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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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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3-訴-80-20241017-1

原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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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2-原訴-15-202410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宋華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與訴外人陳○○為夫妻,竟於宗親會 活動中結識陳○○後,自民國112年10月起至113年2月底止, 與陳○○交往,期間於113年2月10日,在原告位於彰化縣二林 鎮住處房間,與陳○○發生1次性行為,及在汽車旅館,與陳○ ○發生4、5次性行為。被告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交往 分際,且事發後仍不知悔改,持續傳送訊息向陳○○表達愛意 ,侵害原告之配偶法益,致原告精神受創甚鉅。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與陳○○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錄影光碟及譯文、照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39 、67至68、71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3項,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明知原告與陳○○之婚姻關係存續中,竟與陳永石 於上開時期交往及發生多次性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間正 常互動時所應守之分際,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侵害情節重大,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 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 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國小畢業,已退休,名下有不動產 2筆、利息收入3萬餘元;被告為高職畢業,名下有不動產12 筆、車輛2台、投資4萬餘元,有本院調取兩造之戶籍資料及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另置袋中), 依兩造之上開身分、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被告之侵權行為 態樣、內容、期間,暨原告所受之痛苦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 狀,原告所受配偶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告給付20萬 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 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13年8月19日(本院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自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 請不過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 裁判。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附,不應准許,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2024-10-14

CHDV-113-訴-857-20241014-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文曉菁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亦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 二、提出被告蔡欣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告 之夫即被告劉亦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蔡欣蓓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4-10-13

CHDV-113-補-704-20241013-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113年度聲字第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良達 聲請人 兼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良達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辯護狀所載。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 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 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 段定有明文。次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 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 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 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 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訊問後坦 承犯行,並有卷內人證、物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 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本院交保後, 無視其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查情況,又取得槍枝 及毒品,本院認為非予羈押不足確保為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自113年7 月16日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為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 依其供述與其他卷內事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之罪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羈 押原因,迄今仍存在,又本案進行審理程序,同案共犯詹雅 淑之交互詰問證人程序尚待進行,本院認仍有確保嗣後被告 到案進行審理之必要,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院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 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對 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爰依據刑事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諭知自113年1 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雖具狀為被告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惟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迄今未消滅,且不得 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將來審判之順利進行,是仍有 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 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停止羈押洵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0-09

CHDM-113-聲-967-20241009-1

重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113年度聲字第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良達 聲請人 兼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良達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辯護狀所載。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 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 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 段定有明文。次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 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 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 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 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訊問後坦 承犯行,並有卷內人證、物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 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本院交保後, 無視其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查情況,又取得槍枝 及毒品,本院認為非予羈押不足確保為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自113年7 月16日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為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 依其供述與其他卷內事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之罪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羈 押原因,迄今仍存在,又本案進行審理程序,同案共犯詹雅 淑之交互詰問證人程序尚待進行,本院認仍有確保嗣後被告 到案進行審理之必要,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院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 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對 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爰依據刑事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諭知自113年1 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雖具狀為被告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惟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迄今未消滅,且不得 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將來審判之順利進行,是仍有 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 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停止羈押洵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0-09

CHDM-113-重訴-12-20241009-2

斗簡
