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蘇大洲
原 告 陳○魁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余聖
蘇盈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林琮翔
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 告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琮翔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琮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
,以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及原告蘇大洲
、陳○魁均已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並為被告林琮翔該案若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本院準備程序
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TTDM-112-交附民-65-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