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
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
114年4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
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
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
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
實際發生,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
察官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
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公
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7日起,延長
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TNHM-114-上訴-114-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