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Z000000000B
選任辯護人 陳虹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Z000000000B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柒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B000-Z000000000B(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刑
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
行,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2月6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現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①被告對乙男涉犯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3、9款對未滿14
歲之心智缺陷男子犯強制性交並照相罪、對丙男涉犯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
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9款對未滿14
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並照相罪,共2罪,業經原審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8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年,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②被告所涉以違反本人
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對未滿14歲之心智缺陷
男子犯強制性交並照相罪,均係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上開重刑,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
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
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
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事由。③被告所
涉上開犯行,對未成年人及心智缺陷者之性自主權益侵害情
節重大,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
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
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足以
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之情形,應
自114年2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TCHM-113-侵上訴-138-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