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振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石振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
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罪名均
為洗錢防制法之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
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
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受刑人意見,及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壹日等情,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PCDM-113-聲-4857-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