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鄭立傑
被 告 葉遠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NTDM-113-附民-132-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