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日月山慈德禪寺
代 表 人 鄭夙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蔡美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關於該判決附表中「存放銀行」欄項次5所載「京城鹽水(
00000000000)」,應更正為「京城鹽水(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TNDV-112-重訴-78-20241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