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4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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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子是關於周文祥的詐欺等罪刑,他之前被高等法院判了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後來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現在要移送執行。因為法務部已經核准了他的假釋,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他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高等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周文祥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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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祥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60 號、第8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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