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億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2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TPDV-114-補-455-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