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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5 1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3149號),被告自白犯罪( 113年度審訴字第138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世晟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一)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8行所載「於不詳時間、地點, 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及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一第5至9行所載「每週收取詐騙集團提供之新臺幣(下同 )5,000元做為報酬,而於不詳時間,以空軍一號物流方式 寄至高雄站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均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13年2月農曆新年假期間之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以空軍一號物流方式,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可認李世晟知 悉或可得而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 年成員),並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 。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欄所載「民國113年2月15日 9時31分許」,應補充為「民國113年2月15日上午9時31分 、33分許」、「金額新臺幣(下同)」欄所載「5萬元」 ,應補充為「5萬元、5萬元」。   ⒊起訴書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欄所載「113年2月15日14時 52分許、113年2月15日53分許」,應更正為「113年2月17 日下午2時52分、53分許」。 (二)證據部分    增列「被告李世晟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 52頁)」。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 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及第11條之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行定之外,其餘條文自000年0月0日 生效施行。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 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分述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 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 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 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雖擴大洗錢之 範圍,惟本案不論修正前後,均符合洗錢行為,對被告尚 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 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 刑。」本次修正則將上述條文移列至第19條,並修正為: 「(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規定雖將有期徒刑之最輕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然將 有期徒刑之最重刑度自7年降低為5年,是以,依刑法第35 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被告 。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刪除 此規定),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 此屬對宣告刑之限制,雖不影響處斷刑,然法院於決定處 斷刑範圍後,仍應加以考量此一宣告刑特殊限制。   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 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可見修正後自白減刑規定已增加其成立 要件。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被告並未於偵 查中自白,是不論修正前後被告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   ⒌從而,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新法之規定非有利 於被告,揆諸首揭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一體 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三)被告以交付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一行為,觸犯 前開數罪名,並導致如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人 受有損害,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論以幫助犯洗錢罪。 (四)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149號移送 併辦部分,與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郵局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以此 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起訴書附表及併辦意旨書附 表所示之人,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 有金錢損失,並幫助詐欺集團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使 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其為大 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室內設計、無須扶養他人之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52頁),暨其素行、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 案犯行獲有5,000元報酬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 陳在卷(見本院審訴卷第52頁),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 案,然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經公布施行。因此本案 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查,如起訴書及併辦 意旨書附表所示之人所匯入郵局帳戶內之款項,業經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遭查獲,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之中 ,倘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未扣案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業經被告交付予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而已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未經扣案 ,且衡以該物品可隨時停用、補辦,倘予沒收,除另使刑 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 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 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堯樺移送併辦,檢察官 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518號   被   告 李世晟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晟可預見若任意將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金融帳戶出借或提 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 具使用,及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 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不 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 渠等因陷於錯誤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郵局帳戶,旋即 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甲○○、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世晟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稱:我是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在徵帳戶作為蝦皮網路賣場之用,所以才以5000元交付帳戶給對方,我不知道對方將郵局帳戶拿來詐騙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甲○○、丁○○於警詢中之證述 告訴人2人因受騙而匯款至郵局帳戶之事實。 3 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截圖及匯款證明、勝凱國際操作資金保管單等 告訴人2人因受騙而匯款至郵局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銀行帳戶之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2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而其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 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 雅 詩 (書記官記載部分,略) 附表 編號 詐騙理由 告訴人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下同) 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談股論金」通訊軟體Line群組,以Line暱稱「林玥玥」向甲○○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郵局帳戶。 甲○○ (已提告) 民國113年2月15日9時31分許 5萬元 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丁○○佯稱在「勝凱國際」網路投資平台操作股票可獲得高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郵局帳戶。 丁○○ (已提告) 113年2月15日14時52分許、113年2月15日53分許 5萬元、5萬元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23149號   被   告 李世晟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移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玉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 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李世晟可預見若任意將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金融帳戶出借或提供予 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使 用及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不確定故 意,每週收取詐騙集團提供之新臺幣(下同)5,000元做為 報酬,而於不詳時間,以空軍一號物流方式寄至高雄站之方式 ,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該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112年12月 間起,對劉育如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劉育如因而陷於錯誤, 遂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郵局帳戶,旋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證據:   (一)被告李世晟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劉育如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告訴人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擷圖計16張(含 「營業員」提供之匯款資訊、告訴人使用ATM匯款之憑 單、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面交時所拍攝對方出示之「 勝凱國際操作資金保管單」及證件外觀等)、報案紀錄( 含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銀行帳戶之行為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嫌處斷。而其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 輕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涉犯刑法詐欺案件,經本署崑股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1751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玉股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7 36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 卷可參,被告所提供郵局帳戶與前揭案件所提供帳戶相同, 屬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自 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書記官記載部分,略) 附表: 編號 詐騙手法 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1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即時通訊APP「LINE」之「股市菁英創造未來」群組,偽以「營業員」名義向群組成員丙○○佯稱:下載註冊「勝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投資平台APP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郵局帳戶。 丙○○ (提告) 113年2月15日11時20分許 2萬元

2024-10-21

TPDM-113-審簡-1736-20241021-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凱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 74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3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3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 度偵緝字第4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張凱智(下稱被 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日,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00元諭知沒收及追徵, 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之諭知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的證件都不見了,我並沒有申辦手機 門號給他人使用云云。  ㈡惟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 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 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 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 判決已詳敘依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申辦手機門號交付他人使 用,並有被害人江立銘、劉金燕、林家溱之證述、卷附偵訊 內容勘驗筆錄及被告親持身分證、健保卡申辦手機門號時所 拍攝之照片等為補強證據,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 性,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其為獲取報酬,任意交付 手機門號與他人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為論斷從形式 上觀察,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 令之情形,實無被告所指之違誤。 三、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要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 以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 說,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以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岳璁、李俊毅移送併辦 ,檢察官賴正聲、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0-17

TPHM-113-上易-1189-20241017-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796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林逸昕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本院附表所示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逸昕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41頁)」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則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雖 就洗錢行為法定刑提高,並增列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一定金額(1億元)者,則所犯洗錢行為所處之法定刑度 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金額則提高為5千 萬元以下,但因刪除第3項規定,即刪除所宣告之刑,不得 超過特定犯罪(即前置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觀諸本件 被告係提供帳戶資料以幫助詐欺犯行者進行詐欺、洗錢犯行 ,而洗錢行為金額未達1億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3項規定,所宣告之刑即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即刑法第339條規定)所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故 量處刑度範圍為2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 以下罰金,則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19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適 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規定更增設「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作為減輕其刑要件之一。故比較新舊法結 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無較有利於被 告,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⒊綜合上述條文修正前、後規定,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 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加以比較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適用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主觀上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供詐欺集團取得作為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頭帳戶,應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 ,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之意思,或與他人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應屬幫 助犯甚明。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林 麗速、楊秋婷、黎莞丞、林姵妤、吳榆柔等人之財物及洗錢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論以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於偵查時 並未坦白承認洗錢犯行(見偵卷第162頁),與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不符,自無從依該條規定減輕其 刑,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紊亂 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 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 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表示悔意,且與告訴人黎莞丞達成調解,承諾賠償其所受損 害,有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審訴卷第69至70頁)在卷可憑, 堪認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見本院審訴卷第41頁)、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訴卷第13至15頁)在卷可稽。其於 審理中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黎莞丞達成調解,並承諾賠 償其所受損害,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參以本案被 告之犯罪情節,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定有明文。是本院為兼以保障告訴人黎莞丞之權益,參照前 揭說明及規定,就緩刑之條件,諭知如主文所示,此部分並 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 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 告,併予敘明。 四、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乃刑 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應 適用裁判時法,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上 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查:  ㈠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 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㈡告訴人等遭詐騙而匯入款項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內,即由掌 控該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非屬被告所有、掌控之財 物,故如對其沒收詐騙正犯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應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本院附表: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黎莞丞新臺幣(下同)6,000元,付款方式如 下: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2,0 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964號   被   告 林逸昕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逸昕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所涉幫助詐 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審簡上字第121號判決 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 改,明知辦理貸款無須交付金融卡及密碼,且近年來社會上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 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仍明 知故犯,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112年6月16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 超商百豐門市,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 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維」及其指派之之詐欺 成員,作為收受詐騙款項及洗錢之工具。嗣詐欺成員於取得 上開帳戶提款卡後,陸續以在FACEBOOK臉書刊登販賣精品包 之假網拍不實廣告或提供假工作機會等詐術手法,致如附表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上開款項旋即遭詐欺成員提領, 而利用上開帳戶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林麗速、楊秋婷、黎芫丞、林珮妤、吳榆柔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逸昕之供述。 被告將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告訴人林麗速、楊秋婷、黎芫丞、林珮妤、吳榆柔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5人受騙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所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擷圖 告訴人5人因前開詐騙手法而陷於錯誤後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各5份、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受詐騙之款項匯入後,隨即遭提領殆盡之事實。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630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書  佐證被告曾犯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案件,理應知戒慎行止,就輕易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極可能招致刑責,要不能諉為不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又被 告以一行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羽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民國) 金額(單位:新臺幣) 1 林珮妤 112年6月18日14時2分 1,000元 2 林麗速 112年6月19日9時33分 20,000元 3 楊秋婷 112年6月19日12時26分 15,000元 4 黎芫丞 112年6月19日11時6分 10,000元 5 吳榆柔 112年6月19日13時35分 112年6月19日13時35分 112年6月19日13時36分 1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2024-10-17

TPDM-113-審簡-2024-20241017-1

審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燦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5 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燦堂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伍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 實 一、李燦堂(LINE通訊軟體暱稱「啊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 前某時,經友人介紹而結識吳嘉雯,見吳嘉雯頗具財力,認 有機可乘,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李燦堂明知並無人提出不動產願供擔保借款之事實,且如吳 嘉雯提供款項,其也不會用作放貸使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接續犯意,於112年4月13日起至同年5 月12日間,陸續對吳嘉雯佯稱:其知悉有人欲借貸款項,吳 嘉雯可提供款項放貸,利息高達三分(即月息3%),獲利甚 豐,借款人還願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云云,使吳 嘉雯陷於錯誤,在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住處及桃園市○○ 區○○○路○段00號餐廳,陸續交付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48 萬元,又於112年5月8日下午2時50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燦 堂指定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交付1 51萬元予李燦堂,李燦堂則僅簽發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共9紙,藉此取信吳嘉雯。嗣李燦堂將吳嘉雯交付之款項供 自己花用或清償其他債務,未用之於放貸,嗣也未將款項返 還吳嘉雯。經吳嘉雯提示上開本票,李燦堂也未給付票面金 額。  ㈡李燦堂得悉陳吉民積欠吳嘉雯25萬元未還,遂表示可為吳嘉 雯向陳吉民催收該欠款,約定如討回款項,可獲得半數之報 酬。嗣李燦堂於112年5月22日前某時,果真成功向陳吉民追 討回25萬元,本應將其中12萬5,000元交還予吳嘉雯,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侵占犯意,將該12萬5,000元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之,並供自己花用或清償債務及費用 。嗣經吳嘉雯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嘉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燦堂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 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 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易卷 第53頁、第90頁、第9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嘉雯於警 詢陳述及偵訊時之結證(偵33904卷第7頁至第11頁、第67頁 至第69頁、偵4453卷第69頁至第72頁)之情節一致,並有與 其等所述相符之告訴人所提其與被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截圖及被告傳送不詳不動產登記資料翻拍照片(見偵33904 卷第13頁至第19頁)、被告簽發本票9張影本(見偵33904卷 第21頁至第25頁)、告訴人所提台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 偵33904卷第19頁)、告訴人持用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453卷第53頁至第64頁)、GOOGL E街景圖列印照片(見審易卷第65頁至第69頁)在卷可稽, 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 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犯行中,雖使告訴人分多次受騙 交付款項,然此係針對同一被害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連續施以詐術,詐術內容相同,各舉動間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屬接續犯,僅論以1行為。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一、㈠及 一、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以首揭方式詐取告訴人錢 財,又侵占本應歸還告訴人之款項,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 害,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陳稱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各次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所犯侵占罪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詐取151萬元、犯罪事實一㈡所侵占12 萬5,000元,屬於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且 因未據扣案,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期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112/4/13 TH0000000 20萬元 2 112/4/15 TH0000000 10萬元 3 112/4/18 TH0000000 10萬元 4 112/4/18 TH0000000 20萬元 5 112/4/19 TH0000000 10萬元 6 112/4/22 TH0000000 5萬元 7 112/4/25 TH0000000 10萬元 8 112/5/9 TH0000000 61萬元 9 112/5/12 CH539780 5萬元 共計151萬元

