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69號
抗 告 人 劉傅石妹
劉玉嬌
劉利國
劉貞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慶雲等間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1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
有明文。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
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對於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
或減縮等情形,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固應以核
定時原告尚繫屬於法院之請求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
額,徵收裁判費用。倘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始為
一部撤回或減縮者,法院依撤回、減縮前之情形,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於法尚無違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7
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
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
價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所明定。而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所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
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實際占用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
分別以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各為1238.16平方
公尺、329.46平方公尺、802.19平方公尺(即附表C欄所示
),並據以請求確認就上開土地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原裁定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7萬3,927元(即附表A欄所示),並命伊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自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確認抗告人劉傅石
妹(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
在,相對人應容忍劉傅石妹辦理地上權登記;㈡確認抗告人
劉玉嬌(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
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劉玉嬌辦理地上權登記;㈢確認抗告
人劉利國(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
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劉利國辦理地上權登記;㈣確認抗
告人劉貞枝(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
請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劉貞枝辦理地上權登記(原審卷
第10頁),並主張抗告人已善意、和平、公然占有系爭土地
20年以上,依民法第772條規定請求登記為系爭土地之地上
權人等語(原審卷第12頁),足見抗告人係請求就系爭土地
「全部」辦理地上權登記。則原法院以本件屬因地上權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並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
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其1年所獲
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共計1,257萬3,927元(即附表A欄所
示),比較系爭土地以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之地價共計5,18
2萬8,016元(即附表B欄所示),取其低者,以原裁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7萬3,927元,並據以計算抗告人應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2萬2,704元,於法並無不合。又抗告
人於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審卷第37至39頁),始
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其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確認標的
範圍(本院卷第13至14頁),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問題,揆諸
上開說明,難謂原裁定依原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法
有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
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桃園市○○區○○段地號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元) 總面積 (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面積×10%×15 (元) (A) 公告現值×面積 (元) (B) 實際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C) 1 000 4,600 744 3,477.93 388萬1,370元 1,599萬8,478元 1,238.16 2 000 4,600 744 6,254.45 697萬9,966元 2,877萬0,470元 329.46 3 000 4,600 744 1,534.58 171萬2,591元 705萬9,068元 802.19 合計 1,257萬3,927元 5,182萬8,016元
TPHV-113-抗-1069-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