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陳彥文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陳西湖
陳瑞瓊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潤智
被 告 陳勳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被 告 陳靜艷
蔡陳玲艷
張莉菁
黃詠翔
陳慕丞
陳寶霖
陳貞夙
陳山河
蘇亮瑋
蘇柏樺
陳正雄
陳正淵
陳德亮
陳德宏
陳佳怡
陳姣伶
陳勇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27元【計算式:12
,400元×8,751平方公尺×1/1200=90,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TNEV-113-南簡補-590-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