2024-10-17

TPDM-113-審易-1040-20241017-2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EGINA BERIANA BESINIO(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3 4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1 95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REGINA BERIANA BESINI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 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依本判決末附表「和解情形」欄所示內容給付損害 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被告欄、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㈠證據名稱欄所載「REGINA BERI ANA BERSINIO」,均應予更正為「REGINA BERIANA BESINIO 」。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所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予補充更正為「即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所載「提領一空」,應予補充更正為「提領一空(提領時日、提領金額,均詳如本判決末附表所示)」。  ㈣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REGINA BERIANA BESINIO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48頁)」。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1、被告REGINA BERIANA BESINIO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 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行為時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裁判時法)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又主刑之輕重,依刑法 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 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法第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 幣(下同)1億元者,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規定之法定刑上限(有期徒刑5年)與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上限(有期徒刑7年)相較, 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為輕。   2、惟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期徒刑 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 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刑法 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 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 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 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 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 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 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 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 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 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 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 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 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 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 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第六項增 訂第三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重大犯罪 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 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 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 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 判決可資參照)。   3、又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若無 犯罪所得者,當無是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祗 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應認有上開減刑規定之 適用。而所謂自白,係指對於自己所為犯罪事實全部或主 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言。   4、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其於警詢及偵查中 對於將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他人之事實供認 在卷(見偵字卷第21頁、第150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白全部犯行(見本院審訴字卷第48頁),且查無被告 確有犯罪所得(見後述),當無是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之問題,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得依上開自白減刑 規定減輕其刑。又刑法第30條第2項係屬得減而非必減之 規定,依前開說明,應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 ,是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行為時法之處斷刑範 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裁判時法之處斷刑範圍則 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以上4年11月以下,是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以裁判時法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洗錢犯行,且無因本案獲 有犯罪所得,已如前述,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    ㈥本件同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之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良好。惟其任意將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助長詐欺、洗錢犯罪猖獗,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騙犯罪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已與全部被害人調解成立(見本判決末附表「和解情形」欄所示)之犯後態度;併參酌其自述中學之智識程度,目前無工作,未婚,需扶養1名幼子及雙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字卷第49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㈧查被告係菲律賓籍人士,並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業如前述,然其現仍在合法居留期限內(見偵字卷第25 頁),所犯亦非重罪,因認尚無併予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至被害人施振鴻 固當庭陳稱:希望法院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所以給予限制 出境出海的處分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審訴字卷第49頁),惟 限制出境出海係對人身自由侵害較為輕之替代羈押之強制處 分手段,須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方可以限制出 境出海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被告既無羈押之原因,自無從 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代替羈押,附此敘明。  ㈨緩刑:   1、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且與被 害人全部調解成立,已如前述;被害人亦全部同意以調解 筆錄所載內容作為被告緩刑之附條件一節,有本院調解筆 錄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審訴字卷第61至62頁)。承上, 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2、另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並彌補本案犯罪所生損害,以 充分保障被害人權利,爰參酌上開調解筆錄內容,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本判決末附表「和解情 形」欄所示內容賠償被害人。倘被告未遵期履行本判決所 諭知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其緩刑之宣告仍得依法撤銷 ,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沒收之規 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 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關於沒收應逕行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是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固為 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惟縱屬義務沒收,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之(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茲分述 如下:  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報酬,爰就犯罪 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害人受騙匯款至被告本案郵局帳戶之款項(詳如本判決 末附表所示),固為洗錢之財物,惟係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控制下,且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已非被告掌控,爰不 予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被害人 受騙匯款時日/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日/提領金額(新臺幣) 和解情形 陳羿潔 112年12月22日 09時15分56秒/3萬元 09時25分04秒/3萬元 09時26分39秒/3萬元 112年12月22日 09時34分04秒/6萬元 09時35分04秒/3萬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陳羿潔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4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 施振鴻 112年12月23日 14時20分14秒/5萬元 14時22分51秒/5萬元 14時36分57秒/5萬元 112年12月23日 14時35分51秒/2萬0,005元 14時36分29秒/2萬0,005元 14時37分04秒/2萬0,005元 14時37分42秒/2萬0,005元 14時38分39秒/2萬0,005元 14時43分47秒/2萬0,005元 14時44分30秒/2萬0,005元 14時45分15秒/1萬0,005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施振鴻捌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 畢慧翠 112年12月26日 09時49分52秒/5萬元 112年12月26日 10時16分20秒/5萬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畢慧翠貳萬伍仟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349號   被   告 REGINA BERIANA BERSINIO(中文名:吉娜)             女 28歲(民國85【西元1996】                  年0月0日生)菲律賓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EGINA BERIANA BERSINIO(中文名:吉娜)可預見將金融 帳戶交付不明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且取得他人金融卡及密碼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 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縱若有人持 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 間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寄交與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帳戶供作他人提款、 轉帳、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 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上開郵局帳戶後,隨即 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持金融卡予以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 上開詐欺所得來源。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羿潔、施振鴻、畢慧翠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REGINA BERIANA BERSINI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郵局係由其申辦,於112年12月間某日將該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之事實。 (二) 告訴人陳奕潔之指訴 告訴人遭詐騙將款項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 (三) 告訴人施振鴻之指訴 告訴人遭詐騙將款項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 (四) 告訴人畢慧翠之指訴 告訴人遭詐騙將款項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 (五) 告訴人等提供之匯款憑據、交易明細、即時通訊對話紀錄等 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之佐證。 (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 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二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又被告係以幫助犯罪之意思,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羽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第 123 條、第 201 條之 1 第 2   項、第 268 條、第 339 條、第 339 條之 3、第 342 條、   第 344 條、第 349 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 154 條、第 155 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 95 條、第 96 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後段、第 47 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第 5 項、第 6 項、第 89   條、第 91 條第 1 項、第 3 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5   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 113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 8 條、第 9 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 14 條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之詐術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1 陳羿潔 (提告) 詐欺集團以虛偽之投資方案招攬被害人加入APP並進行儲值,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入金投資後,卻無法辦理出金,始知受騙。 112年12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許 3萬元 112年12月22日上午9時25分許 3萬元 112年12月22日上午9時26分許 3萬元  2 施振鴻 (提告) 詐欺集團以虛偽之投資方案招攬被害人加入APP並進行儲值,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入金投資後,之後詐欺集團要求儲值更多金額卻藉故使被害人無法辦理出金,被害人始知受騙。 112年12月23日下午2時20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23日下午2時22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23日下午2時36分許 5萬元  3 畢慧翠 (提告) 詐欺集團以虛偽之投資方案招攬被害人加入APP並進行儲值,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入金投資後,卻無法辦理出金,始知受騙。 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49分許 5萬元

