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面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霞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 告 友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
告於114年2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813,212元及如附表所示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838,377元(計算式:本金813,212元+違約金25,16
6元=838,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表:
編號 種類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違約金 81,725 113/5/15 114/2/10 5% 3,045.10 2 違約金 414,296 113/5/23 114/2/10 5% 14,982.76 3 違約金 73,263 113/7/5 114/2/10 5% 2,217.96 4 違約金 81,520 113/8/10 114/2/10 5% 2,065.92 5 違約金 70,999 113/9/5 114/2/10 5% 1,546.42 6 違約金 45,403 113/10/13 114/2/10 5% 752.57 7 違約金 46,007 113/11/15 114/2/10 5% 554.60 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5,165
PCDV-114-補-347-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