保溫保冷袋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112年10月3日、4日、25日部分 (全聯文昌店) 古靜芬 楊安娜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112年10月13日部分 (全聯文昌店)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PJ MART東南亞便利商店) 徐永成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97號
第698號
第699號
被 告 楊安娜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新竹○○○○○○○○○)
居新竹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安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8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上開機車),至新竹市○區○○街00號統
一超商大潤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楊惠美所管領
、放置於貨架上之KT漱口保溫保冷袋1個(價值新臺幣【下
同】350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側背包內,旋即騎車
離去。(113年度偵緝字第697號)
(二)分別於112年10月3日16時53分許、112年10月4日16時26分許
、112年10月25日18時31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全聯
文昌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古靜芬所管領、放置
於貨架上如附表1所示之商品(共計4萬1,825元);復於112
年10月13日17時28分許,在上開全聯文昌店內,徒手竊取古
靜芬所管領之如附表2所示之商品(共計2萬1,206元),得
手後隨即離去。(113年度偵緝字第698號)
(三)於112年10月21日20時23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0號PJ
MART東南亞便利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徐永
成所管領之瑞士三角牛奶巧克力9份(共計2,241元,已發還
),得手後將上開巧克力放入隨身攜帶之提袋內隨即離去。
(113年度偵緝字第699號)
二、案經楊惠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古靜芬訴由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徐永成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一):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安娜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楊惠美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楊惠美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證人陳傑成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9月5日向案外人即原車主劉玳佑購買上開機車後,再於112年9月8日出售予被告使用,惟因被告尚未付清分期款項,故該機車尚未過戶至被告名下之事實。 4 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7-ELEVEN電子發票存根聯、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買賣契約書、收據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安娜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竊取前揭商品之事實,惟辯稱:數量的部分我不確定云云。 2 告訴人古靜芬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古靜芬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全聯實業(股)公司新豐文昌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三)犯罪事實一、(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安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徐永成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徐永成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照片、遭竊之物品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楊安娜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
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於
上開犯罪事實一、(一)、(二)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賠
償,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
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三)竊得之物品
,已經發還,業如前述,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附表1: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雀巢茶品檸檬茶/1250ml 1罐 36元 2 奧利多水寡糖飲料/2000ml 1罐 42元 3 白鴿天然濃縮防螨抗菌洗衣/2000g 2罐 186元 4 伯朗三合一奶茶/17g*45入 6袋 942元 5 飛燕煉乳/375g 1罐 55元 6 桂格即沖即食大燕麥片/1250g 1罐 159元 7 伯朗咖啡藍山風味三合一/15g*45包 5袋 785元 8 伯朗咖啡夏威夷豆風味拿鐵/16g*45包 9袋 1,413元 9 伯朗咖啡義式拿鐵經濟包/17.5g*45包 7袋 1,099元 10 可口可樂/1250ml 1罐 37元 11 蕎麥屋油麵/600g 2入 62元 12 TWIX特趣迷你焦糖夾/130g 5入 545元 13 M&M' S花生糖衣巧克/214.8g 10入 1,430元 14 三好米米食堂台禾更米/4kg 1袋 192元 15 皇家穀保-台東一等米/6kg 14袋 5,418元 16 漢斯番茄配司/340g 1個 110元 17 漢斯番茄沙司/425g 1個 69元 18 龜甲萬甘甜醬油(釀造)/500ml 1罐 55元 19 TWIX特趣迷你焦糖夾/340g 20個 4,320元 20 甘百世ALMOND巧克/165g 10個 960元 21 義大利金莎16粒分享禮盒/200g 20盒 4,100元 22 義大利金莎金鑽禮盒24顆(300g) 20盒 5,980元 23 士力架花生巧克力隨手包/396g(18g*22入) 20包 3,980元 24 費列羅臻品甜點禮盒24粒(259.2g) 10盒 3,290元 25 ARIEL4D抗菌洗衣膠/31入 8袋 1,992元 26 白鵝天然濃縮抗菌毒低泡洗/2000g 2入 194元 27 ARIEL4D抗菌洗衣膠/32入 9袋 2,781元 28 台灣罐裝啤酒/0.33L*6入 2組 346元 29 卡旺G006雙安全卡式瓦/250g*3入 2組 266元 30 艾惟諾燕麥高效舒緩保濕乳/354ml 2罐 736元 31 一匙靈亮彩超濃縮洗衣粉補充包/1.6kg 1袋 89元 32 NO.180晶鑽杯/約50入 1組 17元 33 家而適孟宗竹衛生筷/50入 1袋 28元 34 名泰環保原色免洗湯筷B/6入 2組 66元 35 菲力家族超強度清潔袋單/46張 1個 45元 合計 4萬1825元
附表2: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白刺蝦(大)/250g 3盒 354元 2 土魠魚切片/250g 1盒 119元 3 文蛤/300g 3盒 195元 4 冷藏鮭魚輪切/1000g 1盒 220元 5 冷藏鮭魚輪切/1000g 1盒 238元 6 桂丁土雞切塊/550g 1盒 169元 7 吳郭魚/450g 3盒 204元 8 豬小里肌肉塊/1000g 1盒 79元 9 豬小里肌肉塊/1000g 1盒 85元 10 進口洋蔥/450g 1袋 48元 11 履歷蒜米/200g 1袋 95元 12 Tulip午餐肉罐/340g 6罐 798元 13 福壽100%葵花油/1L 3瓶 378元 14 可口可樂-寶特瓶/2000ml 2瓶 92元 15 果汁時刻-芭芒柳汁/250ml*6入 1瓶 44元 16 Kara佳樂椰漿(大)/400ml 3瓶 189元 17 伯朗咖啡藍山風味-三合一/15g*45包 1包 155元 18 雀巢美祿經典原味巧克力麥/1.35g 2罐 718元 19 TWIX特趣迷你焦糖夾(小)/130g 5包 545元 20 士力架花生巧克力/50g*5入 7條 1,036元 21 三好米米食堂台禾更米/4kg 4袋 636元 22 得意的一天葵花油/1.58L 1瓶 267元 23 高露潔抗敏好口氣牙膏 3組 867元 24 妮維雅亮白致嫩膚乳液/380ml 3瓶 1017元 25 佳樂椰漿(小)/200ml 6瓶 216元 26 小磨坊正椰漿/400ml 6瓶 330元 27 TWIX特趣迷你焦糖夾(大)/340g 5包 885元 28 甘百世ALMOND巧克/165g 10條 960元 29 TOBLERONE瑞士三巧克力/200g 10條 1290元 30 義大利金莎心型禮盒/100g 6盒 834元 31 士力架花生巧克力隨手包/396g(18g*22入) 5包 1040元 32 卡旺G006雙安全卡式瓦/250g*3入 2組 266元 33 潘婷絲瞬滑洗髮乳/700g 2瓶 398元 34 潘婷強韌防斷洗髮乳/700g 3瓶 597元 35 潘婷強韌防斷潤髮精華素/700g 2瓶 398元 36 潘婷染燙修護洗髮乳/700g 2瓶 398元 37 凡士林/400ml 3瓶 897元 38 凡士林/400ml 6瓶 1014元 39 凡士林/400ml 4瓶 676元 40 艾惟諾保濕乳/354ml 2瓶 736元 41 妮維雅密集修護乳液/400ml 4瓶 916元 42 妮維雅極潤修護乳液-乾性/400ml 3瓶 807元 合計 2萬1206元
SCDM-113-竹簡-103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