北斗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19號 原 告 蕭浚哲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陸佰零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滿18歲為成 年,民國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 該修正後之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被告乙○○於00年0月00 日出生,於112年12月4日本件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由其母 親即被告甲○○為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嗣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然依修正後之民法第12條規定,其業已成年而有訴 訟能力,被告甲○○之法定代理權即於被告乙○○成年時消滅, 原告於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由被告乙○○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此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 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萬6,372元,嗣於113年7月20日原 告具狀擴張為83萬8,078元,核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於111年9月30日22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2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柳橋 西路路口,因闖越紅燈撞擊沿柳橋西路由西往東行駛,由原 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致原告人、車倒地,身 體受有右側鎖骨肩峰脫臼、左側鎖骨尖峰拉傷等傷害(下稱 系爭傷害)。 ㈡被告乙○○因本件過失傷害事件,經鈞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護 字第122號裁定應予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  ㈢原告請求被告乙○○就下列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醫療費用:12萬1,844元。   ⒉看護費用:7萬6,000元。   ⒊交通費用:1萬5,150元。 ⒋不能工作損失:4萬5,760元。    ⒌勞動能力減損:26萬1,706元。 ⒍機車修理費用:1萬5,900元。 ⒎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1,718元。  ⒏精神慰撫金:30萬元。   ⒐上開金額合計83萬8,078元。  ㈣被告乙○○於本件車禍發生時年僅16歲,行為時為有識別能力 之未成年人,原告請求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就被告乙○○ 之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萬8,0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則以:  ㈠被告對本件車禍事故肇事責任並不爭執。  ㈡被告答辯如下:   ⒈被告對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機車修理費用 ,有單據之部分並不爭執;另對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 減損、增加生活上費用亦不爭執。   ⒉原告受傷期間係由母親看護,另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 。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乙○○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 車,因闖越紅燈,撞擊由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 車,致原告人、車倒地,身體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有彰化縣 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20008106號少年事件移送書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0000000號鑑定意 見書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 ㈡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於本 件車禍事故發生時已年滿16歲,當已具有識別能力,而斯時 被告甲○○為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有被告乙○○之個人戶籍 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甲○○既未舉證證明其身為法定代理 人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 免責事由存在,依上開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原告請求被 告甲○○應與被告乙○○應連帶賠償,核屬有據,亦應准許。 ㈢原告各項請求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原告因系爭傷害,分別至員榮醫院、統正骨科 診所就診,共支出醫療費用12萬1,844元,有原告所提出 之門診收據在卷可憑,且原告就診科別經核與其因系爭事 故所受上開傷勢均有相關,自屬必要支出費用,此部分主 張,即屬可採。   ⒉看護費用:   ⑴原告因受有系爭傷害,共住院8日,醫囑「…住院期間及 出院後1個月需專人照顧…」等語,有原告所提出之員榮 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堪認原告有1個月又8日需接 受他人看護之必要。   ⑵原告主張其係委由家人看護,實屬情理之常,本院認此 一期間應以每日1,200元之計算,故原告請求38日,以 每日1,200元計算之看護費用,共計4萬5,600元,為有 理由,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⒊交通費用:原告住所設在彰化縣社頭鄉,因系爭傷害需往 返員榮醫院、統正骨科診所就診,此有原告所提出之門診 收據、交通費用明細表可稽,另原告依大都會車隊計程車 資試算,往返員榮醫院每趟570元,7趟計3,990元,往返 統正骨科診所每趟620元,18趟計1萬1,160元,共計支出1 萬5,150元,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⒋不能工作損失:原告為00年00月0日出生,於本件車禍事故 發生時年約31歲,為有勞動能力之人,因受此傷害於111 年10月住院進行開放式復位合併勾型互鎖式骨釘骨板內固 定手術,術後住院8日及出院後需專人照顧1個月(合計38 日);又原告於112年2月進行內固定拔除手術,術後需休 養2週(14日),此有員榮醫院診斷書在卷可憑,又111年勞 動部所實施最低基本薪資每月為2萬5,250元、112年勞動 部所實施之最低基本薪資每月為2萬6,400元。故原告受有 不能工作損失4萬4,303元(計算式:2萬5,250元×38/30月 +2萬6,400元×14/30月=4萬4,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受有不能工作損失4萬4,30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⒌勞動能力減損:原告主張其依彰基醫院鑑定報告,受有4% 之勞動力減損,而原告係00年00月00日出生,原告本件車 禍後,先後至彰基醫院、統正骨科診所就診,依原告所提 出之統正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所示,最後就診日期為112 年4月28日,可認為斯時原告傷勢已固定,則迄至原告65 歲即144年11月17日,原告尚有32年6月20日始能退休。又 以法定每月最低薪資2萬7,470元計算,依霍夫曼式計算法 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 25萬8,904元【計算方式為:13,186×19.00000000+(13,18 6×0.00000000)×(19.00000000-00.00000000)=258,904.00 00000000。其中19.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2年霍夫曼 累計係數,19.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3年霍夫曼累計 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203/3 66=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故原告請 求勞動能力減損金額,於25萬8,904元範圍內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⒍機車修理費用:系爭機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損,經修復後 支出1萬5,900元,系爭機車所有權人蕭人榮已將本件機車 修理費用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原告所提出社頭勝輪機車行 估價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在卷可證。惟系爭機車修理 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以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 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系爭機車為 98年9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可佐,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 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是系爭機車已逾越折舊年份 ,惟於本件事故時,系爭機車既能正常使用,仍有殘餘價 值,參酌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之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 計算折舊者,其殘值之計算,應仍以該固定資產總價10分 之1為殘餘價值。依原告所提出之機車估價單為1萬5,900 元,其中零件1萬0,900元、工資5,000元,零件經扣除折 舊後為1,090元(計算式:1萬0,900元×1/10=1,090元), 故被告應賠償之修理金額為6,090元(計算式:1,090+5,0 00=6,090),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⒎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原告因系爭傷害,至社頭藥局購買 藥品,共支出1,718元,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大樹連鎖藥局 明細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⒏精神慰撫金: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 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 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因 本件車禍事故,致受有系爭傷害,對其生活造成一定程度 之不便,堪認原告精神上確實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其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卷附兩造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所示兩造財產所得資料, 以及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系爭事故發生始末、被 告侵權行為情節與事後態度暨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等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 數額之請求,即無理由。   ⒐上開金額合計64萬3,609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2萬1,844 元+看護費用4萬5,600元+交通費用1萬5,150元+不能工作 損失4萬4,303元+勞動能力減損25萬8,904元+機車修理費 用6,090元+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1,718元+精神慰撫金15萬 元=64萬3,609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64萬3,6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2024-10-04

PDEV-113-斗簡-19-20241004-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陳文貴 陳文賢 陳照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陳秀玲 陳文山 陳文生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耕地三 七五租賃契約不存在。 二、被告陳照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如附圖編號A所示 面積252.7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三、被告陳聰明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 B所示面積180.41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四、被告陳文貴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 C所示面積113.9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五、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返還予原 告。 六、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彰化縣田新 民字第24號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註記予以塗銷。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文貴、陳文賢、陳照各負擔四分之一,餘 由被告陳聰明、陳秀玲、陳文山、陳文生、陳美玲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 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無效或已 終止(詳後述),經原告向彰化縣田中鎮公所耕地租佃委員 會申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移送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處,再因調處不成立,經彰化縣政府以民國112年10月25 日函移送本院審理(卷第9-75頁),本件租佃爭議事件起訴 合法。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彰化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以下同段土地逕稱 地號)之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不存在。