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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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瑞達即楊惠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512662-8 1 250

2025-03-27

SCDV-114-除-44-202503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261070-4 股票 1 100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265352-1 股票 1 100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33707-0 股票 1 75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27

KSDV-114-除-29-202503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劉素蘭即連彩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6368-1 股票 1 10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6369-3 股票 1 1000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2-8 股票 1 1000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3-0 股票 1 1000 00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4-1 股票 1 1000 00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9209-5 股票 1 1000

2025-03-27

KSDV-114-除-73-202503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李永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 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3月 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N00823 股票 1 1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T00918 股票 1 5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600250 股票 1 6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5300151 股票 1 3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71C-27300546 股票 1 3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1C-28300342 股票 1 3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03501 股票 1 3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03523 股票 1 3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03848 股票 1 3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04025 股票 1 3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05589 股票 1 4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03617 股票 1 18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3574-8 股票 1 10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13481-7 股票 1 4 0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90032-9 股票 1 6 0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64267-0 股票 1 4 01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37386-6 股票 1 3

2025-03-27

KSDV-114-除-70-2025032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孫苓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 卷第9-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 1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785251 1 450

2025-03-27

TYDV-114-除-89-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洪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3年8月23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8月23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29384-3 1 44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3880-0 1 292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97621-9 1 273

2025-03-27

TNDV-114-除-56-202503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舉鈞(即黃銘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 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26

SLDV-114-除-49-20250326-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吳 秉性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 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7-NX-00613694-4 632股

2025-03-26

SLDV-114-除-95-2025032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曾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51455-0 1 224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87257-0 1 268

2025-03-26

TNDV-114-除-58-2025032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楊義男 訴訟代理人 楊舜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7月5日於本院網路公 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7-1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 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07877-6 1 496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30339-9 1 69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53227-2 1 73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75184-7 1 89

2025-03-26

TNDV-114-除-5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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