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華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華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華興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
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
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
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
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
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
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
年8月26日)前所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㈡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所示
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
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
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再附表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
合處罰,依上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㈣至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
上需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
分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㈤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
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
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
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刑雖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
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就已執行
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 犯罪日期 111/12/27、112/01/10 112年8月15日為警通知到場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04/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5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1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7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69號 判決日期 112/07/14 113/01/26 113/09/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7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26 113/02/27 113/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19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4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66號
TPDM-113-聲-3066-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