㈡被告陳照、陳文貴 、陳文賢、陳聰明(合稱陳照等4人)應將系爭土地上之地 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卷第89頁),嗣變更如 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卷第359頁),核原告訴之變更追加 ,均係源於系爭土地上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無效或終止與否 所生爭執,基礎事實同一,程序上應予准許。 三、被告陳秀玲、陳文山、陳文生、陳美玲(下稱陳秀玲等4人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兩造就系爭土地有耕地三 七五租賃契約(字號:田新民字第24號,該租賃契約之租賃 土地除65、66地號土地外,尚有其他土地,以下僅就系爭土 地所成立之租賃契約稱系爭租約)存在,現出租人及承租人 分別為原告及被告。惟原承租人即訴外人陳上卿(即陳照、 陳文貴、陳文賢父親,陳聰明祖父)卻於65地號土地上搭建 如附圖編號A、B、C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分別稱A、B、C 地上物,合稱系爭地上物),現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為陳照 、陳聰明、陳文貴,被告已未自任耕作系爭土地,依減租條 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系爭租約無效。縱認系爭租約仍有效 ,因被告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且65地號土地已 變更為住○區○地○00地號土地已變更為道路用地,故系爭土 地均已非耕地,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 ,原告得終止系爭租約,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作為終止之意 思表示,是系爭租約已不存在,被告自應返還系爭土地予原 告,且系爭地上物對原告屬無權占有,應予拆除,另系爭土 地上存有系爭租約之註記,亦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 圓滿行使。爰訴請確認系爭租約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 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請求陳照、陳聰明、陳文貴拆除A、B 、C地上物,另擇一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減租條例第1 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復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系爭租約註記塗銷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陳照等4人答辯略以:伊的農田是在80地號土地,另一塊農田 好像是73還是79地號土地,這2塊地目前仍有耕作,但系爭 土地已未耕作。另35、80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原本為同一塊 地,且一開始系爭土地周圍都是農田,為便利耕作始搭建系 爭地上物,嗣因土地重劃及徵收始變更土地現況為非農地, 陳聰明現於B地上物上仍置放已無法使用之農具,故系爭地 上物為農舍,伊並無不自任耕作。伊不知系爭地上物係誰興 建,惟不爭執A、B、C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為陳照、 陳聰明、陳文貴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秀玲等4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到庭兩造不爭執事項(卷第411-412、543-544頁): ㈠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 ㈡系爭土地均成立系爭租約,土地登記謄本上並均有三七五租 賃契約註記,該2筆土地是成立同一份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 。系爭租約出租人為原告,承租人為被告8人。 ㈢系爭土地於最初成立系爭租約時,地目均為田,65地號土地 現在變更為田中都市計畫住○區○00地號土地變更為田中都市 計畫道路用地。 ㈣A、B、C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為陳照、陳聰明、陳文貴 。A地上物為陳照及其子即訴外人陳紀龍、媳婦即訴外人黃 麗惠居住使用,B地上物部分為陳聰明居住使用、C地上物為 陳文貴置放生活雜物之用。 ㈤被告均為系爭土地占有人,占用範圍為系爭土地全部。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租約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就系 爭租約存否即不明確,致原告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狀態,此 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租約 不存在,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有確認利益。 ㈡被告未自任耕作系爭土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租約不存在, 為有理由:  ⒈按耕地租賃權為財產權之一種,且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是於被繼承人即承租人死亡時,其繼承人除拋棄繼承者外, 依法均有繼承之權利,不因其是否有耕作能力而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31號判參照)。又減租條例第6 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 ;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 申請登記」等語,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 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判決參照)。經查,系爭租 約原承租人之一即訴外人陳田阿桂過世後,尚未核定新承租 人等情,雖有彰化縣田中鎮公所113年2月26日函、113年6月 14日函(卷第369-370、453頁)可憑,惟耕地租賃權之繼承 不以經租約變更登記始能生效,而陳田阿桂繼承人為陳秀玲 等4人乙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卷第123-137頁)可稽,是陳田阿桂就系爭土地所遺 之耕地租賃權自應為陳秀玲等4人共同繼承,陳秀玲等4人與 陳照等4人同為系爭租約承租人,先予敘明。  ⒉次按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 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租約無效,此觀減租條例第 16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 承租人違反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限制時,原訂租約無待於終 止,當然向後失其效力,租賃關係因而歸於消滅(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參照)。又如承租人以承租之土 地建築房屋居住或供其他非耕作之用者,均在不自任耕作之 列。又承租人固非不得在承租之土地上建築農舍,惟所謂農 舍,係指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 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而非以解決承租人家族實 際居住問題為其目的。如所建房屋係供居住之用,即與農舍 有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95號判決參照)。  ⒊經查,65地號土地上雖建有系爭地上物,惟A地上物為陳照、 陳紀龍、黃麗惠居住使用之磚造建物,B地上物部分為陳聰 明居住使用之磚造建物,C地上物則供陳文貴置放生活雜物 所用之磚造建物等情,為到庭兩造所不爭,並有勘驗筆錄、 現場略圖、現場照片(卷第213-223頁)可佐,陳秀玲等4人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是系爭地上物係供承租人家族 居住、堆放生活物品之用,而非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 所建之簡陋房屋,核與農舍有間。又系爭土地現已無耕作乙 情,為陳照等4人所自陳(卷第252頁),足認被告並未自任 耕作,依前揭規定,應認系爭租約之租賃關係無效而歸於消 滅,原告主張系爭租約不存在等語,自屬有據。陳照等4人 辯稱系爭地上物為農舍等語,核與客觀事證不符,無從憑採 。 ㈢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請求陳照、陳聰明 、陳文貴拆除A、B、C地上物,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 復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租約註 記,均有理由: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中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而A 、B、C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為陳照、陳聰明、陳文貴 ,被告並均占用系爭土地全部範圍,且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 謄本上均有三七五租賃契約註記等情,為到庭兩造所不爭, 陳秀玲等4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又系爭租約無效, 業如前述,是系爭地上物占有65地號土地、被告占有系爭土 地均屬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上之系爭租約註記並妨害原告所 有權之圓滿行使,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 別請求陳照、陳聰明、陳文貴拆除A、B、C地上物,並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復依同條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 爭租約註記,均屬有據。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既有理由,則其併依減租條例第16條 第2項規定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系爭租約不存在,併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請求陳照、陳聰明、陳文貴拆除A、 B、C地上物,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復依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租約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2024-10-04

CHDV-112-訴-1154-20241004-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寶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792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第3號),因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暨追加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兆寶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IPhone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IMEI:000000000000000號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兆寶於民國112年10月底,經由TELEGRAM暱稱「鯨魚」之 招募,加入以「登山兄弟」為首,另有成員「可樂」、「文 森」(LINE暱稱「張文森」)、「林主任」(LINE暱稱「War d Lin」)、LINE暱稱「Ki Ki」、黃至良(涉案部分由警方 另行調查中)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 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共同以上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得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 行:  ㈠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方法,騙取吳柏洲所申設之華南 商業銀行及郵局帳戶之使用利益,詳情如附表一編號1犯罪 事實欄所示。  ㈡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方法,騙取賴品蓁所申設臺灣銀 行及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之使用利益,詳情如附表一編號2犯 罪事實欄所示。  ㈢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行騙沈正義,令沈正義將如附表 二所示之款項匯至賴品蓁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中,再由不知 情之賴品蓁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吳柏洲之華南銀行帳戶 中,詳情如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  ㈣以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行騙戴德全,令戴德全將如附表 三所示之款項匯至吳柏洲之郵局帳戶內,詳情如附表三犯罪 事實欄所示。 