2024-10-15

TPDM-113-審簡-2063-2024101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號 113年度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啓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8123號、110年度偵字第14416、14417、14418、14419、14420、 14421、14422、14423號、111年度偵字第6310、6311、6312號) 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431號、112年度偵字第26937號)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867號),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啓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皇鳳餐廳地址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2樓之13」。  ㈡犯罪事實欄第6、7行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之犯意......」。  ㈢犯罪事實欄第11行更正為:「.....並於其上盜蓋『皇鳳餐廳』 、『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章(如本判 決附表二所示)」。  ㈣犯罪事實欄第26行更正為:「......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 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 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以及生損害於皇鳳餐廳、 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  ㈤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內容更正如本判決附表 一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文書,係指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 續性,且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 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者而言。次按刑法第212條對於護 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 蓋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 國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 定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 ;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 國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 行、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 說明、證明或介紹書等,因偽造、變造此種文書,多屬圖一 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祇有在特定的生活環境 下始具有意義,不具普遍或擴延的性質,其偽造、變造結果 對於公共信用影響較輕,其情可憫,故立法者特設專條科以 較刑法第210條或第211條為輕之刑,而是否為「特種文書」 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並應依 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朱啓 屏為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泰籍人士能來臺工作、居 留,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泰籍人士受皇鳳餐 廳或星光百分百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之在職證明書、合約 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節目企劃 證明等文書(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被告偽造「合約書」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之部 分,其內容均係為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偽造私文 書之行為;而被告偽造「在職證明書」、「節目企劃證明」 之部分,應僅屬對於服務內容之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應屬 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又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護照、勞動 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身分證影本用印之 行為,僅為單純利用盜用之印章用印,無表彰一定之意思表 示,應屬盜用印章之行為。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 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偽造皇 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文,而犯刑 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然被告到庭辯稱係未經授權 盜蓋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所提供之 印章,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偽造前開印文犯行,應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此與公訴意旨所 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訴訟上攻擊防禦權 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後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就同一泰籍人士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盜用印章之行為,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主觀上亦出於單 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評價一行為。而 被告就同一泰籍人士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盜用印章罪犯行,均係為使該名泰籍人士能入境 來臺工作、居留之同一目的而為,犯罪目的同一,具有局部 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而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 1所示之泰籍人士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犯行,嚴重破壞行政機關對於外籍人士入境、來臺工作之審 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及生損害於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 分百餐廳、洪郁婷,實有不該,值得非難。又審酌被告為牟 私利,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 之手段,冒用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 之名義,使多達21名泰籍人士得以入臺工作、居留等犯罪情 節。再考慮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非差,然迄今未與 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被害人,並考慮被告前有詐欺、妨害 自由、偽造文書、傷害、違反建築法、誣告、妨害公務、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政府採購法等前科, 素行非佳,及考慮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無業、無收入、 無需要扶養之人(訴字867卷一第193頁),復考量被告患有 末期腎疾病併長期規則腹膜透析治療、冠狀動脈心臟病、下 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心衰竭等疾病,此有國泰綜合醫院診 斷證明書可稽(訴字867卷一第195至197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 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次數、犯罪區間密集等情狀 ,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 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如附表二各編號「印文內容(枚)」欄所示之印文,係被告 盜用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章所 為,非屬偽造之印章、印文,毋庸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 沒收。至被告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因已行使交付他人 ,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本 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呈在卷 (偵字6310卷第34至37頁),並有扣押物翻拍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偵字6310卷第55至96頁),堪認如附表三編號一、二 、五所示之物確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㈢查被告自述因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合計獲利約新臺幣3 0萬元(訴字867卷二第89頁),屬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民國) 編號 泰籍人士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日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日 入臺日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日 1 NUEANGSOM NALI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5月24日 108年10月1日 108年6月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10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4月20日 2 WATTANAKUL PATTANA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1月3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4月27日 3 MEESA NGA SIRI NUN AB0000000 皇鳳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1月19日 109年12月25 109年4月27日 4 PHANKLA KETSARI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2月2日 108年12月7日 109年1月15日 5 KRUEABOON SREPA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22日 108年12月23日 6 SARAKAM CHATRIKA AB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22日 108年12月23日 7 SANPUN SUNISA AA0000000 皇鳳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3日 109年3月10日 8 SURIYAVONGTRAGOON THONGYOY AA0000000 皇鳳 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6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3日 9 JAMNIL MACHARI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7日 109年2月24日 109年3月14日 109年3月16日109年10月9日 10 TANAKITKANTEE SIRIPREEYA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3月3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7日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3月13日 109年5月8日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17日 12 JANTASAENG SIRAWIT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5月5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8月21日 13 SAEKONG PANRAWEE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5月5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9月3日 14 PHOTHINET LAKSIKA AB0000000 皇鳳 109年6月16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31日 - 15 RUNGPHUREE KANTEERA AA0000000 皇鳳 109年6月16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8月2日 -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AA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6月20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23日 - 17 PHOTHONG PARICHAT AA0000000 皇鳳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1月20日 109年1月14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3月6日 18 LORDEE PHIMPAPHO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7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27日 19 SRIHAKOTE BUBPHA AC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25日 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22日 - 20 PROMPIYA NAPHATKAMO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25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27日 21 PHITAKNORK SUPPARAT AB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4月24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6月30日 附表二 編號 泰籍人士 文件名稱 印文內容(枚) 證據出處 1 NUEANGSOM NAL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8) 「陳金祥」(18) 他字9036號卷一第112至120頁、第771至776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124至12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護照、委託書 「皇鳳餐廳」(24) 「陳金祥」(24) 他字9036號卷一第132至141頁、第785至790頁 合約書、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24) 「陳金祥」(24) 他字9036號卷一第763至7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61至6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22) 「陳金祥」(22) 偵字28123號卷第229至231頁、第234至235頁、第238至242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16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17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8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9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25至12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0號卷第281至283頁、第286至287頁、第290至29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14至11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1號卷第234至236頁、第239至240頁、第243至252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2號卷第228至230頁、第233至234頁、第237至246頁 合約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31至332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34至338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40至34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14422號卷第347至352頁 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355至35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3號卷第230至232、235至236、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13至11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0號卷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40至24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13至11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1號卷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40至24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47至15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2號卷一第235至237頁、第240至241頁、第244至25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42至1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23431號卷第275至277頁、第280至281頁、第284至29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27至13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26937號卷第247至249頁、第252至253頁、第256至265頁 2 WATTANAKUL PATTANA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他字9036號卷一第207至21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219至222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8123號卷第232頁、第236至237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2號卷二第23至29頁 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2至35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6312號卷二第37至39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3431號卷第278頁、第282至283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6937號卷第250頁、第254至255頁 3 MEESA NGA SIRI NU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87至9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護照、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2) 「陳金祥」(12) 他字9036號卷一第97至106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合約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他字9036號卷一第691至696頁 合約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一第763至76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51至5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139至14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15至11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205至20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07至10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68至1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64至166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14423號卷第392至39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06至10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65至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06至10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65至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0至11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99至20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33至13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206至210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20至12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81至183頁 4 PHANKLA KETSAR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59至63頁 合約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465至4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472至475頁 5 KRUEABOON SREPA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他字9036號卷一第230至238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泰籍人士)、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14) 「陳金祥」(14) 他字9036號卷二第294至3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4) 「陳金祥」(14) 偵字14418號卷第336至350頁 6 SARAKAM CHATRIKA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151至157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40至343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偵字6310號卷第346至355頁 7 SANPUN SUNISA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71至77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他字9036號卷一第546至547、575至576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8123號卷第169至17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8123號卷第204至20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6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6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7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7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8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8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9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9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0號卷第233至23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0號卷第268至280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1號卷第188至19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1號卷第222至23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14421號卷第331至33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14421號卷第367至36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2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2號卷第216至227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3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3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6310號卷第185至19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6310號卷第219至230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6311號卷第185至19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6311號卷第219至230頁 護照、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3至114頁 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2號卷一第142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2) 「陳金祥」(22) 偵字6312號卷一第219至234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228至23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3431號卷第262至274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6937號卷第201至20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6937號卷第235至246頁 8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他字9036號卷一第255至25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127至13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180至18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16至22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6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6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7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7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8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8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9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 偵字14419號卷第249至261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335至339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391至3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91至19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0號卷第244至25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0號卷第298至31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59至162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1號卷第198至20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1號卷第253至26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2號卷第194至204-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2號卷第247至25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3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3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56至15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0號卷第195至20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0號卷第250至26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56至15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1號卷第195至20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1號卷第250至262頁 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陳金祥身分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27至13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90至19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2號卷一第254至26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97至20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3431號卷第238至24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23431號卷第294至30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72至17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6937號卷第211至22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23431號卷第266至278頁 9 JAMNIL MACHAR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他字9036號卷一第43至4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295至29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二第12至1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8123號卷第159至16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192至19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8508號卷第17至2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6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6號卷第206至2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7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7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700至70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718至721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7號卷第728至72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8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8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382至38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400至40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8號卷第410至41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9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9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432至43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450至45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9號卷第460至46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0號卷第223至228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0號卷第256至267頁 委託書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0號卷第50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0號卷第507至510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0號卷第537至543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565至56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585至588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0號卷第599至60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1號卷第178至18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1號卷第210至221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620至62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638至641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1號卷第648至64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2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2號卷第204-2至21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388至39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406至409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2號卷第416至4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3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3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622至62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640至64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3號卷第650至65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0號卷第175至18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0號卷第207至21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74至37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88至39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1號卷第175至18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1號卷第207至218頁 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陳金祥身分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撤銷聲請書、合約書、護照、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5至126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209至214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489至4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499至503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53至5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63至頁6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66至3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78至38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98至40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3431號卷第218至22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3431號卷第250至261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689至6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706至709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3431號卷第716至7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6937號卷第191至19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6937號卷第223至234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412至41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424至427頁 10 TANAKI TKANTEE SIRIPREEYA 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7) 「洪郁婷」(7) 他字9036號卷一第594至596、623至62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8123號卷第71至7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6) 「洪郁婷」(6) 偵字28123號卷第264至2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6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6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7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7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8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8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9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9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0號卷第135至13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0號卷第326至33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120至12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1號卷第281至293頁 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391至394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429至43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2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2號卷第275至28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3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3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0號卷第119至12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0號卷第278至2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1號卷第119至12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1號卷第278至2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2號卷一第153至15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2號卷一第282至29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3431號卷第151至15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23431號卷第322至33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6937號卷第133至13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26937號卷第294至306頁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10) 