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詹」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子女乙○○(年籍資料詳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下稱未成年子女)之母,相對人則為未
成年子女之父,因兩造已離婚,且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顯有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故聲請人請求將未成年子女變
更姓氏為母姓「詹」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姓
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
,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
表徵,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
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父姓或母姓,惟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宜有一定條
件之限制。至於如何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參酌民法第1055
條之1之規定,權衡子女年齡、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家庭生活狀況、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感情狀態等,綜合認定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有聲請人
及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影本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且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顯示
未成年子女於出生後,兩造約定從父姓,嗣於110年8月27日
兩造離婚時協議未成年子女親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又本件並經證人丙○○到庭證稱:我是聲請人的朋友,跟相對
人沒有關係。(問:妳是否知道兩造離婚的事情?)知道。
相對人不負責,兩造生一個小孩,就是未成年子女。(問:
未成年子女從出生至今,由何人扶養照顧?)由聲請人及我
照顧。(問:相對人從未成年子女出生至今,有無照顧扶養
?)應該都沒有。(聲請人補充稱:未成年子女出生,相對
人就進去關了,關出來一年我們就離婚,就是由我擔任監護
人,扶養照顧到現在,相對人都沒有扶養照顧。)證人稱:
大概就如聲請人所述。(問:有無其他意見?)我認為小孩
改從母姓比較適合,相對人都沒有消息,而且這樣比較容易
融入母系家族等語明確。參以未成年子女亦到庭經曉諭裁判
結果,並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其陳稱:(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是否了解?)
了解。(問:有何意見?)我要跟媽媽的姓等語(均見本院
114年2月21日筆錄),此已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
「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
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
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本院自應衡酌之。另相對人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到庭答辯或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上開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相對人自未成年子女出生迄今即無積極主動給予照顧
關懷,亦從未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現兩造離異後已多年對
未成年子女又未予聞問,顯已造成親子間感情淡薄,關係疏
離,足認相對人對子女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而子
女於兩造離異時併協議親權後由聲請人單獨扶養照顧,並與
聲請人同住與母系家族關係密切,彼此間感情親密,依附關
係良好,考量子女未來將繼續與聲請人共同生活、與母系家
族親友關係較為密切,在此家庭環境下成長,聲請人及其母
系家族親友在未成年子女自我認同發展過程有重大影響,並
形成認同感之心理趨向,要屬必然,故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如
為其較可認同之母姓「詹」姓,對子女身心之發展顯屬有利
,併考量子女之生活在母系家族親友環境情況尚佳,是為使
子女與聲請人、母系家族親友間歸屬感及認同感更加緊密,
以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將未成年子女之姓
氏變更為母姓「詹」,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
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
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SCDV-114-家親聲-55-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