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字第2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
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除已構成犯罪外,其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行政
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不在法院得宣告沒收之範疇。
三、經查:
㈠本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檢品4包,經送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8包,經送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等成分,各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
22391804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
0600179、0000000000號鑑驗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
稱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11號、安保字第182號、1
84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9
8號卷第541至549、559至565、573頁)。足見扣案之粉末4
包、晶體1包、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8包,確含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共13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
,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包裝袋
與所沾黏之毒品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
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㈡至警方查扣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黃色粉末3包,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合計0.4223公克,有該院鑑驗書、雲林
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83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雲林
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98號卷第551至557頁),足認扣案
之黃色粉末3包為第三級毒品,而純質淨重未達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5公克以上,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
所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
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物,則被告單純持有或施用第三
級毒品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從而,聲請
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粉末檢品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4包 送驗粉末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合計1.84公克(驗餘淨重1.83公克,空包裝總重0.86公克),純度69.11%,純質淨重1.27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11號 2 晶體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送驗晶體1包,驗前淨重0.4827公克,驗餘淨重0.3203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1.9%,純質淨重0.3471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82號 3 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8包 ①送驗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8包(已開封1包、未開封7包,總毛重20.81公克) ②指定鑑驗已開封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0162公克,驗餘淨重0.2975公克,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2.7%,純質淨重0.129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成分。 ③推估檢品8包,驗前淨重合計10.159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1.2903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84號 4 黃色粉末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包 ①送驗黃色粉末3包(總毛重1.93公克)。 ②指定鑑驗黃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3944公克,驗餘淨重0.2831公克,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35.5%,純質淨重0.1400公克)。 ③推估檢品3包,驗前淨重合計1.189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0.4223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183號
ULDM-114-單聲沒-2-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