「洪郁婷」(10) 他字9036號卷二第236至24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8123號卷第103至10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78至28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6號卷第290至29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10) 「洪郁婷」(10) 偵字14416號卷第385至3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7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7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8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8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9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9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0號卷第167至17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0號卷第340至34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143至1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1號卷第294至29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2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2號卷第288至29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3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3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0號卷第140至14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0號卷第291至29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140至14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291至29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74至17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2號卷一第295至30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3431號卷第178至18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3431號卷第335至34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6937號卷第156至15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6937號卷第307至312頁 12 JANTASAENG SIRAWIT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14420號卷第441至44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1號卷第400至402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29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33至434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94頁 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 「星光百分百」(6) 「洪郁婷」(6) 偵字6311號卷第497至50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泰國禮佛文化節節目企劃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511至51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2號卷一第371至373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413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417至418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3431號卷第627至628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23431號卷第631至634頁 13 SAEKONG PANRAWEE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14420號卷第453至455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14420號卷第459至4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1號卷第408至410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12至413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37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41至44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2號卷一第379至381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383至384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420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423至424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9) 「洪郁婷」(9) 偵字6312號卷二第121至126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二第129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 14 PHOTHINET LAKSIKA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二第87至88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他字9036號卷二第10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8123號卷第249至第25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6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7號卷第262至269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7號卷第345至3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8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9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0號卷第311至318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1號卷第266至273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2號卷第260至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3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0號卷第263至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1號卷第263至至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2號卷一第267至27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3431號卷第307至31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6937號卷第279至286頁 15 RUNGPHUREE KANTEERA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二第187至188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7號卷第415至41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9號卷第265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0號卷第314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1號卷第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263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3號卷第265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0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1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310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6937號卷第282頁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合約書、切結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184至18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泰國禮佛文化節節目企劃、護照、TORICHPORT BEDDING CO.,LTD. 「星光百分百」(7) 「洪郁婷」(7) 偵字6312號卷二第193至197頁 合約書、切結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3431號卷第635至637頁 17 PHOTHONG PARICHAT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他字9036號卷一第168至174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委託書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他字9036號卷一第178至18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192至198頁 18 LORDEE PHIMPAPHO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85、89、9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49至150頁、第153頁、第15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30至131頁、第133頁、第135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29至130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29至130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63至164頁、第166頁、第16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64至165頁、第168頁、第171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390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414至41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419至42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437至442頁 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444至451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787至78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791至79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814至819頁 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821至82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45至146頁、第148頁、第150頁 19 SRIHAKOTE BUBPHA 合約書、在職證明書、護照、勞動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3431號卷第476至500頁 合約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622至626頁 20 PROMPIYA NAPHATKAMO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83至84頁、第87頁、第9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47至148頁、第151頁、第155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27至128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27至128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61至162頁、第165頁、第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62至163頁、第166頁、第170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350至351頁 在職證明書、護照、委託書、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3431號卷第354至35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勞動部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3431號卷第381至388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389、391至397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443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82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41至142、147、149頁 21 PHITAKNORK SUPPARAT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6937號卷第337至345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12) 「陳金祥」(12) 偵字26937號卷第349至36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偵字26937號卷第377至386頁 22 - 勞動部函、委託書、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9036號卷二第48至5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8508號卷第39至42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8508號卷第62至65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525至528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549至552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664至667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686至689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623至628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658至66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226至229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248至25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417至420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450至453頁 22-1 -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8123號卷第253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6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7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8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9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0號卷第315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1號卷第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2號卷第26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3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0號卷第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1號卷第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1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311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6937號卷第283頁 22-2 -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8123號卷第3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185至191頁 同上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199至203頁 同上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211至215頁 同上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23至228頁 同上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43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6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6號卷第633至63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7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7號卷第61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8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9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0號卷第103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1號卷第98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2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3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3號卷第35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0號卷第97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1號卷第97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2號卷一第101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3431號卷第121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6937號卷第111頁 22-3 -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8123號卷第43至4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57至263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6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6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7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7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8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8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9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9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0號卷第10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0號卷第319至32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1號卷第10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1號卷第274至28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2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2號卷第268至27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3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3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0號卷第9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0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9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10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5至28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3431號卷第12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3431號卷第315至32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6937號卷第11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6937號卷第287至293頁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物品 數量 扣案經過 沒收之說明 備註 一 SAMSUNG GALAXY J7手機(金色) 1支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109年10月20日執搜索票搜索扣得(偵字6310卷第297頁) 沒收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 SAMSUNG GALAXY A71手機(黑色) 1支 同上 沒收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 隨身碟 1個 同上 不予沒收 - 四 星光百分百餐廳合約書 1份 同上 不予沒收 - 五 記事本 3本 同上 沒收 - 六 手抄紙 2張 同上 不予沒收 - 七 泰女表演光碟 1片 同上 不予沒收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8123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6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7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8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9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0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1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2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3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0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1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2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居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3萬至6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未受址設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統一編號 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或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 0樓「星光百分百餐廳」(商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負 責人洪郁婷)聘僱從事表演工作,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由附表所示之泰籍人 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再由朱啟屏於不詳時、地 ,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或星光百分百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餐廳」及 「陳金祥」之印文或「星光百分百餐廳」及「洪郁婷」之印 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連同含有偽造餐廳印文之 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號0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 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員發函許可(下稱工作許 可函),朱啟屏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式交付給附表所示 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 ,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泰國臺 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辦事處之承辦人員 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再持護照、工作 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搭機來臺。待附表 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再委託朱啟屏於附表所示時間,至 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外國人居(停) 留案件申請表,檢附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籍人士來臺 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來臺入境審 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月8日,經臺北市專勤 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啟屏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證人即星光百分百實際負 責人鄭金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員工羅 淑玲、證人即星光百分百餐廳登記負責人洪郁婷、證人龔桂 香、伍祝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煌、NA KONPAKDEE MRS PENSIRI、CHANAPHANAO THOTSAPHON、PHOTH INET LAKSIKA、RUNGPHUREE KANTEERA、KRUEABOON SREPAN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溫欣婷、JAMNIL MACHAR IN、SANPUN SUNISA、TANAKITKANTEE SIRIPREEYA、NUEANGS OM NALIN、MEESA NGA SIRINUN、張怡萍、證人JANTASAENG SIRAWIT、SARAKAM CHATRIKA、CHIANGMUEANG SANGWARN於警 詢及偵詢時之證述、證人PHANKLA KETSARIN、WATTANAKUL P ATTANA、SAEKONG PANRAWE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 署入出境資料、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居(停) 留案件申請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以下文件含有偽造之印文)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 書、勞動部函文、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商業登記抄本、臺 北市商業處函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合約書、切結書、20 20泰國歌舞文化節企劃、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泰國佛文 化節節目企劃、泰國舞蹈表演節目表、泰國歌舞團節目表演 明細表、泰國表演節目表、CALL TIME表、撤銷聲請書、星 光百分百表演節目表、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及星光百分百 餐廳負責人洪郁婷身分證件影本、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 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 犯上開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偽 造之「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及「 洪郁婷」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至本件被 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時間為排序)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NUEANGSOM NALIN AA0000000 皇鳳 108.5.24 108.10.1 108.6.7 108.11.27 108.6.13 108.11.30 109.1.13/ 109.4.29 2 WATTANAKUL PATTANA AA0000000 皇鳳 108.10.1 108.10.29 108.11.3 108.12.25/ 109.4.27/ 109.5.13 3 MEESA NGA SIRINUN AB0000000 皇鳳 108.10.9 108.10.13 109.1.19 109.4.27 4 PHANKLA KETSARIN AA0000000 皇鳳 108.11.18 108.12.2 108.12.7 109.1.15/ 109.5.13 5 KRUEABOON SREPAN AA0000000 皇鳳 108.11.29 108.12.16 108.12.22 108.12.23 109.5.21 6 SARAKAM CHATRIKA AB0000000 皇鳳 108.11.29 108.12.16 108.12.22 108.12.23/ 109.5.21 7 SANPUN SUNISA AA0000000 皇鳳 109.1.8 109.1.20 109.1.23 109.3.10 8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 AA0000000 皇鳳 109.1.10 109.1.20 109.1.26 109.2.3 9 JAMNIL MACHARIN AA0000000 皇鳳 109.2.7 109.2.24 109.3.15 109.3.16 10 TANAKITKANTEE SIRIPREEYA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3.3 109.3.16 109.3.18 109.5.7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3.13 109.5.8 109.6.1 109.6.17 12 JANTASAENG SIRAWIT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5.5 109.6.4 109.6.22 109.8.21 13 SAEKONG PANRAWEE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5.5 109.6.4 109.7.9 109.9.3 14 PHOTHINET LAKSIKA AB0000000 皇鳳 109.6.16 109.7.15 109.7.31 無 15 RUNGPHUREE KANTEERA AA0000000 皇鳳 109.6.16 109.7.15 109.8.2 無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AA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6.20 109.7.15 109.7.23 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431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1 年度訴字第867號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 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6萬至8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未受址設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統一編號 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聘僱從事表演工作,竟基於 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由 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再由朱 啟屏於不詳時、地,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餐廳」及 「陳金祥」之印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連同含有 偽造餐廳印文之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等資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號9樓向 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員發函許 可(下稱工作許可函),朱啟屏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式 交付給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下稱駐泰國臺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辦 事處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 再持護照、工作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搭 機來臺。待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再委託朱啟屏於附 表所示時間,至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檢附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向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 於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 人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月8日 ,經臺北市專勤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明,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啟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 員工羅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PHOTHONG PARICHAT、LOR DEE PHIMPAPHON、PROMPIYA NAPHATKAMON於警詢及偵詢時之 證述、SRIHAKOTE BUBPHA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 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 入出境資料、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居(停)留 案件申請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以 下文件含有偽造之印文)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勞動部函文、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商業登記抄本、臺北 市商業處函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合約書、切結書、泰國 歌舞相關企劃資料、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身分證件影本、 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 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偽 造之「皇鳳餐廳」、「陳金祥」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 宣告沒收之。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時間為排序)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PHOTHONG PARICHAT AA0000000 皇鳳 108.9.18 108.9.30 108.10.3 108.11.20/ 109.1.14/ 109.3.6 2 LORDEE PHIMPAPHON AA0000000 皇鳳 109.2.7 109.3.12 109.3.18 109.5.27 3 SRIHAKOTE BUBPHA AC0000000 皇鳳 109.2.25 109.3.17/ 109.6.9 109.6.22 無 4 PROMPIYA NAPHATKAMON AA0000000 皇鳳 109.3.2 109.3.12 109.3.18 109.5.2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937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1年 度訴字第867號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14號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下同)6萬至8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 未受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 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由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 ,再由朱啟屏於不詳時、地,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聘僱從事 表演工作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 可申請書、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 餐廳」及「陳金祥」之印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 連同含有偽造餐廳印文之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 分證影本等資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 號9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 員發函許可(下稱工作許可函),朱啟屏並於其上偽造「皇 鳳餐廳」及「陳金祥」之印文後,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 式交付給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下稱駐泰國臺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 辦事處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 士再持護照、工作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 搭機來臺。待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於附表所示時間 ,至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外國人居( 停)留案件申請表,再檢附由朱啟屏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等文 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 動部對於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 於外籍人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 月8日,經臺北市專勤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 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朱啟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皇 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員工 羅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PHITAKNORK SUPPARAT於警詢 及偵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 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 請書、搜索扣押證物翻拍、記事本內容拍翻、手機內容翻拍 (朱啟屏)照片、蒐證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執行 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處分書、聘雇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請書、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以下文件含有偽造 之印文)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文、 勞動部函文、合約書、泰國歌舞相關企劃資料、皇鳳餐廳負 責人陳金祥身分證件影本、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料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偽造之 「皇鳳餐廳」、「陳金祥」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宣告 沒收之。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PHITAKNORK SUPPARAT AB0000000 皇鳳 109.2.20 109.3.2 109.3.4 109.4.24/ 109.6.30

