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
再審原告 羅 春
馬雲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立關渡醫院、
張家瑜、范渚鑫、陳皇誠、柯信國、陳燕溫、陳威志、余文光、
黃立果、孫英洲、邱乃祈、許明輝、周中偉、張德明、陳昌明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
度醫字第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
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000萬元,應
徵收再審裁判費181萬6,0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後,尚應補繳181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SLDV-113-補-1382-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