二、上述詐騙款項最終匯聚至吳柏洲之華南商業銀行及郵局帳戶 內,其後旋由「WardLin」指示吳柏洲以附表二、三「吳柏 洲領款及交款情況」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所示之款項, 並與張兆寶所使用由上手「鯨魚」交付其管領使用之IPhone 手機(含SIM卡1枚,IMEI: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 手機)聯繫,而將所領款項於附表二、三該欄所示時間、地 點交予張兆寶,張兆寶再依「登山兄弟」之指示,持贓款前 往彰化縣○○市○○路○段000號麥當勞中正店2樓廁所內,交給 受「可樂」指示前去收水之「黃至良」,以上開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增加查緝困難而隱匿渠等犯罪所得,張兆寶因此獲 得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 三、嗣吳柏洲、賴品蓁、戴德全等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相關自動櫃員機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向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報請指揮偵辦,復於113年2月5日下午4時47分許,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兆寶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0號之0住居處搜索,當場扣得本案手機。 四、案經吳柏洲、賴品蓁、戴德全、沈正義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嗣由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報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蒞庭檢察 官就沈正義部分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雖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然該條立法理由略 以:該條第1項係為避免未記載姓名及身份之「秘密證人」 致生羅織他人入罪之流弊,訊問筆錄須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 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84條等相關程序, 始有證據能力,尤需重視交互訊問以及對質等程序,始能發 現真實,爰明訂以須對質、詰問為原則。此乃因該條文制定 之時空背景,刑事訴訟法尚無傳聞證據法則,立法者為免法 院或檢察機關辦理該條例案件時,採用未經具結之秘密證人 警詢、偵訊或訊問筆錄,致使憑信性堪虞的證據成為起訴或 審判的基礎,乃透過該條例第12條規定加以規範。而今刑事 訴訟法已就傳聞證據部分加以規定,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82 號解釋對於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利予以補充,刑事訴訟法制度 已建立完整之傳聞證據法則與對質詰問之規定,依後法優於 前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能力之規 定。目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仍採取秘密證人制 度,與一般刑事案件中證人姓名年籍資料已公開之情形不同 ,是在未採用秘密證人之場合下,即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證 據法則。則本案證人即告訴人吳柏洲、賴品蓁、沈正義、戴 德全,其等身分未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前段予以保密,非 屬秘密證人,依前所述,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 被告張兆寶以外之人供述之證據能力,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   ㈡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與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適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不適用同法第159條 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與審理中(見偵卷第25至34、67至69頁、本院卷第25、10 2、219、240頁)均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告訴人吳柏洲、 賴品蓁、戴德全、沈正義於警詢之供述(如附表一、二、三 「證據名稱及出處」處所示),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 3年度他字第227號偵卷【下稱他卷】第33至44頁、113年度 偵字第2792號偵卷【下稱偵卷】第77至85頁)、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和交易查詢資料(見他卷第45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他卷第4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見偵卷第35至38頁)、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 卷第47至57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59頁)、被 告提供收水「黃至良」、介紹人「鯨魚」IG照片、Telegram 帳號「可樂」、「文森」、「登山兄」弟照片(見偵卷第87 至93頁),及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 之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各應 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 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 以整體適用,不能單就法定刑之輕重,作為比較之唯一基礎 。故關於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或自首、自白減刑之規 定),既在上述「從舊從輕」之比較範圍內,於比較適用時 ,自應一併加以審酌。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 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 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 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 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 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 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 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行為後: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簡稱詐欺條例)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其中:   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 :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另於第43條規定「犯刑法 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億元以下罰金」、第44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 國領域內之人犯之」,將符合一定條件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查,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就附表一編號1、2詐取告訴人吳柏洲、賴品蓁帳戶使用 利益部分,係透過網際網路社群軟體臉書吸引為之,此部 分符合詐欺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加重其刑二分 之一,且非向來刑法之「至」二分之一,當以適用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規定為輕。至於附表二、三告訴 人沈正義、戴德全部分,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所取得之財物及款項均未達5百萬元,即無詐欺條例 第43、44條規定之適用餘地,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或比較 適用新舊法可言。   ⒉另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欺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之犯行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此屬詐欺條例所規範,而刑法並未有 相類之減刑規定,應可認詐欺條例第47條為刑法第339條 之4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是被告行為後,增訂詐欺條例第47條關於自白減 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然自本件被告之具體適用情況而言,因其於本件獲有犯罪 所得5萬元,然其並未繳回,且係在本院已經明確詢問被 告是否願意繳回以獲取減刑適用之情況下,被告仍表達目 前沒有辦法,請法院依法審判等語(見本院卷第227頁) ,因此本案即無上開詐欺條例第47條適用之餘地。若此, 就其涉犯附表一編號1、2部分,即無由適用詐欺條例第44 條、第47條規定先加後減,仍以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3款規定為輕;附表二、三部分,則當適用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㈡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該法第6、 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施 行,其中:   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罪移置第19條,並修正規定為:「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⒉修正前該法第16條第2條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則移列至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而依前揭說明,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 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是以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 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 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 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 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 其比較適用之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涉犯洗錢部分僅附表二 、三部分,且所犯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 ,而其於偵訊及審理中均有自白,雖獲有犯罪所得而未予 繳回,已如前述,是被告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因被告未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之規定,即無減刑之適用,因此適用新法之處斷刑犯 為應為「6月以上5年以下」;而被告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因被告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應「減 輕其刑」(此為「必減」之規定),因而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處斷刑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經此具體情況之比 較適用結果,應以新法為輕。 四、法律適用  ㈠被告於112年10月底,經由TELEGRAM暱稱「鯨魚」之招募,加 入以「登山兄弟」為首,另有成員「可樂」、「文森」(LI NE暱稱「張文森」)、「林主任」(LINE暱稱「Ward Lin」) 、LINE暱稱「Ki Ki」、黃至良等人所組成之組織,該人數 顯達3人以上,足徵該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 當成本及時間始能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團夥,且 依該組織所為性質,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為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而被告對此亦當知 曉。  ㈡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 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 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 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 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 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 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 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 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 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 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 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就附表一編號2之詐 取告訴人賴品蓁帳戶使用利益部分,核屬為被告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 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   ㈢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詐取告訴人賴品蓁帳 戶之使用利益,因並未詐取其帳戶之實體物件,當不能論以 詐欺取財,而僅能論以詐欺得利。