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宗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340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0120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胡宗珉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胡宗珉明知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
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
、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
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
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為賺取一日新臺幣2,000元報酬,於民國113年1月15日
前某日20時許,在某統一超商內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行騙者
後復提供密碼,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有其餘行騙者而已達3
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使該等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再
由不詳行騙者提領一空,致警方難以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順利利用本案帳戶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證據:
㈠被告胡宗珉在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㈡被害人丁○○、告訴人戊○○、甲○○、己○○、乙○○在警詢之指述
(警字第983號卷第6至13頁;警字第426號卷第6至7頁)。
㈢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警字第983號卷第14至15
頁)。
㈣被害人丁○○提出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張、旋轉拍賣帳號
截圖1張、行騙者傳送之簡訊截圖1張、LINE帳號截圖2張(
警字第983號卷第27至30頁)。
㈤告訴人戊○○提出行騙者貼文截圖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
圖5張(警字第983號卷第31至33頁)。
㈥告訴人甲○○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轉帳明細截圖1張
(警字第983號卷第34至37頁)。
㈦告訴人己○○提出之詐欺APP翻拍照片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4張、行騙者之LINE帳號截圖1張(警字第983號
卷第39至41頁)。
㈧告訴人乙○○提供與行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2張、翻拍照
片5張(警字第426號卷第14至16頁)。
㈨被告與行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警字第983號卷
第42頁)。
㈩本院調解筆錄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單位:新臺幣) 1 被害人 丁○○ 於113年1月24日19時許,由行騙者於旋轉拍賣網站上,以暱稱「P」向被害人丁○○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嗣後以無法下單為由,提供通訊軟體LINE網址予被害人丁○○,陸續以LINE暱稱「Carousell TW 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指示被害人丁○○如何操作云云。 ①113年1月24日19時48分許,轉帳49,987元。 ②113年1月24日19時49分許,轉帳13,123元。 2 告訴人 戊○○ 於113年1月23日11時30分許,由行騙者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CalmBreeze_」、LINE暱稱「林志強」,向告訴人戊○○佯稱其參加抽獎抽中頭獎獎金新臺幣99,999元,並指示如何操作云云。 ①113年1月24日19時50分許,轉帳29,985元。 ②113年1月24日19時59分許,轉帳29,985元。 3 告訴人 甲○○ 於113年1月24日18時許,由行騙者在手機遊戲聊天室平台與告訴人甲○○結識,並以LINE暱稱「黃迪」向告訴人甲○○佯稱欲購買其遊戲帳號,並指示如何操作云云。 113年1月24日20時12分許,轉帳10,001元。 4 告訴人 己○○ 於113年1月24日18時24分許,由行騙者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aki Nakano」,向告訴人己○○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嗣後以訂單交易失敗,並提供網址要求告訴人己○○與客服人員聯繫,告訴人己○○遂依指示操作云云。 113年1月24日20時36分許,轉帳13,072元。 5 告訴人 乙○○ 於113年1月24日19時38分許,由行騙者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Mariana Pontes」,向告訴人乙○○佯稱欲購買虹牌乳膠漆1桶,並要求將商品刊登在賣貨便始能進行交易,後行騙者再以賣貨便之客服人員身分與告訴人乙○○聯繫,告訴人乙○○遂依指示操作云云。 113年1月24日21時7分許,轉帳4,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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