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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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冠閔 被 告 魏以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NTDM-114-附民-3-20250312-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鄭立傑 被 告 葉遠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2

NTDM-113-附民-132-20250312-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周辰修 被 告 邱馨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NTDM-113-附民-412-20250310-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林佩玲 被 告 邱馨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NTDM-114-附民-51-20250310-1

投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柯軒琹(原名:柯念岑) 柯柏廷(原名:柯茗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霜 柯建宏 被 告 張言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NTDM-114-投交簡附民-4-20250310-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劉翊珊 被 告 陳月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NTDM-113-附民-336-20250307-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黎玉平 被 告 蔡凱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127號),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NTDM-114-投簡附民-17-20250307-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豪 被 告 陳本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投金簡字第29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NTDM-114-投簡附民-16-20250307-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阮婉琳 被 告 紀懿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投金簡字第27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NTDM-114-投簡附民-14-20250306-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張耕笠(即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張耕茂(即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被 告 邱正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耕笠、張耕茂為原告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祐澤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嗣在 本件訴訟繫屬中,於113年11月2日死亡,茲經查明張耕笠、 張耕茂為張祐澤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 79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 第1款規定,張耕笠、張耕茂既係張祐澤之法定繼承人,依 法應為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而張耕笠、張耕茂迄今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張耕笠、張耕茂承受並續行本件訴 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NTDM-113-附民-20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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