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延展宣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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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啓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494 、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1 0時宣判,惟因被告及告訴人古士杰表明均有調解意願,為 保障其等之權益,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 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 奔波勞費,認有必要依前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21

PCDM-113-易-1254-20241121-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324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調院偵字第 88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之宣示判決期日 ,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 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 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 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怡礽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 民國113年11月27日宣判。惟被告與告訴人陳仁智、洪正忠 、宋鄒禎枝、許惠美、林麗裕、羅桂松、林裕盛、盧儀潔、 陳惠美嗣後達成調解,約定於113年11月27日前各給付新臺 幣(下同)6萬元,餘款各12萬元自113年12月20日起,按月 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3千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345至347頁),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本院將無從審酌 被告是否依照上開調解條件履行,對被告之量刑基礎有實質 重大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此和解後履行之犯 後態度,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 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情事變更原因,認有必要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2024-11-20

TCHM-113-上訴-1007-20241120-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易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9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之宣示 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九 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 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 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 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 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 條定有明文。又按「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 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宣示判決, 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同法第284條、第312條亦定有明 文。依上開規定,顯見審判期日、宣示判決期日均屬審判長 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 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自得變 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被告劉易鑫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 3年11月25日上午9時29分宣判,然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廖慧 英達成調解,同意賠償損害,惟尚未履行賠償內容,有本院 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衡以被告有無依約給付賠償款項, 攸關告訴人民事債權實際獲償之可能性及本案量刑審酌,且 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致本件法律適用上存有諸多 新舊法比較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 ,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節省司法資 源,因認有酌予變更(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將本案原 宣判期日變更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8

TCDM-113-金訴-3181-20241118-1

原交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曉娟 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2147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 通 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叁年拾貳月玖日上午拾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上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被告張曉娟與告訴人陳慧瑩於113 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約定被告於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告 訴人新臺幣7,750元;如被告依約定給付告訴人賠償金額, 告訴人同意撤回對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告訴,對被告所犯 之 肇事逃逸罪,亦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本案若 依原定期日宣判,不及確認告訴人是否撤回對被告所犯過失 傷害罪之告訴;且被告所犯之肇事逃逸罪如成立,亦影響被 告可否為緩刑之宣告;對於被告之訴訟上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再次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 考量,認有必要就本案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8

TCDM-113-原交訴-10-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九分宣 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 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14時29分宣判,惟因 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於113年10月14日成立調解 ,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1月17日前給付第1期賠償金、113年1 1月22日前給付第2期賠償金(後續繼續分期給付),有本院 調解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47、48頁)。茲因雙方約定之前 2期賠償日與宣判期日過於接近,且有無給付賠償金對判決 結果亦有所影響,有調查之必要,為避免再開辯論之勞費, 爰依法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1月28日14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8

TCDM-113-易-3175-20241118-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憲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6 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35號被告黃憲偉詐欺等案件,原 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洗錢防制法 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制定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致本件法律適用上存有諸多新 舊法比較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 及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金訴-2035-20241114-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任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2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4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8

TNDM-113-易-1840-20241108-2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春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2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 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08

TNDM-113-金訴-1876-20241108-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3年度易字第242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6

TNDM-113-易-242-20241106-3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心瑩 選任辯護人 黃博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 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6

TNDM-113-金訴-1814-2024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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