起訴書所犯法條僅概括書 寫利用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核有未臻精確之處,蓋告訴人 賴品蓁本身被偵查共同詐騙告訴人沈正義部分,最終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855、1942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19至122 頁)附卷可證,可知告訴人賴品蓁確非本案共犯,然告訴人 沈正義遭騙之金額,係匯入告訴人賴品蓁之元大商業銀行帳 戶,再由告訴人賴品蓁將之轉匯入告訴人吳柏洲之華南商業 銀行帳戶,因之告訴人賴品蓁遭詐騙者,實屬元大商業銀行 帳戶之「使用利益」,而就此,起訴書附表亦有寫明告訴人 賴品蓁係被「騙取金融帳戶」,因之應在起訴範圍內無誤。 至於該附表又以手寫「及匯款」,則有疑義,因該款項並非 告訴人賴品蓁所有,而係告訴人沈正義所有。但本件公訴檢 察官已以追加起訴之方式追加告訴人沈正義為被害人,因之 對象已經交代完足,亦即告訴人賴品蓁遭騙者為帳戶使用利 益、告訴人沈正義遭騙者為錢財,應予敘明。則依此,被告 就告訴人賴品蓁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所犯即係參與犯罪 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詐欺得利罪。起訴法條雖寫為詐欺取財,然此部分已經 本院當庭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保障被告之權益(見本院卷第 225至226頁),併予敘明。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 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  ㈤被告就附表二、三部分,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未達1億罪。  ㈥共同正犯     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不負責直接聯絡、詐騙告訴人等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其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 為,則就所涉上開各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㈦想像競合犯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屬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處 斷。   ⒉被告就附表二、三部分,所犯各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未達1億罪,亦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減輕部分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偵查及審理 中均有自白,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然被告此部分因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得利罪,因之該部分 會在量刑時為參酌;另就附表二、三部分涉犯洗錢罪部分, 被告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有自白,然其獲有犯罪所得卻未繳 回,已如前述,即無法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 之規定減刑,且此部分亦屬想像競合之輕罪,該情形亦係於 量刑時為參考。    五、量刑審酌     ㈠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其:⑴正值青年,不思循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 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告訴人等,除造成告訴人等分別受 有帳戶使用利益與財產上之損害外,並將取得款項上繳本案 詐欺集團,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執法機關偵查犯 罪及告訴人等求償之困難,足認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 誠值非難;⑵惟考量被告未曾有因犯罪而遭法院判刑之紀錄 ,素行尚稱良好,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 15至16頁);⑶犯後坦承犯行,就附表一編號2參與組織之輕 罪部分,於偵審中自白,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後段減刑之規定;⑷考量本件附表二、三之告訴人遭詐騙之 情形與金額該因犯罪所造成之影響;⑸於審理中與告訴人吳 柏洲、賴品蓁有達成不追究之調解,就告訴人戴德全則達成 分期付款調解,並按時給付賠償金予告訴人戴德全,有本院 調解筆錄3份(見本院卷第91至96頁)及被告陳報狀檢附匯 款單4紙(見本院卷第245至253)存卷足參,而就告訴人沈 正義無法達成調解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42頁);⑹及其擔任 面交取款之車手,尚非本案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⑺暨其於 本院審理中自陳:為高職畢業,之前從事餐飲工作,月薪2 萬多元,家中尚有父母親、弟弟等語(見本院卷第242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 罰金」之規定,惟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形成宣 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 」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 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 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 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 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 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 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情節,為擔任 面交取款車手,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評價被告行為侵害法 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參與情節及罪責內涵後,認對被 告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並無再併科輕 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沒收  ㈠修法後沒收規定: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⒉11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即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移置修正)規定「犯第19條、第20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參酌本條之立法理由認: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 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 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 洗錢」等語,可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是採義 務沒收主義,且實務上常見使用第三人之帳戶或以第三人 之行為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若洗錢標的 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恐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 困難,亦無法澈底剝奪犯罪利得,而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 的。   ⒊又刑法第11條明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 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因此,除上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所定沒收之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於本案仍有其適用。  ㈡關於本案沒收   ⒈扣案之本案手機,為被告所管領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240頁),爰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⒉被告就本案獲有5萬元之所得,業經被告陳述在卷(見偵卷 第68頁),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⒊關於本案洗錢之財物部分,被告前後收受23萬9千元、42萬 5千元,合計66萬4千元,均已上繳本案詐欺集團(詳如附 表二、三所示)。本案詐欺集團將此些款項以此方式而隱 匿該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以為洗錢,自屬洗錢之財 物。惟該些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卷 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保留有相關款項或對該款項有事 實上處分權,且被告僅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末端角色,且與 告訴人戴德全達成調解並依約按月給付賠償款予告似犉戴 德全,已如前述,倘就上開款項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0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鄭積楊追加起訴,檢察官 鄭積揚、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一:吳柏洲、賴品蓁部分(本訴;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及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 註 1 吳柏洲 犯罪事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初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Ward Lin」聯繫吳柏洲,佯稱可幫忙貸款,需給予帳戶資料確認沒有問題後,會先匯款大筆金額,因帳戶有大筆金流出入才會比較好貸款等語,致吳柏洲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詐騙集團成員。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柏洲112年12月11日警詢之供述(見113年度他字第227號偵卷【下稱他卷】第11至15頁)。 ②告訴人吳柏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與line暱稱「Ward Lin」的聊天記錄-文字(見他卷第23至25頁、113年度偵字第2792號卷【下稱偵卷】第109至111頁)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27至28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莉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119頁)。 2 賴品蓁 賴品蓁所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855、19428號為不起訴處分。 犯罪事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文森」聯繫賴品蓁,佯稱可幫忙貸款,需給予個人資料及帳戶資料等語,致賴品蓁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並分別依指示將其他人匯入之款項提領出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及轉匯他人匯入款項至指定之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蓁112年12月12日警詢之供述(見偵卷第177至1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181至18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428號卷【下稱台中偵卷】第43至48頁) ③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183頁)。 ④告訴人賴品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見偵卷第189至197頁)、面交地點照片(見偵卷第198頁)。 ⑤吳柏洲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85至187頁)。 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855、1942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 附表二:沈正義部分(追加起訴;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 吳柏洲領款及交款情況 1 沈正義 吳柏洲於賴品蓁匯款後,即依指示於112年12月8日中午12時48分50秒,至彰化縣○○市○○路000號華南銀行彰化分行,臨櫃提領239000元。 