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
原 告 林芷卉
相 對 人 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零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及資遣費爭議,
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台幣(下同)135,434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內容為:「如調解方案。對造人(即本件相對人)應給
付申請人(即本件聲請人)135,434元(含積欠工資89,723元
及資遣費45,711元),給付方式分三期,分別於113/12/20
給付40,630元、114/1/20給付47,402元及114/2/20給付47,4
02元。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1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
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43,630元,惟剩餘之91,804元相
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
表等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
之91,804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