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凱悅名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政錫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1,130元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TLEV-114-六簡調-54-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