2024-10-11

TPDM-113-簡-163-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號 113年度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啓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8123號、110年度偵字第14416、14417、14418、14419、14420、 14421、14422、14423號、111年度偵字第6310、6311、6312號) 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431號、112年度偵字第26937號)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867號),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啓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皇鳳餐廳地址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2樓之13」。  ㈡犯罪事實欄第6、7行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之犯意......」。  ㈢犯罪事實欄第11行更正為:「.....並於其上盜蓋『皇鳳餐廳』 、『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章(如本判 決附表二所示)」。  ㈣犯罪事實欄第26行更正為:「......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 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 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以及生損害於皇鳳餐廳、 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  ㈤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內容更正如本判決附表 一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文書,係指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 續性,且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 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者而言。次按刑法第212條對於護 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 蓋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 國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 定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 ;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 國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 行、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 說明、證明或介紹書等,因偽造、變造此種文書,多屬圖一 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祇有在特定的生活環境 下始具有意義,不具普遍或擴延的性質,其偽造、變造結果 對於公共信用影響較輕,其情可憫,故立法者特設專條科以 較刑法第210條或第211條為輕之刑,而是否為「特種文書」 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並應依 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朱啓 屏為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泰籍人士能來臺工作、居 留,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泰籍人士受皇鳳餐 廳或星光百分百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之在職證明書、合約 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節目企劃 證明等文書(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被告偽造「合約書」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之部 分,其內容均係為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偽造私文 書之行為;而被告偽造「在職證明書」、「節目企劃證明」 之部分,應僅屬對於服務內容之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應屬 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又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護照、勞動 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身分證影本用印之 行為,僅為單純利用盜用之印章用印,無表彰一定之意思表 示,應屬盜用印章之行為。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 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偽造皇 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文,而犯刑 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然被告到庭辯稱係未經授權 盜蓋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所提供之 印章,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偽造前開印文犯行,應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此與公訴意旨所 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訴訟上攻擊防禦權 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後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就同一泰籍人士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盜用印章之行為,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主觀上亦出於單 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評價一行為。而 被告就同一泰籍人士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盜用印章罪犯行,均係為使該名泰籍人士能入境 來臺工作、居留之同一目的而為,犯罪目的同一,具有局部 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而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 1所示之泰籍人士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犯行,嚴重破壞行政機關對於外籍人士入境、來臺工作之審 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及生損害於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 分百餐廳、洪郁婷,實有不該,值得非難。又審酌被告為牟 私利,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 之手段,冒用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 之名義,使多達21名泰籍人士得以入臺工作、居留等犯罪情 節。再考慮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非差,然迄今未與 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被害人,並考慮被告前有詐欺、妨害 自由、偽造文書、傷害、違反建築法、誣告、妨害公務、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政府採購法等前科, 素行非佳,及考慮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無業、無收入、 無需要扶養之人(訴字867卷一第193頁),復考量被告患有 末期腎疾病併長期規則腹膜透析治療、冠狀動脈心臟病、下 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心衰竭等疾病,此有國泰綜合醫院診 斷證明書可稽(訴字867卷一第195至197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 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次數、犯罪區間密集等情狀 ,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 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如附表二各編號「印文內容(枚)」欄所示之印文,係被告 盜用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章所 為,非屬偽造之印章、印文,毋庸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 沒收。至被告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因已行使交付他人 ,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本 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呈在卷 (偵字6310卷第34至37頁),並有扣押物翻拍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偵字6310卷第55至96頁),堪認如附表三編號一、二 、五所示之物確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㈢查被告自述因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合計獲利約新臺幣30萬元(訴字867卷二第89頁),屬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民國) 編號 泰籍人士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日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日 入臺日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日 1 NUEANGSOM NALI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5月24日 108年10月1日 108年6月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10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4月20日 2 WATTANAKUL PATTANA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1月3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4月27日 3 MEESA NGA SIRI NUN AB0000000 皇鳳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1月19日 109年12月25 109年4月27日 4 PHANKLA KETSARI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2月2日 108年12月7日 109年1月15日 5 KRUEABOON SREPA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22日 108年12月23日 6 SARAKAM CHATRIKA AB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22日 108年12月23日 7 SANPUN SUNISA AA0000000 皇鳳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3日 109年3月10日 8 SURIYAVONGTRAGOON THONGYOY AA0000000 皇鳳 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6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3日 9 JAMNIL MACHARI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7日 109年2月24日 109年3月14日 109年3月16日109年10月9日 10 TANAKITKANTEE SIRIPREEYA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3月3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7日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3月13日 109年5月8日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17日 12 JANTASAENG SIRAWIT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5月5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8月21日 13 SAEKONG PANRAWEE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5月5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9月3日 14 PHOTHINET LAKSIKA AB0000000 皇鳳 109年6月16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31日 - 15 RUNGPHUREE KANTEERA AA0000000 皇鳳 109年6月16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8月2日 -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AA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6月20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23日 - 17 PHOTHONG PARICHAT AA0000000 皇鳳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1月20日 109年1月14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3月6日 18 LORDEE PHIMPAPHO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7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27日 19 SRIHAKOTE BUBPHA AC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25日 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22日 - 20 PROMPIYA NAPHATKAMO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25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27日 21 PHITAKNORK SUPPARAT AB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4月24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6月30日 附表二 編號 泰籍人士 文件名稱 印文內容(枚) 證據出處 1 NUEANGSOM NAL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8) 「陳金祥」(18) 他字9036號卷一第112至120頁、第771至776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124至12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護照、委託書 「皇鳳餐廳」(24) 「陳金祥」(24) 他字9036號卷一第132至141頁、第785至790頁 合約書、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24) 「陳金祥」(24) 他字9036號卷一第763至7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61至6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22) 「陳金祥」(22) 偵字28123號卷第229至231頁、第234至235頁、第238至242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16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17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8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9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25至12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0號卷第281至283頁、第286至287頁、第290至29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14至11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1號卷第234至236頁、第239至240頁、第243至252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2號卷第228至230頁、第233至234頁、第237至246頁 合約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31至332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34至338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40至34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14422號卷第347至352頁 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355至35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3號卷第230至232、235至236、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13至11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0號卷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40至24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13至11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1號卷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40至24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47至15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2號卷一第235至237頁、第240至241頁、第244至25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42至1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23431號卷第275至277頁、第280至281頁、第284至29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27至13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26937號卷第247至249頁、第252至253頁、第256至265頁 2 WATTANAKUL PATTANA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他字9036號卷一第207至21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219至222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8123號卷第232頁、第236至237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2號卷二第23至29頁 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2至35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6312號卷二第37至39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3431號卷第278頁、第282至283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6937號卷第250頁、第254至255頁 3 MEESA NGA SIRI NU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87至9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護照、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2) 「陳金祥」(12) 他字9036號卷一第97至106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合約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他字9036號卷一第691至696頁 合約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一第763至76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51至5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139至14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15至11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205至20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07至10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68至1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64至166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14423號卷第392至39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06至10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65至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06至10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65至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0至11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99至20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33至13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206至210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20至12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81至183頁 4 PHANKLA KETSAR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59至63頁 合約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465至4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472至475頁 5 KRUEABOON SREPA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他字9036號卷一第230至238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泰籍人士)、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14) 「陳金祥」(14) 他字9036號卷二第294至3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4) 「陳金祥」(14) 偵字14418號卷第336至350頁 6 SARAKAM CHATRIKA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151至157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40至343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偵字6310號卷第346至355頁 7 SANPUN SUNISA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71至77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他字9036號卷一第546至547、575至576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8123號卷第169至17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8123號卷第204至20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6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6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7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7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8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8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9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9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0號卷第233至23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0號卷第268至280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1號卷第188至19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1號卷第222至23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14421號卷第331至33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14421號卷第367至36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2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2號卷第216至227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3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3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6310號卷第185至19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6310號卷第219至230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6311號卷第185至19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6311號卷第219至230頁 護照、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3至114頁 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2號卷一第142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2) 「陳金祥」(22) 偵字6312號卷一第219至234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228至23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3431號卷第262至274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6937號卷第201至20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6937號卷第235至246頁 8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他字9036號卷一第255至25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127至13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180至18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16至22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6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6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7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7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8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8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9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 偵字14419號卷第249至261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335至339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391至3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91至19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0號卷第244至25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0號卷第298至31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59至162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1號卷第198至20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1號卷第253至26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2號卷第194至204-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2號卷第247至25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3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3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56至15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0號卷第195至20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0號卷第250至26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56至15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1號卷第195至20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1號卷第250至262頁 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陳金祥身分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27至13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90至19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2號卷一第254至26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97至20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3431號卷第238至24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23431號卷第294至30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72至17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6937號卷第211至22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23431號卷第266至278頁 9 JAMNIL MACHAR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他字9036號卷一第43至4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295至29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二第12至1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8123號卷第159至16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192至19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8508號卷第17至2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6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6號卷第206至2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7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7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700至70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718至721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7號卷第728至72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8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8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382至38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400至40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8號卷第410至41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9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9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432至43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450至45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9號卷第460至46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0號卷第223至228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0號卷第256至267頁 委託書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0號卷第50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0號卷第507至510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0號卷第537至543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565至56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585至588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0號卷第599至60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1號卷第178至18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1號卷第210至221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620至62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638至641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1號卷第648至64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2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2號卷第204-2至21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388至39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406至409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2號卷第416至4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3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3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622至62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640至64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3號卷第650至65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0號卷第175至18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0號卷第207至21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74至37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88至39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1號卷第175至18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1號卷第207至218頁 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陳金祥身分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撤銷聲請書、合約書、護照、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5至126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209至214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489至4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499至503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53至5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63至頁6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66至3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78至38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98至40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3431號卷第218至22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3431號卷第250至261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689至6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706至709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3431號卷第716至7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6937號卷第191至19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6937號卷第223至234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412至41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424至427頁 10 TANAKI TKANTEE SIRIPREEYA 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7) 「洪郁婷」(7) 他字9036號卷一第594至596、623至62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8123號卷第71至7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6) 「洪郁婷」(6) 偵字28123號卷第264至2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6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6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7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7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8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8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9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9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0號卷第135至13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0號卷第326至33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120至12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1號卷第281至293頁 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391至394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429至43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2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2號卷第275至28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3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3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0號卷第119至12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0號卷第278至2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1號卷第119至12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1號卷第278至2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2號卷一第153至15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2號卷一第282至29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3431號卷第151至15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23431號卷第322至33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6937號卷第133至13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26937號卷第294至306頁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10) 「洪郁婷」(10) 他字9036號卷二第236至24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8123號卷第103至10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78至28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6號卷第290至29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10) 「洪郁婷」(10) 偵字14416號卷第385至3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7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7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8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8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9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9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0號卷第167至17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0號卷第340至34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143至1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1號卷第294至29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2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2號卷第288至29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3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3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0號卷第140至14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0號卷第291至29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140至14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291至29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74至17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2號卷一第295至30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3431號卷第178至18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3431號卷第335至34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6937號卷第156至15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6937號卷第307至312頁 12 JANTASAENG SIRAWIT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14420號卷第441至44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1號卷第400至402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29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33至434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94頁 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 「星光百分百」(6) 「洪郁婷」(6) 偵字6311號卷第497至50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泰國禮佛文化節節目企劃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511至51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2號卷一第371至373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413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417至418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3431號卷第627至628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23431號卷第631至634頁 13 SAEKONG PANRAWEE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14420號卷第453至455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14420號卷第459至4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1號卷第408至410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12至413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37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41至44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2號卷一第379至381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383至384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420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423至424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9) 「洪郁婷」(9) 偵字6312號卷二第121至126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二第129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 14 PHOTHINET LAKSIKA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二第87至88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他字9036號卷二第10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8123號卷第249至第25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6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7號卷第262至269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7號卷第345至3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8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9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0號卷第311至318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1號卷第266至273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2號卷第260至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3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0號卷第263至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1號卷第263至至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2號卷一第267至27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3431號卷第307至31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6937號卷第279至286頁 15 RUNGPHUREE KANTEERA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二第187至188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7號卷第415至41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9號卷第265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0號卷第314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1號卷第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263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3號卷第265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0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1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310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6937號卷第282頁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合約書、切結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184至18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泰國禮佛文化節節目企劃、護照、TORICHPORT BEDDING CO.,LTD. 「星光百分百」(7) 「洪郁婷」(7) 偵字6312號卷二第193至197頁 合約書、切結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3431號卷第635至637頁 17 PHOTHONG PARICHAT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他字9036號卷一第168至174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委託書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他字9036號卷一第178至18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192至198頁 18 LORDEE PHIMPAPHO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85、89、9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49至150頁、第153頁、第15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30至131頁、第133頁、第135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29至130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29至130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63至164頁、第166頁、第16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64至165頁、第168頁、第171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390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414至41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419至42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437至442頁 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444至451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787至78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791至79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814至819頁 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821至82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45至146頁、第148頁、第150頁 19 SRIHAKOTE BUBPHA 合約書、在職證明書、護照、勞動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3431號卷第476至500頁 合約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622至626頁 20 PROMPIYA NAPHATKAMO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83至84頁、第87頁、第9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47至148頁、第151頁、第155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27至128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27至128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61至162頁、第165頁、第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62至163頁、第166頁、第170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350至351頁 在職證明書、護照、委託書、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3431號卷第354至35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勞動部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3431號卷第381至388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389、391至397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443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82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41至142、147、149頁 21 PHITAKNORK SUPPARAT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6937號卷第337至345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12) 「陳金祥」(12) 偵字26937號卷第349至36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偵字26937號卷第377至386頁 22 - 勞動部函、委託書、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9036號卷二第48至5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8508號卷第39至42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8508號卷第62至65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525至528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549至552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664至667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686至689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623至628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658至66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226至229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248至25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417至420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450至453頁 22-1 -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8123號卷第253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6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7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8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9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0號卷第315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1號卷第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2號卷第26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3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0號卷第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1號卷第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1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311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6937號卷第283頁 22-2 -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8123號卷第3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185至191頁 同上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199至203頁 同上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211至215頁 同上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23至228頁 同上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43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6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6號卷第633至63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7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7號卷第61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8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9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0號卷第103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1號卷第98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2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3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3號卷第35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0號卷第97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1號卷第97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2號卷一第101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3431號卷第121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6937號卷第111頁 22-3 -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8123號卷第43至4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57至263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6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6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7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7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8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8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9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9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0號卷第10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0號卷第319至32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1號卷第10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1號卷第274至28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2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2號卷第268至27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3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3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0號卷第9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0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9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10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5至28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3431號卷第12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3431號卷第315至32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6937號卷第11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6937號卷第287至293頁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物品 數量 扣案經過 沒收之說明 備註 一 SAMSUNG GALAXY J7手機(金色) 1支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109年10月20日執搜索票搜索扣得(偵字6310卷第297頁) 沒收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 SAMSUNG GALAXY A71手機(黑色) 1支 同上 沒收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 隨身碟 1個 同上 不予沒收 - 四 星光百分百餐廳合約書 1份 同上 不予沒收 - 五 記事本 3本 同上 沒收 - 六 手抄紙 2張 同上 不予沒收 - 七 泰女表演光碟 1片 同上 不予沒收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8123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6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7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8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9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0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1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2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3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0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1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2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居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3萬至6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未受址設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統一編號 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或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 0樓「星光百分百餐廳」(商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負 責人洪郁婷)聘僱從事表演工作,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由附表所示之泰籍人 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再由朱啟屏於不詳時、地 ,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或星光百分百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餐廳」及 「陳金祥」之印文或「星光百分百餐廳」及「洪郁婷」之印 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連同含有偽造餐廳印文之 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號0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 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員發函許可(下稱工作許 可函),朱啟屏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式交付給附表所示 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 ,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泰國臺 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辦事處之承辦人員 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再持護照、工作 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搭機來臺。待附表 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再委託朱啟屏於附表所示時間,至 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外國人居(停) 留案件申請表,檢附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籍人士來臺 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來臺入境審 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月8日,經臺北市專勤 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啟屏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證人即星光百分百實際負 責人鄭金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員工羅 淑玲、證人即星光百分百餐廳登記負責人洪郁婷、證人龔桂 香、伍祝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煌、NA KONPAKDEE MRS PENSIRI、CHANAPHANAO THOTSAPHON、PHOTH INET LAKSIKA、RUNGPHUREE KANTEERA、KRUEABOON SREPAN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溫欣婷、JAMNIL MACHAR IN、SANPUN SUNISA、TANAKITKANTEE SIRIPREEYA、NUEANGS OM NALIN、MEESA NGA SIRINUN、張怡萍、證人JANTASAENG SIRAWIT、SARAKAM CHATRIKA、CHIANGMUEANG SANGWARN於警 詢及偵詢時之證述、證人PHANKLA KETSARIN、WATTANAKUL P ATTANA、SAEKONG PANRAWE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 署入出境資料、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居(停) 留案件申請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以下文件含有偽造之印文)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 書、勞動部函文、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商業登記抄本、臺 北市商業處函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合約書、切結書、20 20泰國歌舞文化節企劃、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泰國佛文 化節節目企劃、泰國舞蹈表演節目表、泰國歌舞團節目表演 明細表、泰國表演節目表、CALL TIME表、撤銷聲請書、星 光百分百表演節目表、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及星光百分百 餐廳負責人洪郁婷身分證件影本、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 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 犯上開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偽 造之「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及「 洪郁婷」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至本件被 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時間為排序)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NUEANGSOM NALIN AA0000000 皇鳳 108.5.24 108.10.1 108.6.7 108.11.27 108.6.13 108.11.30 109.1.13/ 109.4.29 2 WATTANAKUL PATTANA AA0000000 皇鳳 108.10.1 108.10.29 108.11.3 108.12.25/ 109.4.27/ 109.5.13 3 MEESA NGA SIRINUN AB0000000 皇鳳 108.10.9 108.10.13 109.1.19 109.4.27 4 PHANKLA KETSARIN AA0000000 皇鳳 108.11.18 108.12.2 108.12.7 109.1.15/ 109.5.13 5 KRUEABOON SREPAN AA0000000 皇鳳 108.11.29 108.12.16 108.12.22 108.12.23 109.5.21 6 SARAKAM CHATRIKA AB0000000 皇鳳 108.11.29 108.12.16 108.12.22 108.12.23/ 109.5.21 7 SANPUN SUNISA AA0000000 皇鳳 109.1.8 109.1.20 109.1.23 109.3.10 8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 AA0000000 皇鳳 109.1.10 109.1.20 109.1.26 109.2.3 9 JAMNIL MACHARIN AA0000000 皇鳳 109.2.7 109.2.24 109.3.15 109.3.16 10 TANAKITKANTEE SIRIPREEYA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3.3 109.3.16 109.3.18 109.5.7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3.13 109.5.8 109.6.1 109.6.17 12 JANTASAENG SIRAWIT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5.5 109.6.4 109.6.22 109.8.21 13 SAEKONG PANRAWEE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5.5 109.6.4 109.7.9 109.9.3 14 PHOTHINET LAKSIKA AB0000000 皇鳳 109.6.16 109.7.15 109.7.31 無 15 RUNGPHUREE KANTEERA AA0000000 皇鳳 109.6.16 109.7.15 109.8.2 無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AA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6.20 109.7.15 109.7.23 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431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1 年度訴字第867號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 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6萬至8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未受址設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統一編號 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聘僱從事表演工作,竟基於 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由 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再由朱 啟屏於不詳時、地,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餐廳」及 「陳金祥」之印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連同含有 偽造餐廳印文之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等資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號9樓向 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員發函許 可(下稱工作許可函),朱啟屏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式 交付給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下稱駐泰國臺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辦 事處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 再持護照、工作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搭 機來臺。待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再委託朱啟屏於附 表所示時間,至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檢附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向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 於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 人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月8日 ,經臺北市專勤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明,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啟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 員工羅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PHOTHONG PARICHAT、LOR DEE PHIMPAPHON、PROMPIYA NAPHATKAMON於警詢及偵詢時之 證述、SRIHAKOTE BUBPHA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 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 入出境資料、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居(停)留 案件申請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以 下文件含有偽造之印文)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勞動部函文、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商業登記抄本、臺北 市商業處函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合約書、切結書、泰國 歌舞相關企劃資料、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身分證件影本、 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 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偽 造之「皇鳳餐廳」、「陳金祥」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 宣告沒收之。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時間為排序)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PHOTHONG PARICHAT AA0000000 皇鳳 108.9.18 108.9.30 108.10.3 108.11.20/ 109.1.14/ 109.3.6 2 LORDEE PHIMPAPHON AA0000000 皇鳳 109.2.7 109.3.12 109.3.18 109.5.27 3 SRIHAKOTE BUBPHA AC0000000 皇鳳 109.2.25 109.3.17/ 109.6.9 109.6.22 無 4 PROMPIYA NAPHATKAMON AA0000000 皇鳳 109.3.2 109.3.12 109.3.18 109.5.2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937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1年 度訴字第867號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14號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下同)6萬至8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 未受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 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由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 ,再由朱啟屏於不詳時、地,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聘僱從事 表演工作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 可申請書、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 餐廳」及「陳金祥」之印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 連同含有偽造餐廳印文之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 分證影本等資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 號9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 員發函許可(下稱工作許可函),朱啟屏並於其上偽造「皇 鳳餐廳」及「陳金祥」之印文後,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 式交付給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下稱駐泰國臺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 辦事處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 士再持護照、工作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 搭機來臺。待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於附表所示時間 ,至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外國人居( 停)留案件申請表,再檢附由朱啟屏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等文 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 動部對於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 於外籍人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 月8日,經臺北市專勤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 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朱啟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皇 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員工 羅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PHITAKNORK SUPPARAT於警詢 及偵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 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 請書、搜索扣押證物翻拍、記事本內容拍翻、手機內容翻拍 (朱啟屏)照片、蒐證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執行 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處分書、聘雇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請書、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以下文件含有偽造 之印文)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文、 勞動部函文、合約書、泰國歌舞相關企劃資料、皇鳳餐廳負 責人陳金祥身分證件影本、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料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偽造之 「皇鳳餐廳」、「陳金祥」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宣告 沒收之。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PHITAKNORK SUPPARAT AB0000000 皇鳳 109.2.20 109.3.2 109.3.4 109.4.24/ 109.6.30

