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華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被 告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土地、建物、違約金及依約定應負擔
律師費)核定共為新臺幣2576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5萬7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