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陳美麗
相 對 人 周美妏
周惠英
周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於同年00月0日生效
施行,惟民事訴訟施行法第19條後段明文第91條第1項、第3
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該裁判有
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係於新法施行前已判決確定,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
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
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
第37號民事判決,判決應予分割而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
造案判決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計算書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附表一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裁 判 費 51,787元 聲請人預納 動產鑑定費 56,000元 聲請人預納 不動產鑑定費 60,000元 相對人周文祥預納 預納人與合計金額 聲請人陳美麗預納107,787元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 相對人周文祥預納 60,000元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附表二(新臺幣)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判決所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向聲請人陳美麗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向相對人周文祥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陳美麗 1/2 83,892元 × 30,000元 周美妏 1/6 27,965元 17,965元 10,000元 周惠英 1/6 27,965元 17,965元 10,000元 周文祥 1/6 27,965元 17,965元 ×
TNDV-113-司家聲-208-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