2024-10-11

TPDM-113-簡-164-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號 113年度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啓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8123號、110年度偵字第14416、14417、14418、14419、14420、 14421、14422、14423號、111年度偵字第6310、6311、6312號) 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431號、112年度偵字第26937號)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867號),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啓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皇鳳餐廳地址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2樓之13」。  ㈡犯罪事實欄第6、7行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之犯意......」。  ㈢犯罪事實欄第11行更正為:「.....並於其上盜蓋『皇鳳餐廳』 、『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章(如本判 決附表二所示)」。  ㈣犯罪事實欄第26行更正為:「......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 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 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以及生損害於皇鳳餐廳、 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  ㈤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內容更正如本判決附表 一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文書,係指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 續性,且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 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者而言。次按刑法第212條對於護 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 蓋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 國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 定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 ;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 國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 行、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 說明、證明或介紹書等,因偽造、變造此種文書,多屬圖一 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祇有在特定的生活環境 下始具有意義,不具普遍或擴延的性質,其偽造、變造結果 對於公共信用影響較輕,其情可憫,故立法者特設專條科以 較刑法第210條或第211條為輕之刑,而是否為「特種文書」 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並應依 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朱啓 屏為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泰籍人士能來臺工作、居 留,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泰籍人士受皇鳳餐 廳或星光百分百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之在職證明書、合約 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節目企劃 證明等文書(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被告偽造「合約書」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之部 分,其內容均係為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偽造私文 書之行為;而被告偽造「在職證明書」、「節目企劃證明」 之部分,應僅屬對於服務內容之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應屬 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又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護照、勞動 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身分證影本用印之 行為,僅為單純利用盜用之印章用印,無表彰一定之意思表 示,應屬盜用印章之行為。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 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偽造皇 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文,而犯刑 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然被告到庭辯稱係未經授權 盜蓋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所提供之 印章,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偽造前開印文犯行,應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此與公訴意旨所 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訴訟上攻擊防禦權 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後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就同一泰籍人士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盜用印章之行為,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主觀上亦出於單 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評價一行為。而 被告就同一泰籍人士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盜用印章罪犯行,均係為使該名泰籍人士能入境 來臺工作、居留之同一目的而為,犯罪目的同一,具有局部 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而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 1所示之泰籍人士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犯行,嚴重破壞行政機關對於外籍人士入境、來臺工作之審 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及生損害於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 分百餐廳、洪郁婷,實有不該,值得非難。又審酌被告為牟 私利,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 之手段,冒用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 之名義,使多達21名泰籍人士得以入臺工作、居留等犯罪情 節。再考慮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非差,然迄今未與 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被害人,並考慮被告前有詐欺、妨害 自由、偽造文書、傷害、違反建築法、誣告、妨害公務、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政府採購法等前科, 素行非佳,及考慮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無業、無收入、 無需要扶養之人(訴字867卷一第193頁),復考量被告患有 末期腎疾病併長期規則腹膜透析治療、冠狀動脈心臟病、下 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心衰竭等疾病,此有國泰綜合醫院診 斷證明書可稽(訴字867卷一第195至197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 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次數、犯罪區間密集等情狀 ,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 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如附表二各編號「印文內容(枚)」欄所示之印文,係被告 盜用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洪郁婷之印章所 為,非屬偽造之印章、印文,毋庸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 沒收。至被告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因已行使交付他人 ,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本 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呈在卷 (偵字6310卷第34至37頁),並有扣押物翻拍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偵字6310卷第55至96頁),堪認如附表三編號一、二 、五所示之物確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㈢查被告自述因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合計獲利約新臺幣30萬元(訴字867卷二第89頁),屬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民國) 編號 泰籍人士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日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日 入臺日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日 1 NUEANGSOM NALI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5月24日 108年10月1日 108年6月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10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4月20日 2 WATTANAKUL PATTANA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1月3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4月27日 3 MEESA NGA SIRI NUN AB0000000 皇鳳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1月19日 109年12月25 109年4月27日 4 PHANKLA KETSARI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2月2日 108年12月7日 109年1月15日 5 KRUEABOON SREPAN AA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22日 108年12月23日 6 SARAKAM CHATRIKA AB0000000 皇鳳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22日 108年12月23日 7 SANPUN SUNISA AA0000000 皇鳳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3日 109年3月10日 8 SURIYAVONGTRAGOON THONGYOY AA0000000 皇鳳 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6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3日 9 JAMNIL MACHARI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7日 109年2月24日 109年3月14日 109年3月16日109年10月9日 10 TANAKITKANTEE SIRIPREEYA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3月3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7日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3月13日 109年5月8日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17日 12 JANTASAENG SIRAWIT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5月5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8月21日 13 SAEKONG PANRAWEE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5月5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9月3日 14 PHOTHINET LAKSIKA AB0000000 皇鳳 109年6月16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31日 - 15 RUNGPHUREE KANTEERA AA0000000 皇鳳 109年6月16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8月2日 -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AA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年6月20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23日 - 17 PHOTHONG PARICHAT AA0000000 皇鳳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1月20日 109年1月14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3月6日 18 LORDEE PHIMPAPHO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7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27日 19 SRIHAKOTE BUBPHA AC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25日 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22日 - 20 PROMPIYA NAPHATKAMON AA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25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27日 21 PHITAKNORK SUPPARAT AB0000000 皇鳳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4月24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6月30日 附表二 編號 泰籍人士 文件名稱 印文內容(枚) 證據出處 1 NUEANGSOM NAL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8) 「陳金祥」(18) 他字9036號卷一第112至120頁、第771至776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124至12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護照、委託書 「皇鳳餐廳」(24) 「陳金祥」(24) 他字9036號卷一第132至141頁、第785至790頁 合約書、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24) 「陳金祥」(24) 他字9036號卷一第763至7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61至6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22) 「陳金祥」(22) 偵字28123號卷第229至231頁、第234至235頁、第238至242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16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17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8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9號卷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25至12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0號卷第281至283頁、第286至287頁、第290至29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14至11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1號卷第234至236頁、第239至240頁、第243至252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2號卷第228至230頁、第233至234頁、第237至246頁 合約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31至332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34至338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340至34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14422號卷第347至352頁 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355至35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12至11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14423號卷第230至232、235至236、239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13至11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0號卷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40至24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13至11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1號卷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40至24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47至15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6312號卷一第235至237頁、第240至241頁、第244至25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42至1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23431號卷第275至277頁、第280至281頁、第284至29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27至13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1) 「陳金祥」(21) 偵字26937號卷第247至249頁、第252至253頁、第256至265頁 2 WATTANAKUL PATTANA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他字9036號卷一第207至21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219至222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8123號卷第232頁、第236至237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2號卷二第23至29頁 在職證明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委託書、護照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2至35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6312號卷二第37至39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3431號卷第278頁、第282至283頁 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26937號卷第250頁、第254至255頁 3 MEESA NGA SIRI NU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87至9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護照、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2) 「陳金祥」(12) 他字9036號卷一第97至106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合約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他字9036號卷一第691至696頁 合約書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一第763至76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51至5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139至14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15至11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205至20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07至109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68至1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64至1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05至1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64至166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14423號卷第392至39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06至10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65至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06至10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65至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0至11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99至20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33至13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206至210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20至12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81至183頁 4 PHANKLA KETSAR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59至63頁 合約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465至4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472至475頁 5 KRUEABOON SREPA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他字9036號卷一第230至238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泰籍人士)、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14) 「陳金祥」(14) 他字9036號卷二第294至30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4) 「陳金祥」(14) 偵字14418號卷第336至350頁 6 SARAKAM CHATRIKA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151至157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40至343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委託書、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偵字6310號卷第346至355頁 7 SANPUN SUNISA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他字9036號卷一第71至77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他字9036號卷一第546至547、575至576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8123號卷第169至17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8123號卷第204至20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6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6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7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7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8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8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19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19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0號卷第233至23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0號卷第268至280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1號卷第188至19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1號卷第222至23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14421號卷第331至33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3) 「陳金祥」(3) 偵字14421號卷第367至36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2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2號卷第216至227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14423號卷第184至19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14423號卷第218至229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6310號卷第185至19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6310號卷第219至230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6311號卷第185至19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6311號卷第219至230頁 護照、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3至114頁 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2號卷一第142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22) 「陳金祥」(22) 偵字6312號卷一第219至234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228至23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3431號卷第262至274頁 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6937號卷第201至20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6937號卷第235至246頁 8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他字9036號卷一第255至25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127至13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180至18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16至22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6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6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7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7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8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18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9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 偵字14419號卷第249至261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335至339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391至3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91至19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0號卷第244至25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0號卷第298至31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59至162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1號卷第198至20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1號卷第253至26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2號卷第194至204-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2號卷第247至25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55至158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3號卷第194至20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14423號卷第249至2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56至15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0號卷第195至20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0號卷第250至26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56至15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1號卷第195至20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1號卷第250至262頁 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陳金祥身分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27至13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90至19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6312號卷一第254至26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97至20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3431號卷第238至24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23431號卷第294至30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72至17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三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6937號卷第211至22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7) 「陳金祥」(17) 偵字23431號卷第266至278頁 9 JAMNIL MACHARIN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他字9036號卷一第43至4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295至29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二第12至15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8123號卷第159至16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192至19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8508號卷第17至2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6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6號卷第206至2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7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7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700至70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718至721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7號卷第728至72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8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8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382至38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400至40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8號卷第410至41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19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19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432至43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450至45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9號卷第460至46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0號卷第223至228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0號卷第256至267頁 委託書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0號卷第503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0號卷第507至510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0號卷第537至543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565至56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585至588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0號卷第599至600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1號卷第178至18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1號卷第210至221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620至62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638至641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1號卷第648至649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2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2號卷第204-2至21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388至39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406至409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2號卷第416至4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14423號卷第174至17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14423號卷第206至21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622至62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640至643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3號卷第650至65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0號卷第175至18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0號卷第207至21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74至37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388至39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1號卷第175至18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1號卷第207至218頁 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陳金祥身分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撤銷聲請書、合約書、護照、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15至126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6312號卷一第209至214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489至4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499至503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53至5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63至頁67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66至3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78至38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二第398至401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3431號卷第218至22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3431號卷第250至261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689至6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706至709頁 護照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3431號卷第716至717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偵字26937號卷第191至19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撤銷聲請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5) 「陳金祥」(15) 偵字26937號卷第223至234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412至41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424至427頁 10 TANAKI TKANTEE SIRIPREEYA 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7) 「洪郁婷」(7) 他字9036號卷一第594至596、623至62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8123號卷第71至7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6) 「洪郁婷」(6) 偵字28123號卷第264至26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6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6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7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7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8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8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19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19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0號卷第135至13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0號卷第326至33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120至12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1號卷第281至293頁 委託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391至394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1號卷第429至43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2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2號卷第275至28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14423號卷第118至120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14423號卷第277至28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0號卷第119至12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0號卷第278至2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1號卷第119至12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1號卷第278至29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6312號卷一第153至15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6312號卷一第282至29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3431號卷第151至154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23431號卷第322至334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6937號卷第133至135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16) 「洪郁婷」(16) 偵字26937號卷第294至306頁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10) 「洪郁婷」(10) 他字9036號卷二第236至24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8123號卷第103至10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78至28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6號卷第290至29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10) 「洪郁婷」(10) 