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黃正錫
非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周子晏律師
應受輔助宣
告 之 人 黃盈嘉
關 係 人 繆明萍
黃詠欣
黃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盈嘉(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黃正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黃盈嘉之父,黃
盈嘉因○○○○○○○,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爰依民法第15條之1
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之規
定,聲請對黃盈嘉為輔助之宣告,並選任聲請人為其輔助人
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最近親屬
同意書、願任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身心障礙證明、門診病
歷等件為證。本院於鑑定機關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鑑定醫師
前訊問黃盈嘉:其知悉自己之年籍資料、本件聲請之目的,
並同意如經鑑定後,卻達輔助宣告之程度,由聲請人擔任輔
助人等情,有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訊問筆錄可佐。另黃盈
嘉經鑑定後,結果為:黃女(按即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黃盈嘉
)過去之生活史、疾病史與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相關
資料等結果,認黃盈嘉為「○○○○症」患者,其病程已達7、8
年,目前呈現○○、○○○○○○○○○○之情形。就黃盈嘉之疾病病程
而言,短期內尚難稱具有可回復性。鑑定人認為,黃盈嘉確
實因「○○○○症」此一精神障礙,已達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應可符合輔助宣告之要件等語,有
該院114年1月16日北市醫松字第1143005300號函檢附之精神
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黃盈嘉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
陷之程度,並參諸上開訊問結果、鑑定報告內容及聲請人、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黃盈嘉之意見,認黃盈嘉於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無不能之情形,
但顯有不足,實有賴他人從旁予以輔助之需要而符合受輔助
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黃盈嘉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
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
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
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
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
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此觀民法第1113條
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規定甚明
。
五、本院綜合上情,斟酌聲請人為黃盈嘉之父,核屬至親,有意
願擔任輔助人,又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輔助人的原因,而最近
親屬及黃盈嘉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再參酌輔助宣告
制度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輔助人對外為法律行為時,不因
其控制能力及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而受有不利之影響,故如由
聲請人為黃盈嘉之輔助人,應屬符合黃盈嘉之最佳利益,爰
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黃盈嘉之輔助人。末按受輔助宣告
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
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另同法第1113條
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
、第110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亦規定,
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參以
,本件尚無事證認有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故
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TPDV-113-輔宣-159-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