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113年度
易字第702號)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所提及之第三級毒品「甲基
-N,N-二甲基卡希酮」均應更正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又犯罪事實一13、14行之扣案物品所含第三級毒品品項
及純質淨重數量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2檢驗結果欄所示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西
酮(Mephedro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均不得持有。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
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
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
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
,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檢
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合計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
克以上。核被告陳昱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間因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彩虹菸及毒品咖啡包為警查獲(該案經本
院以113年度竹簡字第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
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竟於113年1月間再度持有
本案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持有毒品數量
數量非少,顯戕害國民健康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
,嚴重損及公益之危險,惟念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刑事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
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
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
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
,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
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如附表
所示,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該公司113年4月23日報告
編號A2215、A2215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11
3年偵字第4000號卷第90至93頁),雖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耗盡
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至扣案手機4支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海賊王喬巴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88包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共88包抽4),並依抽測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平均純度10.1%、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平均純度10.7%)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為8.41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為8.915公克。 2 土黃色粉末2包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共2包抽1,2包驗前總淨重14.674公克),並依抽測結果(純度75.4%)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11.064公克。 3 香菸菸袋共5包 ①白色香菸菸袋(內含香菸)共1包(標籤編號1),取1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7.99公克,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份。 ②白色香菸菸袋(內含香菸)共1包(標籤編號2),取1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9.2公克,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份。 ③白色香菸菸袋(內含香菸)共1包(標籤編號3),取1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9.47公克,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份。 ④黑色香菸菸袋(內含香菸)共1包(標籤編號4),取1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1.3公克,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份。 ⑤黑色香菸菸袋(內含香菸)共1包(標籤編號5),取1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9.93公克,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000號
被 告 陳昱廷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廷明知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下稱A毒品)
、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
,下稱B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下稱C毒品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1月間某日,在新竹市東大路某處撞球場,向綽號阿
俊之人購買彩虹菸5包(每包18支)、毒品咖啡包88包、毒咖
啡粉末2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2月21日下午1時,在新竹市
○區○○路00號東賓快捷旅店房間內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彩
虹菸5包(每包18支,含A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88包(含B、
C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共8.915公克)、毒咖啡粉末2包(含C毒
品成分,純質淨重B毒品8.915公克,C毒品19.479公克)、手
機4支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昱廷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現場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B-02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份(鑑定結果:彩虹菸含α-
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咖啡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
-N,N-二甲基卡希酮成分;毒咖啡粉末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合計含第3級毒品總純質淨重28.394公克)、扣案物品
等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凱婷
SCDM-113-竹簡-1018-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