偵字14416號卷第385至39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7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7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8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8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9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9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0號卷第167至17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0號卷第340至34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143至1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1號卷第294至299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2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2號卷第288至29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3號卷第139至142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3號卷第290至295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0號卷第140至14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0號卷第291至29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140至14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291至29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74至177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2號卷一第295至30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3431號卷第178至181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3431號卷第335至34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6937號卷第156至159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合約書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6937號卷第307至312頁 12 JANTASAENG SIRAWIT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14420號卷第441至443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1號卷第400至402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29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33至434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94頁 勞動部函、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 「星光百分百」(6) 「洪郁婷」(6) 偵字6311號卷第497至50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泰國禮佛文化節節目企劃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511至516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2號卷一第371至373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413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417至418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 「星光百分百」(4) 「洪郁婷」(4) 偵字23431號卷第627至628頁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23431號卷第631至634頁 13 SAEKONG PANRAWEE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14420號卷第453至455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14420號卷第459至461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1號卷第408至410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12至413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437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1號卷第441至442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3) 「洪郁婷」(3) 偵字6312號卷一第379至381頁 護照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383至384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420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一第423至424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9) 「洪郁婷」(9) 偵字6312號卷二第121至126頁 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二第129頁 勞動部函 「星光百分百」(2) 「洪郁婷」(2) 偵字631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 14 PHOTHINET LAKSIKA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二第87至88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他字9036號卷二第103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8123號卷第249至第25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6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7號卷第262至269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7號卷第345至346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8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19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0號卷第311至318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1號卷第266至273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2號卷第260至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14423號卷第262至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0號卷第263至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1號卷第263至至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6312號卷一第267至27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3431號卷第307至31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6937號卷第279至286頁 15 RUNGPHUREE KANTEERA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他字9036號卷二第187至188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7號卷第415至41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9號卷第265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0號卷第314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1號卷第269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2號卷第263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23號卷第265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0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1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310頁 同上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6937號卷第282頁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合約書、切結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184至18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泰國禮佛文化節節目企劃、護照、TORICHPORT BEDDING CO.,LTD. 「星光百分百」(7) 「洪郁婷」(7) 偵字6312號卷二第193至197頁 合約書、切結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23431號卷第635至637頁 17 PHOTHONG PARICHAT 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7) 「陳金祥」(7) 他字9036號卷一第168至174頁 護照、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委託書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他字9036號卷一第178至187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他字9036號卷一第192至198頁 18 LORDEE PHIMPAPHO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85、89、9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49至150頁、第153頁、第15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30至131頁、第133頁、第135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29至130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29至130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63至164頁、第166頁、第168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64至165頁、第168頁、第171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390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414至415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419至42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437至442頁 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444至451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787至788頁 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791至79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814至819頁 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821至828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45至146頁、第148頁、第150頁 19 SRIHAKOTE BUBPHA 合約書、在職證明書、護照、勞動部函、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16) 「陳金祥」(16) 偵字23431號卷第476至500頁 合約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622至626頁 20 PROMPIYA NAPHATKAMON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8123號卷第83至84頁、第87頁、第91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7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8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19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0號卷第147至148頁、第151頁、第155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1號卷第128至129頁、第132頁、第134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2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14423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30頁、第132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0號卷第127至128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1號卷第127至128頁、第131頁、第133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6312號卷一第161至162頁、第165頁、第1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3431號卷第162至163頁、第166頁、第170頁 合約書(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23431號卷第350至351頁 在職證明書、護照、委託書、護照、勞動部函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3431號卷第354至35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勞動部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10) 「陳金祥」(10) 偵字23431號卷第381至388頁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含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泰籍人士)、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3431號卷第389、391至397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443頁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820頁 勞動部函、在職證明書、委託書 「皇鳳餐廳」(5) 「陳金祥」(5) 偵字26937號卷第141至142、147、149頁 21 PHITAKNORK SUPPARAT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護照 「皇鳳餐廳」(8) 「陳金祥」(8) 偵字26937號卷第337至345頁 在職證明書、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勞動部函、護照、合約書 「皇鳳餐廳」(12) 「陳金祥」(12) 偵字26937號卷第349至36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兩份、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 「皇鳳餐廳」(11) 「陳金祥」(11) 偵字26937號卷第377至386頁 22 - 勞動部函、委託書、在職證明書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9036號卷二第48至5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8508號卷第39至42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他字8508號卷第62至65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525至528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16號卷第549至552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664至667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14421號卷第686至689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623至628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1號卷第658至66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226至229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248至251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417至420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5) 「洪郁婷」(5) 偵字6312號卷二第450至453頁 22-1 - 護照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8123號卷第253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6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7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8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9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0號卷第315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1號卷第270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2號卷第264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3號卷第266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0號卷第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1號卷第267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1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3431號卷第311頁 同上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26937號卷第283頁 22-2 -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8123號卷第3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陳金祥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185至191頁 同上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199至203頁 同上 「皇鳳餐廳」(6) 「陳金祥」(6) 偵字28123號卷第211至215頁 同上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23至228頁 同上 「皇鳳餐廳」(9) 「陳金祥」(9) 偵字28123號卷第243至24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6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陳金祥身分證 「皇鳳餐廳」(4) 「陳金祥」(4) 偵字14416號卷第633至63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7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17號卷第61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8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19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0號卷第103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1號卷第98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2號卷第96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14423號卷第96頁 臺北市商業處函 「皇鳳餐廳」(1) 「陳金祥」(1) 偵字14423號卷第35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0號卷第97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1號卷第97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6312號卷一第101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3431號卷第121頁 同上 「皇鳳餐廳」(2) 「陳金祥」(2) 偵字26937號卷第111頁 22-3 -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8123號卷第43至4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57至263頁 同上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8123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6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6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7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7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8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8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19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19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0號卷第10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0號卷第319至32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1號卷第10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1號卷第274至280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2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2號卷第268至274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14423號卷第98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14423號卷第270至276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0號卷第9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0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1號卷第99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1號卷第271至277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6312號卷一第10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6312號卷一第275至28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3431號卷第125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3431號卷第315至321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星光百分百」(1) 「洪郁婷」(1) 偵字26937號卷第113頁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洪郁婷身分證、臺北市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 「星光百分百」(8) 「洪郁婷」(8) 偵字26937號卷第287至293頁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物品 數量 扣案經過 沒收之說明 備註 一 SAMSUNG GALAXY J7手機(金色) 1支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109年10月20日執搜索票搜索扣得(偵字6310卷第297頁) 沒收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 SAMSUNG GALAXY A71手機(黑色) 1支 同上 沒收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 隨身碟 1個 同上 不予沒收 - 四 星光百分百餐廳合約書 1份 同上 不予沒收 - 五 記事本 3本 同上 沒收 - 六 手抄紙 2張 同上 不予沒收 - 七 泰女表演光碟 1片 同上 不予沒收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8123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6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7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8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19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0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1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2號 110年度偵字第14423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0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1號 111年度偵字第6312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居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3萬至6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未受址設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統一編號 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或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 7樓「星光百分百餐廳」(商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負 責人洪郁婷)聘僱從事表演工作,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由附表所示之泰籍人 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再由朱啟屏於不詳時、地 ,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或星光百分百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餐廳」及 「陳金祥」之印文或「星光百分百餐廳」及「洪郁婷」之印 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連同含有偽造餐廳印文之 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號9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 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員發函許可(下稱工作許 可函),朱啟屏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式交付給附表所示 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 ,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泰國臺 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辦事處之承辦人員 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再持護照、工作 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搭機來臺。待附表 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再委託朱啟屏於附表所示時間,至 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外國人居(停) 留案件申請表,檢附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籍人士來臺 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來臺入境審 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月8日,經臺北市專勤 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啟屏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證人即星光百分百實際負 責人鄭金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員工羅 淑玲、證人即星光百分百餐廳登記負責人洪郁婷、證人龔桂 香、伍祝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煌、NA KONPAKDEE MRS PENSIRI、CHANAPHANAO THOTSAPHON、PHOTH INET LAKSIKA、RUNGPHUREE KANTEERA、KRUEABOON SREPAN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溫欣婷、JAMNIL MACHAR IN、SANPUN SUNISA、TANAKITKANTEE SIRIPREEYA、NUEANGS OM NALIN、MEESA NGA SIRINUN、張怡萍、證人JANTASAENG SIRAWIT、SARAKAM CHATRIKA、CHIANGMUEANG SANGWARN於警 詢及偵詢時之證述、證人PHANKLA KETSARIN、WATTANAKUL P ATTANA、SAEKONG PANRAWE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 署入出境資料、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居(停) 留案件申請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以下文件含有偽造之印文)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 書、勞動部函文、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商業登記抄本、臺 北市商業處函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合約書、切結書、20 20泰國歌舞文化節企劃、2020泰國歌舞節目企劃、泰國佛文 化節節目企劃、泰國舞蹈表演節目表、泰國歌舞團節目表演 明細表、泰國表演節目表、CALL TIME表、撤銷聲請書、星 光百分百表演節目表、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及星光百分百 餐廳負責人洪郁婷身分證件影本、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 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 犯上開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偽 造之「皇鳳餐廳」、「陳金祥」、「星光百分百餐廳」及「 洪郁婷」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至本件被 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時間為排序)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NUEANGSOM NALIN AA0000000 皇鳳 108.5.24 108.10.1 108.6.7 108.11.27 108.6.13 108.11.30 109.1.13/ 109.4.29 2 WATTANAKUL PATTANA AA0000000 皇鳳 108.10.1 108.10.29 108.11.3 108.12.25/ 109.4.27/ 109.5.13 3 MEESA NGA SIRINUN AB0000000 皇鳳 108.10.9 108.10.13 109.1.19 109.4.27 4 PHANKLA KETSARIN AA0000000 皇鳳 108.11.18 108.12.2 108.12.7 109.1.15/ 109.5.13 5 KRUEABOON SREPAN AA0000000 皇鳳 108.11.29 108.12.16 108.12.22 108.12.23 109.5.21 6 SARAKAM CHATRIKA AB0000000 皇鳳 108.11.29 108.12.16 108.12.22 108.12.23/ 109.5.21 7 SANPUN SUNISA AA0000000 皇鳳 109.1.8 109.1.20 109.1.23 109.3.10 8 SURIYAVONG TRAGOON THONGYOY AA0000000 皇鳳 109.1.10 109.1.20 109.1.26 109.2.3 9 JAMNIL MACHARIN AA0000000 皇鳳 109.2.7 109.2.24 109.3.15 109.3.16 10 TANAKITKANTEE SIRIPREEYA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3.3 109.3.16 109.3.18 109.5.7 11 CHANAPHANAO THOTSAPHON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3.13 109.5.8 109.6.1 109.6.17 12 JANTASAENG SIRAWIT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5.5 109.6.4 109.6.22 109.8.21 13 SAEKONG PANRAWEE AB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5.5 109.6.4 109.7.9 109.9.3 14 PHOTHINET LAKSIKA AB0000000 皇鳳 109.6.16 109.7.15 109.7.31 無 15 RUNGPHUREE KANTEERA AA0000000 皇鳳 109.6.16 109.7.15 109.8.2 無 16 CHIANGMUEANG SANGWARN AA0000000 星光百分百 109.6.20 109.7.15 109.7.23 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431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1 年度訴字第867號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 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6萬至8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未受址設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統一編號 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聘僱從事表演工作,竟基於 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由 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再由朱 啟屏於不詳時、地,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餐廳」及 「陳金祥」之印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連同含有 偽造餐廳印文之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等資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號9樓向 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員發函許 可(下稱工作許可函),朱啟屏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式 交付給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下稱駐泰國臺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辦 事處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 再持護照、工作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搭 機來臺。待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再委託朱啟屏於附 表所示時間,至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檢附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向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對 於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 人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月8日 ,經臺北市專勤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明,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啟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 員工羅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PHOTHONG PARICHAT、LOR DEE PHIMPAPHON、PROMPIYA NAPHATKAMON於警詢及偵詢時之 證述、SRIHAKOTE BUBPHA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 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 入出境資料、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居(停)留 案件申請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以 下文件含有偽造之印文)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勞動部函文、在職證明書、委託書、商業登記抄本、臺北 市商業處函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合約書、切結書、泰國 歌舞相關企劃資料、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身分證件影本、 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 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偽 造之「皇鳳餐廳」、「陳金祥」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 宣告沒收之。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時間為排序)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PHOTHONG PARICHAT AA0000000 皇鳳 108.9.18 108.9.30 108.10.3 108.11.20/ 109.1.14/ 109.3.6 2 LORDEE PHIMPAPHON AA0000000 皇鳳 109.2.7 109.3.12 109.3.18 109.5.27 3 SRIHAKOTE BUBPHA AC0000000 皇鳳 109.2.25 109.3.17/ 109.6.9 109.6.22 無 4 PROMPIYA NAPHATKAMON AA0000000 皇鳳 109.3.2 109.3.12 109.3.18 109.5.2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937號   被   告 朱啟屏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2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1年 度訴字第867號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14號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啟屏為使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能入境來臺工作及居留,並 向每人收取新臺幣(下同)6萬至8萬元不等報酬,明知渠等 未受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13「皇鳳餐廳」(商業 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負責人陳金祥)聘僱從事表演工作 ,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由附表所示之泰籍人士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護照影本 ,再由朱啟屏於不詳時、地,偽造渠等受皇鳳餐廳聘僱從事 表演工作之在職證明書、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 可申請書、委託書、節目企劃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皇鳳 餐廳」及「陳金祥」之印文。朱啟屏即持上開偽造之文書, 連同含有偽造餐廳印文之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負責人身 分證影本等資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 號9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而行使之,致使勞動部承辦人 員發函許可(下稱工作許可函),朱啟屏並於其上偽造「皇 鳳餐廳」及「陳金祥」之印文後,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 式交付給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我國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下稱駐泰國臺北辦事處)申請工作簽證,致駐泰國臺北 辦事處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工作簽證,嗣附表所示之泰籍人 士再持護照、工作簽證及上開工作許可函,於附表所示時間 搭機來臺。待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入臺後,於附表所示時間 ,至臺北市○○區○○街00號內政部移民署,填寫在外國人居( 停)留案件申請表,再檢附由朱啟屏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等文 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勞 動部對於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審查與管理,及內政部移民署對 於外籍人士來臺入境審查與管理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09年7 月8日,經臺北市專勤隊通知皇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到案說 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朱啟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皇 鳳餐廳負責人陳金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皇鳳餐廳員工 羅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PHITAKNORK SUPPARAT於警詢 及偵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 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申 請書、搜索扣押證物翻拍、記事本內容拍翻、手機內容翻拍 (朱啟屏)照片、蒐證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執行 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處分書、聘雇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請書、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以下文件含有偽造 之印文)在職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文、 勞動部函文、合約書、泰國歌舞相關企劃資料、皇鳳餐廳負 責人陳金祥身分證件影本、泰籍人士之護照影本等資料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偽造之 「皇鳳餐廳」、「陳金祥」之印文,請依同法第219條宣告 沒收之。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機關另認被告涉有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云云,惟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既經被告代辦取得勞動部 核發之工作許可函,進而至駐泰國臺北辦事處取得停留簽證 ,並自認持合法取得之簽證,經移民署關員審核後入境,自 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泰國籍人姓名 護照號碼 餐廳名稱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之時間(民國) 向駐泰臺北辦事處申請簽證之時間(民國) 搭機入臺之時間(民國)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之時間(民國) 1 PHITAKNORK SUPPARAT AB0000000 皇鳳 109.2.20 109.3.2 109.3.4 109.4.24/ 109.6.30