嗣後吳柏洲於同日下午1時5分許,在彰化市○○路00號彰化銀行彰化分行正門口左手邊公車站涼亭下將上開款項交予依「登山兄弟」之指揮前去收水之張兆寶。 犯罪事實 ⑴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佯稱為沈正義之子,向沈正義致電稱需款急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其中於112年12月7日下午1時10分許匯款42萬元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品蓁帳戶內。 ⑵嗣後賴品蓁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2年12月8日上午10時50分20秒,將其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內,由案外人沈正義匯入款項中之23萬9千元轉匯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柏洲帳戶內。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沈正義112年12月11日警詢之供述(見台中偵卷第107至10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台中偵卷第111至125頁)。 ③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見台中偵卷第129至131頁)。 ④告訴人沈正義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及對方個人頁面擷圖(見台中偵卷第133至145、152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品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台中偵卷第157至159頁)。 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他卷第33至34頁、台中偵卷第165頁)。 ⑦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183頁)。 ⑧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柏洲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85至187頁)。 附表三:戴德全部分(本訴;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 吳柏洲領款及交款情況 1 告訴人戴德全 吳柏洲於戴德全匯款後,即依指示分別於: ①112年12月8日下午2時19分53秒、彰化縣○○市○○路000號西門郵局、臨櫃提領300000元 ②同日時25分11秒、同上西門郵局、ATM取款60000元 ③同日時26分46秒、同上西門郵局、ATM取款60000元 ④同日時27分41秒、同上西門郵局、ATM取款5000元 合計提領42萬5千元 嗣後吳柏洲於同日2時32分許,在彰化市○○路00號彰化銀行彰化分行正門口左手邊公車站涼亭下將上開款項交予依「登山兄弟」之指揮前去收水之張兆寶。 張兆寶取得贓款後,再依「登山兄弟」之指示,在彰化市○○路○段000號麥當勞中正店2樓廁所內,交予依「可樂」指示前去收水之「黃志良」。 犯罪事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下午4時許,自稱為育達科大事務組組長,向戴德全佯稱要購買家具,並介紹進貨商,由其向進貨商購買貨物並支付訂金等語,致戴德全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8日下午1時44分31秒臨櫃匯款4253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戴德全112年12月8日警詢之供述(見他卷第29至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31頁);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卷第161至162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卷第163頁)。 ④告訴人戴德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見偵卷第169至175頁)。 ⑤吳柏洲上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65至167頁)。 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他卷第35至44頁)。 附表四:主文 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吳柏洲 附表一編號1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賴品蓁 附表一編號2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沈正義 附表二編號1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戴德全 附表三編號1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0-01

CHDM-113-訴-618-2024100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寶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792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第3號),因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暨追加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兆寶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IPhone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IMEI:000000000000000號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兆寶於民國112年10月底,經由TELEGRAM暱稱「鯨魚」之 招募,加入以「登山兄弟」為首,另有成員「可樂」、「文 森」(LINE暱稱「張文森」)、「林主任」(LINE暱稱「War d Lin」)、LINE暱稱「Ki Ki」、黃至良(涉案部分由警方 另行調查中)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 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共同以上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得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 行:  ㈠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方法,騙取吳柏洲所申設之華南 商業銀行及郵局帳戶之使用利益,詳情如附表一編號1犯罪 事實欄所示。  ㈡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方法,騙取賴品蓁所申設臺灣銀 行及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之使用利益,詳情如附表一編號2犯 罪事實欄所示。  ㈢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行騙沈正義,令沈正義將如附表 二所示之款項匯至賴品蓁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中,再由不知 情之賴品蓁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吳柏洲之華南銀行帳戶 中,詳情如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  ㈣以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行騙戴德全,令戴德全將如附表 三所示之款項匯至吳柏洲之郵局帳戶內,詳情如附表三犯罪 事實欄所示。 二、上述詐騙款項最終匯聚至吳柏洲之華南商業銀行及郵局帳戶 內,其後旋由「WardLin」指示吳柏洲以附表二、三「吳柏 洲領款及交款情況」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所示之款項, 並與張兆寶所使用由上手「鯨魚」交付其管領使用之IPhone 手機(含SIM卡1枚,IMEI: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 手機)聯繫,而將所領款項於附表二、三該欄所示時間、地 點交予張兆寶,張兆寶再依「登山兄弟」之指示,持贓款前 往彰化縣○○市○○路○段000號麥當勞中正店2樓廁所內,交給 受「可樂」指示前去收水之「黃至良」,以上開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增加查緝困難而隱匿渠等犯罪所得,張兆寶因此獲 得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 三、嗣吳柏洲、賴品蓁、戴德全等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相關自動櫃員機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向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報請指揮偵辦,復於113年2月5日下午4時47分許,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兆寶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0號之0住居處搜索,當場扣得本案手機。 四、案經吳柏洲、賴品蓁、戴德全、沈正義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嗣由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報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蒞庭檢察 官就沈正義部分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雖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然該條立法理由略 以:該條第1項係為避免未記載姓名及身份之「秘密證人」 致生羅織他人入罪之流弊,訊問筆錄須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 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84條等相關程序, 始有證據能力,尤需重視交互訊問以及對質等程序,始能發 現真實,爰明訂以須對質、詰問為原則。此乃因該條文制定 之時空背景,刑事訴訟法尚無傳聞證據法則,立法者為免法 院或檢察機關辦理該條例案件時,採用未經具結之秘密證人 警詢、偵訊或訊問筆錄,致使憑信性堪虞的證據成為起訴或 審判的基礎,乃透過該條例第12條規定加以規範。而今刑事 訴訟法已就傳聞證據部分加以規定,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82 號解釋對於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利予以補充,刑事訴訟法制度 已建立完整之傳聞證據法則與對質詰問之規定,依後法優於 前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能力之規 定。目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仍採取秘密證人制 度,與一般刑事案件中證人姓名年籍資料已公開之情形不同 ,是在未採用秘密證人之場合下,即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證 據法則。則本案證人即告訴人吳柏洲、賴品蓁、沈正義、戴 德全,其等身分未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前段予以保密,非 屬秘密證人,依前所述,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 被告張兆寶以外之人供述之證據能力,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   ㈡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與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適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不適用同法第159條 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與審理中(見偵卷第25至34、67至69頁、本院卷第25、10 2、219、240頁)均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告訴人吳柏洲、 賴品蓁、戴德全、沈正義於警詢之供述(如附表一、二、三 「證據名稱及出處」處所示),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 3年度他字第227號偵卷【下稱他卷】第33至44頁、113年度 偵字第2792號偵卷【下稱偵卷】第77至85頁)、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和交易查詢資料(見他卷第45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他卷第4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見偵卷第35至38頁)、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 卷第47至57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59頁)、被 告提供收水「黃至良」、介紹人「鯨魚」IG照片、Telegram 帳號「可樂」、「文森」、「登山兄」弟照片(見偵卷第87 至93頁),及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 之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各應 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 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 以整體適用,不能單就法定刑之輕重,作為比較之唯一基礎 。