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書強
相 對 人 崎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
方案所載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資遣費及賠償勞工
退休金合計共29,5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期付款,資方同意於11
4年1月24日給付勞方10,000元,114年2月14日給付勞方19,500元
,資方同意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資方如有一期未付,視為
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
市政府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民事聲請狀誤載為113年12月2
4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2萬9,500元。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為此,聲請人乃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上開部分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關於積欠工資等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於114年1月
13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
、資遣費及賠償勞工退休金合計共29,500元,勞方同意資方
分期付款,資方同意於114年1月24日給付勞方10,000元,11
4年2月14日給付勞方19,500元,資方同意逕匯入勞方原薪資
帳戶內,資方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內容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基
隆市政府114年3月7日基府社關參字第1140011018號函附勞
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委任書等件為憑。
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於114年1
月24日給付聲請人1萬元,114年2月14日給付勞方1萬9,500
元,並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號內,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即2萬9,500元到期。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逾期迄未為
任何給付,乃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於調解結果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
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附此指明。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