2024-10-11

TPDM-113-簡-165-20241011-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兆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 易字第2698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14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 139號、第314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3年度偵字第 2392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兆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兆熺可預見行動電話門號係個人通訊聯繫之重要工具,具 有一定專屬性,若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 ,因門號申辦人與使用人不同,使用人即可藉此隱匿身分, 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該門號即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 ,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分別為下列提 供門號而幫助詐欺之行為: (一)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作為詐欺之 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 1年11月30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 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A門號)、0000000 000號(下稱本案B門號)後,於同年12月22日15時39分許前 某時,在不詳地點提供本案A門號及本案B門號之SIM卡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供該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明楊兆熺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有少年成員)。俟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 為詐欺行為:  ⒈以本案A門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下稱蝦皮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為會員帳號「Z00000 00000」之認證行動電話號碼,於111年12月22日15時39分許 起,以臉書帳號暱稱「Bryn Mollet」向徐○瑜佯稱:欲購買 二手球鞋,請開其球鞋交易頁面云云,待徐○瑜(95年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知悉其為少年 )提供蝦皮賣場頁面後,以無法下單須與銀行客服人員聯繫 進行操作云云,致徐○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4日 17時許,轉帳19,560元至「Z0000000000」在蝦皮購物網站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再利用蝦皮買家取消訂單之功能,所付款項即退回會員 帳號「Z0000000000」蝦皮錢包之方式,取得上開款項。  ⒉以本案B門號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註冊 、認證MyCard會員帳號「aaa1530000000il.com」,再於111 年12月23日13時許,以旋轉拍賣網站「fjhruj932151」之帳 號,向張家茵佯稱:欲向其購買椅子但無法下單,須與客服 人員聯繫進行操作云云,致張家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2月23日15時20分許,轉帳2萬元至智冠公司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旋以之購買2萬點存入上開MyCard會員帳戶內。 (二)另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作為詐欺 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犯意,於112 年2月9日向遠傳電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 本案C門號,與本案A、B門號合稱本案3門號)後,於112年2 月16日21時32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提供本案C門號之SIM 卡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 C門號SIM卡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16日 21時32分許、22時56分許(原判決誤載為10時56分許),以 本案C門號向GASH公司註冊、認證GASH會員帳號「yaoshou95 7」、「yaoshou956」,並為下列行為:  ⒈於112年2月14日某時,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冠宇」結識楊 子萱,嗣於112年3月4日邀約楊子萱見面並佯稱:須購買遊 戲點數卡並以拍照方式提供,以供經理審核云云,致楊子萱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3月4日16時15分、49分許,購買 每張5,000元之GASH公司GASH POINT 5,000點之點數卡3張( 價值共15,000元),並將點數卡之儲值序號及密碼提供予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旋儲值點數1萬點至「yao0000000 」會員帳號內,及儲值點數5000點至「yao0000000」GASH會 員帳號內,而以此方式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⒉於112年3月2日某時,以交友軟體Partying暱稱「你的小寶貝 」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熊餅乾」等帳號向張峻瑋佯稱: 須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拍照方式提供,以供經理審核云云, 致張峻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3月4日16時21分許,購 買1,000元之GASH公司GASH POINT點數卡,並將點數卡之儲值 序號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旋儲值點數1, 000點至「yao0000000」GASH會員帳號內,而以此方式取得 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兆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9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家茵、楊子萱、張峻 瑋、徐○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489號卷第11至14頁、偵23 921卷第16至18頁、偵18820號卷第16至21頁、偵42147卷第1 5至16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張家茵提供之LINE對 話紀錄擷圖1份、交易明細表1紙、智冠公司提供之MyCard點 數訂單資料及會員帳號「aaa1530000000il.com」登記資料 各1份(偵26489卷第53至55、59、27至31頁)、告訴人楊子 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購買遊戲點數之付款使用 證明、購買證明聯各1紙、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遊戲帳號申請 資料、GASH點數儲值資料(見偵23921卷第73至83、43、55 、85、91頁)、告訴人張峻瑋提供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GASH公司帳號「yao0000000」會員資料各1份 (見偵18820卷第29至35、59頁)、告訴人徐○瑜提供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徐○瑜父親之永豐銀行存摺影本各1紙、 蝦皮公司112年3月2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323008E號函、112 年4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25023S號函暨所附蝦皮網站會 員帳號「Z0000000000 」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42 147卷第48、53、69至79、81至96頁)、通聯調閱查詢單、 遠傳電信公司回復門號申請書在卷可稽(見偵26489卷第24 頁、偵18820卷第57頁、偵42147卷第67頁、偵23921卷第97 頁、原審卷第115至167頁)。是被告前開所為任意性自白, 既有上開客觀事證資為補強,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犯 罪事實欄一(二)⒈、⒉所示部分,被告將申辦之本案C門號交 予本案欺集團成員,而供本案詐欺集團使之得利用於詐欺告 訴人楊子萱、張峻瑋,並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點數卡之儲 值序號及密碼,該點數卡之儲值序號及密碼係可將等值之點 數儲值在會員帳號內,以供會員進行線上遊戲等數位娛樂, 無法直接為交易、支付工具,應屬於具有財產價值之不法利 益。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⒈、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 實欄一(二)⒈、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就犯罪 事實欄一(二)⒉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礎事實相同, 且經本院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而予檢察官、被告辯論,無礙 於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A門號、B門號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張家茵、徐○瑜2人財 物;及被告提供本案C門號予本案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本 案詐欺集團詐騙張峻瑋、楊子萱之不法利益,均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詐欺得利罪。 (四)再本案A門號及B門號由本案詐欺集團所支配、使用時,被告 尚未申辦本案C門號,是被告同時交付本案A門號及B門號, 及其後交付本案C門號之行為,屬不同犯意所為,應論以數 罪。因此,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詐欺得利2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各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 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衡酌其犯罪情節,均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此為目前統 一見解。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有成立累犯之事實,且於本院 審理時,亦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以供法院綜合判斷,爰依上開說 明,不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七)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921號【犯 罪事實欄一(二)⒈】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與已起訴並經 本院判決有罪部分【犯罪事實欄一(一)、(二)⒉】,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 理,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徐○瑜 部分,因蝦皮帳號之使用須綁定手機門號始得進行交易,是 告訴人徐○瑜於受詐騙而依指示轉帳至蝦皮會員帳號「Z0000 000000」所成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之時 ,所綁定且經認證之手機門號確為本案A門號,而被告已供 承其於申請本案A門號後即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堪認本 案A門號即為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中並以之作為上開蝦皮會 員帳號綁定之手機門號,並作為詐騙告訴人徐○瑜所用,是 原審逕以上開蝦皮會員帳號為107年申辦,而被告係於111年 11月30日申辦本案A門號,遽認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與被告 無關,而就此部分對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⒉ 原審判決理由敘及原判決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幫助詐欺得 利罪,然主文卻諭知詐欺取財罪(原判決附表編號2),顯 有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誤;⒊犯罪事實欄一(二)⒈所示犯 行,因與上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原審判處有罪之犯行 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併予審理 ,尚有未洽;⒋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此與 其於原審否認犯行之情狀已有不同,堪認被告已面對己過, 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上述得為科刑上減輕之量刑情狀,亦 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誤及移送本院併辦等,為有理由,且原 判決亦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改判。至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 銷。 (二)爰審酌被告因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右眼失明,且不良於行 ,無法從事勞動工作,為賺取生活所需,以每個門號500元 之代價,分別將本案3門號交予本案詐欺集團為不法使用, 助長詐欺犯行,致使告訴人張家茵、楊子萱、張峻瑋、徐○ 瑜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殊不足取, 惟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所為於本案所生 危害、犯罪所得共1,500元,兼衡被告自陳初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犯下本案前原從事油漆、舉廣告牌工作,日薪1,600 元,犯罪時無業6、7年,獨居,未婚無小孩,父母已歿,與 兄弟少有往來,現有2萬元債務,無資產、身體健康不佳之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6頁),與當事人量刑之意 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再被告所2罪均為幫助詐欺犯罪,犯罪類型、手段、情節相 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衡酌其所犯2罪犯罪時間在111年 12月及000年0月間、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 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正之必要程度等內 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五、沒收  (一)被告交付本案3門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獲取對價1,5 00元,且已花費殆盡,業據其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2至93 頁),此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而該等金額如宣告沒收或追 徵,核無「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 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該罪項下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未扣案本案3門號之SIM卡,分別經被告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持用犯罪,此經認定如前,然上開SIM卡均未經扣案, 且衡以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倘予沒收,除另使 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 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 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 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本判決。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提起上訴,檢 察官詹美鈴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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