故關於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或自首、自白減刑之規 定),既在上述「從舊從輕」之比較範圍內,於比較適用時 ,自應一併加以審酌。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 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 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 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 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 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 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 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行為後: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簡稱詐欺條例)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其中:   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 :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另於第43條規定「犯刑法 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億元以下罰金」、第44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 國領域內之人犯之」,將符合一定條件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查,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就附表一編號1、2詐取告訴人吳柏洲、賴品蓁帳戶使用 利益部分,係透過網際網路社群軟體臉書吸引為之,此部 分符合詐欺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加重其刑二分 之一,且非向來刑法之「至」二分之一,當以適用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規定為輕。至於附表二、三告訴 人沈正義、戴德全部分,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所取得之財物及款項均未達5百萬元,即無詐欺條例 第43、44條規定之適用餘地,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或比較 適用新舊法可言。   ⒉另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欺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之犯行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此屬詐欺條例所規範,而刑法並未有 相類之減刑規定,應可認詐欺條例第47條為刑法第339條 之4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是被告行為後,增訂詐欺條例第47條關於自白減 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然自本件被告之具體適用情況而言,因其於本件獲有犯罪 所得5萬元,然其並未繳回,且係在本院已經明確詢問被 告是否願意繳回以獲取減刑適用之情況下,被告仍表達目 前沒有辦法,請法院依法審判等語(見本院卷第227頁) ,因此本案即無上開詐欺條例第47條適用之餘地。若此, 就其涉犯附表一編號1、2部分,即無由適用詐欺條例第44 條、第47條規定先加後減,仍以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3款規定為輕;附表二、三部分,則當適用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㈡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該法第6、 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施 行,其中:   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罪移置第19條,並修正規定為:「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⒉修正前該法第16條第2條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則移列至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而依前揭說明,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 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是以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 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 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 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 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 其比較適用之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涉犯洗錢部分僅附表二 、三部分,且所犯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 ,而其於偵訊及審理中均有自白,雖獲有犯罪所得而未予 繳回,已如前述,是被告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因被告未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之規定,即無減刑之適用,因此適用新法之處斷刑犯 為應為「6月以上5年以下」;而被告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因被告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應「減 輕其刑」(此為「必減」之規定),因而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處斷刑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經此具體情況之比 較適用結果,應以新法為輕。 四、法律適用  ㈠被告於112年10月底,經由TELEGRAM暱稱「鯨魚」之招募,加 入以「登山兄弟」為首,另有成員「可樂」、「文森」(LI NE暱稱「張文森」)、「林主任」(LINE暱稱「Ward Lin」) 、LINE暱稱「Ki Ki」、黃至良等人所組成之組織,該人數 顯達3人以上,足徵該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 當成本及時間始能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團夥,且 依該組織所為性質,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為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而被告對此亦當知 曉。  ㈡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 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 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 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 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 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 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 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 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 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 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 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就附表一編號2之詐 取告訴人賴品蓁帳戶使用利益部分,核屬為被告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 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   ㈢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詐取告訴人賴品蓁帳 戶之使用利益,因並未詐取其帳戶之實體物件,當不能論以 詐欺取財,而僅能論以詐欺得利。起訴書所犯法條僅概括書 寫利用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核有未臻精確之處,蓋告訴人 賴品蓁本身被偵查共同詐騙告訴人沈正義部分,最終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855、1942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19至122 頁)附卷可證,可知告訴人賴品蓁確非本案共犯,然告訴人 沈正義遭騙之金額,係匯入告訴人賴品蓁之元大商業銀行帳 戶,再由告訴人賴品蓁將之轉匯入告訴人吳柏洲之華南商業 銀行帳戶,因之告訴人賴品蓁遭詐騙者,實屬元大商業銀行 帳戶之「使用利益」,而就此,起訴書附表亦有寫明告訴人 賴品蓁係被「騙取金融帳戶」,因之應在起訴範圍內無誤。 至於該附表又以手寫「及匯款」,則有疑義,因該款項並非 告訴人賴品蓁所有,而係告訴人沈正義所有。但本件公訴檢 察官已以追加起訴之方式追加告訴人沈正義為被害人,因之 對象已經交代完足,亦即告訴人賴品蓁遭騙者為帳戶使用利 益、告訴人沈正義遭騙者為錢財,應予敘明。則依此,被告 就告訴人賴品蓁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所犯即係參與犯罪 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詐欺得利罪。起訴法條雖寫為詐欺取財,然此部分已經 本院當庭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保障被告之權益(見本院卷第 225至226頁),併予敘明。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 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  ㈤被告就附表二、三部分,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未達1億罪。  ㈥共同正犯     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不負責直接聯絡、詐騙告訴人等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其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 為,則就所涉上開各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㈦想像競合犯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屬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處 斷。   ⒉被告就附表二、三部分,所犯各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未達1億罪,亦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減輕部分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偵查及審理 中均有自白,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然被告此部分因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得利罪,因之該部分 會在量刑時為參酌;另就附表二、三部分涉犯洗錢罪部分, 被告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有自白,然其獲有犯罪所得卻未繳 回,已如前述,即無法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 之規定減刑,且此部分亦屬想像競合之輕罪,該情形亦係於 量刑時為參考。    