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939號
原 告 陳韋名
被 告 陳憲綸
天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瑀霈
林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關於事實之主張或證據,既
為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就代表該等內容沒有在法庭上顯現
,也不會經過法定程序在法院讓雙方辯論、釐清爭議,故法
院在判決時是無法審酌的,合先說明。
二、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
事訴訟法第433-1條),本件進行言詞辯論前,本院即已通知
原告關於書狀、證據應行提出之時點(本院卷第113頁),這
是為了符合立法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
終結為原則的立法預期,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後另行提出
書狀、證據,本院審酌卷內並無證據顯示原告當初不能準時
提出是具有何種不可歸責或特殊事由,故本院認定本件並無
再開辯論之必要,既然沒有再開辯論,則言詞辯論終結後才
提出的主張、證據,本院無從審酌。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憲綸在民國113年7月8日,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號46公里900公
尺處北側向外側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與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
本件汽車受損,原告進而受有如附表所示的損害。又本件車
禍發生時,被告天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運公司)為被告陳
憲綸的僱用人,依法應負擔僱用人連帶責任,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429,766元。
二、被告均抗辯: 對於車輛跌價之損失及車輛減損之檢驗費用均
不同意給付,另關於租賃車輛之費用,蓋不論本件車禍有無
發生,租賃車輛之租賃費用都要繳納,故車禍發生與否與此
費用無因果關係,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36頁):
㈠、被告陳憲綸在113年7月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
貨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號46公里9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
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與本件汽車發生碰撞,
致使本件汽車受損。
㈡、本件車禍發生時,被告天運公司為被告陳憲綸的僱用人,若
被告陳憲綸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天運公司依法應負擔
僱用人連帶責任
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36頁):
㈠、原告請求車輛價值減損費用(含檢驗費)365,000元,有無理
由?
㈡、原告請求本件汽車在修復期間時的租賃費用64,766元,有無
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車輛價值減損費用(含檢驗費)365,000元,無理由
:
原告雖然主張其因本件汽車受損而受有車輛價值減損費用(
含檢驗費)365,000元之損害,然本件汽車的所有人為歐力
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詳見不公開卷),有權利主張因
為本件汽車受損而生損害之人應為本件汽車所有權人,原告
既非本件汽車所有權人,也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有任何
關於本件汽車所有權人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原告之證據
,故原告於此部分的請求,並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本件汽車在修復期間時的租賃費用64,766元,無
理由:
1、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
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是原告主張損害賠償
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在。
2、原告租賃本件汽車,即應依照租賃契約支付租金,不論有無
本件車禍之發生,都無法免除原告應該支付租金之義務,因
此,本件車禍之發生,與原告是否要支付本件汽車之租金,
其間並無因果關係可言,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429,766元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1 車輛價值減損費用(含檢驗費) 365,000元 2 本件汽車在修復期間時的租賃費用 64,766元
PCEV-113-板簡-2939-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