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
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一、本件應按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蘇忠豪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又本件被繼承人蘇朝所遺留之遺產總額為新台幣(
下同)257萬1,071元,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憑,另
被代位人蘇忠豪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則為64萬2,768元(計算式:257萬1,071元÷4=64萬2,76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之裁判費5,790元後,應另行補繳裁判費2,860元(
多退少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之被繼承人蘇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
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沈○○等人之姓名。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四、聲請人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書、遺產
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蘇朝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
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全體
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五、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
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TLEV-114-六簡調-1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