五、量刑審酌     ㈠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其:⑴正值青年,不思循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 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告訴人等,除造成告訴人等分別受 有帳戶使用利益與財產上之損害外,並將取得款項上繳本案 詐欺集團,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執法機關偵查犯 罪及告訴人等求償之困難,足認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 誠值非難;⑵惟考量被告未曾有因犯罪而遭法院判刑之紀錄 ,素行尚稱良好,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 15至16頁);⑶犯後坦承犯行,就附表一編號2參與組織之輕 罪部分,於偵審中自白,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後段減刑之規定;⑷考量本件附表二、三之告訴人遭詐騙之 情形與金額該因犯罪所造成之影響;⑸於審理中與告訴人吳 柏洲、賴品蓁有達成不追究之調解,就告訴人戴德全則達成 分期付款調解,並按時給付賠償金予告訴人戴德全,有本院 調解筆錄3份(見本院卷第91至96頁)及被告陳報狀檢附匯 款單4紙(見本院卷第245至253)存卷足參,而就告訴人沈 正義無法達成調解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42頁);⑹及其擔任 面交取款之車手,尚非本案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⑺暨其於 本院審理中自陳:為高職畢業,之前從事餐飲工作,月薪2 萬多元,家中尚有父母親、弟弟等語(見本院卷第242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 罰金」之規定,惟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形成宣 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 」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 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 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 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 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 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 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情節,為擔任 面交取款車手,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評價被告行為侵害法 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參與情節及罪責內涵後,認對被 告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並無再併科輕 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沒收  ㈠修法後沒收規定: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⒉11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即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移置修正)規定「犯第19條、第20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參酌本條之立法理由認: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 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 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 洗錢」等語,可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是採義 務沒收主義,且實務上常見使用第三人之帳戶或以第三人 之行為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若洗錢標的 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恐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 困難,亦無法澈底剝奪犯罪利得,而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 的。   ⒊又刑法第11條明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 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因此,除上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所定沒收之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於本案仍有其適用。  ㈡關於本案沒收   ⒈扣案之本案手機,為被告所管領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240頁),爰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⒉被告就本案獲有5萬元之所得,業經被告陳述在卷(見偵卷 第68頁),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⒊關於本案洗錢之財物部分,被告前後收受23萬9千元、42萬 5千元,合計66萬4千元,均已上繳本案詐欺集團(詳如附 表二、三所示)。本案詐欺集團將此些款項以此方式而隱 匿該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以為洗錢,自屬洗錢之財 物。惟該些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卷 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保留有相關款項或對該款項有事 實上處分權,且被告僅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末端角色,且與 告訴人戴德全達成調解並依約按月給付賠償款予告似犉戴 德全,已如前述,倘就上開款項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0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鄭積楊追加起訴,檢察官 鄭積揚、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一:吳柏洲、賴品蓁部分(本訴;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及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 註 1 吳柏洲 犯罪事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初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Ward Lin」聯繫吳柏洲,佯稱可幫忙貸款,需給予帳戶資料確認沒有問題後,會先匯款大筆金額,因帳戶有大筆金流出入才會比較好貸款等語,致吳柏洲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詐騙集團成員。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柏洲112年12月11日警詢之供述(見113年度他字第227號偵卷【下稱他卷】第11至15頁)。 ②告訴人吳柏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與line暱稱「Ward Lin」的聊天記錄-文字(見他卷第23至25頁、113年度偵字第2792號卷【下稱偵卷】第109至111頁)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27至28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莉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119頁)。 2 賴品蓁 賴品蓁所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855、19428號為不起訴處分。 犯罪事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文森」聯繫賴品蓁,佯稱可幫忙貸款,需給予個人資料及帳戶資料等語,致賴品蓁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並分別依指示將其他人匯入之款項提領出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及轉匯他人匯入款項至指定之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蓁112年12月12日警詢之供述(見偵卷第177至1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181至18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428號卷【下稱台中偵卷】第43至48頁) ③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183頁)。 ④告訴人賴品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見偵卷第189至197頁)、面交地點照片(見偵卷第198頁)。 ⑤吳柏洲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85至187頁)。 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855、1942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 附表二:沈正義部分(追加起訴;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 吳柏洲領款及交款情況 1 沈正義 吳柏洲於賴品蓁匯款後,即依指示於112年12月8日中午12時48分50秒,至彰化縣○○市○○路000號華南銀行彰化分行,臨櫃提領239000元。 嗣後吳柏洲於同日下午1時5分許,在彰化市○○路00號彰化銀行彰化分行正門口左手邊公車站涼亭下將上開款項交予依「登山兄弟」之指揮前去收水之張兆寶。 犯罪事實 ⑴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佯稱為沈正義之子,向沈正義致電稱需款急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其中於112年12月7日下午1時10分許匯款42萬元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品蓁帳戶內。 ⑵嗣後賴品蓁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2年12月8日上午10時50分20秒,將其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內,由案外人沈正義匯入款項中之23萬9千元轉匯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柏洲帳戶內。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沈正義112年12月11日警詢之供述(見台中偵卷第107至10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台中偵卷第111至125頁)。 ③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見台中偵卷第129至131頁)。 ④告訴人沈正義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及對方個人頁面擷圖(見台中偵卷第133至145、152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品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台中偵卷第157至159頁)。 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他卷第33至34頁、台中偵卷第165頁)。 ⑦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183頁)。 ⑧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柏洲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85至187頁)。 附表三:戴德全部分(本訴;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 吳柏洲領款及交款情況 1 告訴人戴德全 吳柏洲於戴德全匯款後,即依指示分別於: ①112年12月8日下午2時19分53秒、彰化縣○○市○○路000號西門郵局、臨櫃提領300000元 ②同日時25分11秒、同上西門郵局、ATM取款60000元 ③同日時26分46秒、同上西門郵局、ATM取款60000元 ④同日時27分41秒、同上西門郵局、ATM取款5000元 合計提領42萬5千元 嗣後吳柏洲於同日2時32分許,在彰化市○○路00號彰化銀行彰化分行正門口左手邊公車站涼亭下將上開款項交予依「登山兄弟」之指揮前去收水之張兆寶。 張兆寶取得贓款後,再依「登山兄弟」之指示,在彰化市○○路○段000號麥當勞中正店2樓廁所內,交予依「可樂」指示前去收水之「黃志良」。 犯罪事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下午4時許,自稱為育達科大事務組組長,向戴德全佯稱要購買家具,並介紹進貨商,由其向進貨商購買貨物並支付訂金等語,致戴德全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8日下午1時44分31秒臨櫃匯款4253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證據名稱及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戴德全112年12月8日警詢之供述(見他卷第29至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31頁);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卷第161至162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卷第163頁)。 ④告訴人戴德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見偵卷第169至175頁)。 ⑤吳柏洲上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65至167頁)。 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他卷第35至44頁)。 附表四:主文 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吳柏洲 附表一編號1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賴品蓁 附表一編號2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沈正義 附表二編號1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戴德全 附表三編號1 張兆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0-01

CHDM-113-訴-313-202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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