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峻霆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峻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峻霆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460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CHDM-113-聲保-147-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