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90號
原 告 陳語婕
被 告 鍾淳先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萬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鍾淳先無出售活體狐獴之真意,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4
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帳號「QQ」,自稱「東哥」、「東龍
王」向原告佯稱可出售活體狐獴,訂金為新臺幣(下同)20
萬5,000元,且要求需先匯齊47萬元,否則沒收訂金,同年1
2月16日前匯款30萬6,000元可享有優惠價,同年12月18日將
寄送上開貨物予陳語婕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陸續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金額共計28萬4
,000元至被告當時女友龎○○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另於附表編號1
4所示時間匯款30萬6,000元至龎○○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南○○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
帳戶)。嗣被告於108年12月17日透過微信告知原告負責管
理上開貨物之人失聯,因被告遲未聯絡上管理上開貨物之人
,原告於翌(18)日要求退還上開共59萬元匯款,惟被告仍
未退款,原告始知受騙,而被告前揭不法行為,造成原告受
有59萬元之財產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前開59萬元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5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
實,業經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詐
欺取財罪,並有被告於偵訊中陳述(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
緝字第24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29至131頁)、原告於警詢
中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09001
4038號卷,下稱警卷第13至16頁)、龎○○於偵訊中證述(偵
二卷第37至41頁、第124頁、第142頁)、原告如附表所示之
匯款相關證明(警卷第32至36頁)、龎○○之中國信託帳戶及
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警卷第39至64頁
)、原告與被告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臺南地檢署109年度
偵字第8717號卷第97至113頁、偵二卷第164至171頁)可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可屬信
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
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59萬
元,應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經公示送達翌日起即112年9月17日(
見本院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108年12月14日17時15分 30,000元 龎○○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2 108年12月14日17時7分 49,000元 3 108年12月14日17時16分 11,000元 4 108年12月14日17時29分 29,985元 5 108年12月14日17時32分 20,015元 6 108年12月14日18時2分 30,000元 7 108年12月14日19時14分 5,000元 8 108年12月14日16時55分 30,000元 9 108年12月15日7時30分 30,000元 10 108年12月15日7時41分 28,000元 11 108年12月15日10時19分 7,000元 12 108年12月15日11時26分 7,000元 13 108年12月15日15時15分 7,000元 14 108年12月16日16時54分 306,000元 龎○○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KSDV-113-訴-1390-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